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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代购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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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海外*市場扩大所涉及的罪风险也相应提高,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海外*的个人主体有符合罪主体的可能,罪的故意推度给*人带来客观归罪的以及罪规制范围和海外*商品种类重合的风险等.为了避免互联网海外*所涉及的罪风险,有必要从改善海关监管机制,增设合法的保税区、免税店,完善相应的海外*立法三个方面入手,综合线上线下多重手段,完善互联网海外*的监管制度.

【Abstract】With the expand of internet overseas purchasing market, the crime of smuggling risk also increases, this risk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individual subject of internet overseas purchase has the possibility of meeting the subject of smuggling, the intentional presumption of the crime of smuggling brings objectivity to the agent, the scope of the crime of smuggling is in line with the risk of overlap with the kinds of goods purchased abroad and so on. In order to avoid the risk from the internet overseas purchasing agency involved in smuggling,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customs supervision mechanism, set up legal free trade zone, duty-free shops, perfect these three aspects of the corresponding purchased overseas legislation, composite online and offline and other multiple means, to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internet overseas purchasing.

【关键词】互联网;海外*;罪;风险防范

【Keywords】internet; overseas purchasing; smuggling crime;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2-0092-03

1 互联网海外*概述

1.1 互联网海外*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淘宝、京东等互联网购物平台和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社交平台的流行,电商和“微商”已经逐渐代替实体店成为广大消费者购物的首要选择.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12000亿元,同比增长33.3%,预计2017年将达到18543亿元[1],互联网海外*的市场占有率日益提升.互联网海外*是指由在海外的商家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在海外购买商品,之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通过国内外商品差价赚取酬金的交易行为.随着从事海外*人数的增加*者存在偷逃进口关税行为的可能也大大提高,而*者极有可能因一些不当行为被认定为犯了罪.

1.2 互联网海外*模式类型

互联网海外*具有营利性,其交易形式多种多样,依据*平台可以分为:

①正规的海外*网站,如小红书,聚美优品等.这些网站一般由*单位和专业的电子商务操作平台方合作,它的*主体一般为单位.*的海外商品一般都是以货物的形式运输入境,依法接受海关的监管,主动申报货物,缴纳关税.

②互联网购物网站中的个人型*商家,该类型商家依托于购物平台和消费者达成协议,但和正规*网站不同的是它的*主体通常为个人,并且该商家的货物通常来源于频繁出入境的个人所携带的或是在海外的个人直邮给国内消费者.

③互联网社交平台中的“微商”,这类商家的交易通过在社交软件的公共平台如朋友圈、qq空间等发布*商品的广告进行推销,有购买意向的顾客便可通过这些社交软件进行交易.这类商家的主体和货源同个人型的*商家相同,但不同的是“微商”不受购物平台有关规定的限制,依靠消费者对其的信任而进行交易.

2 互联网海外*所涉及的罪风险分析

现阶段互联网海外*模式中,除正规海外*网站外,个人型*商家和社交平台中的“微商”的海外商品通常是采取个人携带或海外直邮的方式通关入境.然而,不当的个人携带或海外直邮行为会导致风险的产生.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入境人员免于征税额的自带物品有总价值的限定,即居民旅客的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非居民旅客的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所以,部分个人*商为了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所采取的伪装、瞒报、伪报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就将被认定成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次,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需求各式各样,*商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台湾旅客陈德善就因帮他人携带沉香入境,未申报不知沉香为禁止性物品,最后被认定为珍稀植物制品罪.由此可见,各式各样的*商品即使金额不大,也会给*者带来涉及武器、 罪,*罪、文物罪等罪的风险.最后,2015年“网购”证明法律认知上的缺失不仅给*者带来风险还有可能殃及消费者.据此,互联网海外*市场的繁荣和近年来频发的*案,让处于互联网时代的我们无法再忽视互联网海外*所涉及的罪风险.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每月飞韩国*赚钱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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