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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写作 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和惩罚性赔偿补偿性之批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惩罚性赔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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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 违约精神损害

引 言

为应对恶性侵权和彰显法律对主体精神价值的保护,各国损害赔偿法都将目光投向了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但大陆法系传统上坚持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分割,秉持由公法责任垄断处罚而民事责任只具有补偿功能的理念,拒绝承认民事责任的惩罚性.也因此,肇始于普通法系、旨在惩治不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长期被排斥在民事责任体系之外.然而近年来主要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应对恶性侵权、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一些民事特别法领域纷纷采纳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举在理论上引起了较大的纷争,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为消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需求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违大陆法系民事责任补偿性原则之间的冲突,理论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术进路.

第一种进路试图通过否定大陆法系民事责任不具有惩罚性的教条,为惩罚性赔偿纳入大陆法系民事责任体系提供辩护.传统上反对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主要包括:在公法与私法二元分割的体系下,惩罚性赔偿的引入会模糊公私法之间的界限;〔1 〕民事主体身份平等,惩罚性赔偿允许私人之间实施惩罚破坏了主体平等这一原则;〔2 〕侵权责任是矫正正义的产物,而惩罚性赔偿不符合矫正正义的要求 〔3 〕等.对此,坚持这一进路的学者反驳道:公私法的二元分割只是理论建构的产物,并非科学意义上的客观真理,况且,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表明公私法的界分并不具有绝对性,公法和私法正走向融合;〔4 〕惩罚性赔偿最终仍然是依靠法院判决执行,因此并非赋予私人之间相互惩罚的权力;〔5 〕现代社会的正义观正经历由矫正正义向分配正义的变革,相应地,民法的本位也经历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换,惩罚性赔偿顺应了社会正义观的变革和民法本位的转变.〔6 〕

第二种进路认为,大陆法系之所以对惩罚性赔偿怀有敌意,是因为惩罚性赔偿与大陆法系民事责任所坚持的补偿性原则不相容.与第一种进路试图突破民事责任补偿性原则的做法不同,第二种进路认为,既然大陆法系排斥的是民事责任的惩罚性,如果能够证明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也就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为此,采取这一进路的学者苦心孤诣地为证成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而努力,终于在诞生惩罚性赔偿的普通法系找到了“答案”.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创设之初,主要是为了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等在普通法系无法获得赔偿或难以量化的损害进行补偿,虽然后来惩罚性赔偿主要转向对加害人的惩罚,但它并未因此丧失补偿性功能,只不过其补偿性由最初的向个人进行补偿转向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偿.〔7 〕

选择第三种进路的学者认为,既然惩罚性赔偿与大陆法系民事责任所坚持的补偿性原则存在根本上的冲突,而大陆法系固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具有惩罚性色彩,因此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有学者就认为“既然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再建立一个并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二者的功能区分上难以做到合理,如果个案中的加害人确实需要受到某种惩罚,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即可”.〔8 〕在这种观点的引导下,一些学者努力证明精神损害赔偿所包含的惩罚性元素,并极力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意图将精神损害赔偿培育为与惩罚性赔偿相对应的“本土威慑”,〔9 〕以解决理论上的冲突,并满足现实的需求.

以上三种理论进路中,第一种进路客观上推动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为立法者在理论纷争如此强烈之时仍然在诸多民事特别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但它未能注意到惩罚性赔偿在移植之后如何与大陆法系既有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势必导致适用上的难题.第二、三种进路则从根本上导致了制度的误读,扭曲了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本原,混淆了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界限,为此必须在理论上予以澄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明确提到了要加快编纂民法典,有关民事责任的立法无疑将成为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因此有关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也必须予以关注.笔者拟就上述第二、三种进路中对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误读予以澄清,并就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立法有关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予以探讨.

笔者的大致思路是:首先对大陆法系语境下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发展史进行梳理,为后文的分析提供制度背景;然后对前述第二、三种进路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与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予以批判,以澄清理论上的一些误读;紧接着讨论两者在个案中的适用关系;最后对两者在民法典民事责任立法中的制度建构和立法完善予以探讨.

一、大陆法系语境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基于制度发生史的考察

(一)作为大陆法系制度内生性产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以金钱形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形式.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分别首次在实质和形式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将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10 〕但从制度发生史的角度观察,这一制度尚可追溯到罗马法中的“侵辱之诉”.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初见于裁判官法.裁判官在保留《十二表法》所列举的侵害身体、人格的类型的同时予以了内容上的扩充,将所有对人的精神和肉体进行侵害的行为都纳入其中,同时由裁判官根据个案情形判决一定量的金钱处罚.〔11 〕这就是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它属于罗马法私犯中的“对人私犯”.而正是通过“侵辱之诉”,罗马法得以构建起“侵辱之诉”与“阿奎流斯法”的二元结构,形成区分“人格利益侵害”与“财产利益侵害”的二元框架,以突出人格保护独立于财产保护的价值以及*特征.〔12 〕因此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罗马法的“侵辱之诉”中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呈现.

结论: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惩罚性赔偿适用7种情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探究
摘 要: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本质是民事诉讼,是损害赔偿诉讼,但与刑事诉讼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使因。

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人为本、保证人权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人民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尤其是精神利益方面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目。

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摘 要:对死者近亲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肯定,但是我国立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太过谨慎而显得严苛。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和完善
摘 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物质财富,民众在享受这种物质财富的同时,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越来越多。人民是社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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