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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写作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刑法和风险规制沙龙活动综述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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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传统金融领域迎来了重大变革.余额宝、网络第三方支付、人人贷、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正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我国经济金融正加速进入信息化时代.根据统计,截至2014年2月26日,余额宝用户数已达到8100万,余额宝规模或已突破5000亿元,远远高于沪深股市的股民总数.然而,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日益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对市场交易安全和良好金融秩序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研究特别是对其刑事风险防范与规制的考察论证亟待进一步深化.

为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聚焦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法思考与风险规制这一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课题,于2014年3月31日下午假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八楼会议室联合召开了“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法思考与风险规制”沙龙研讨活动.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局杨浦分局、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大成律师事务所等理论及实务部门的二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沙龙研讨活动.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岳杨,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顾肖荣,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兼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杂志副主编孙万怀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陶建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处副处长肖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肖晚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贾楠,等领导和专家与会.本次沙龙研讨活动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贾楠主持,岳杨检察长致欢迎辞,刘宪全会长作主旨发言.

在研讨活动中,各位代表共同围绕“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法思考与风险规制”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观点和主张.本次沙龙研讨活动既反映出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法思考与风险规制议题的密切关注,也充分表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法思考与风险规制的研究在实践探索中进一步走向成熟,同时也将有利于司法实务部门更好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积极探索法律应对及防控措施,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现状及价值解析

本次沙龙研讨活动的与会专家学者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现状及价值解析问题达成了普遍的共识:第一,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近年来互联网业、金融业和电子商务业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行业融合日渐深入,已经形成新的“互联网金融”蓝海,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互联网金融已正式进入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序列,具有重大价值与深远意义;第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总体上稳步发展,但也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客观地分析这些风险隐患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是保障我国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突出任务.第三,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成长与发展必须建立在现代化的金融法律保障机制的基础之上,只有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保障体系,把金融法律规则嵌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之中,防范各类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隐患,充分发挥金融法律的规范、指引、教育、评价、预测、规制等功能,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民事、行政法律视角下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的实践应对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大致可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一是网上支付,例如支付宝,目前监管部门对此种模式的监管已有了初步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央行近期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支付的额度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应当认为,对网络支付的额度进行一定的限制是符合国际通例的做法,可以有效的规避网络支付的相关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第二种模式是网络信贷.网络信贷又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模式,典型的如阿里小贷,对于这种模式,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放贷人条例》用以替代《贷款通则》、《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来看,这种模式的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另一种模式是众筹模式,当前,对该种模式的监管相对缺乏,该种模式也存在着较大的非法集资等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第三种模式是网络理财,其典型代表是余额宝.余额宝之前存在利率保底的问题,这是一个风险.此外,余额宝高利率的承诺很可能意味着不规范操作的存在.目前,对于网络理财的监管基本上缺乏规范,必须要引起重视.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兼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教授认为,解读互联网金融概念时须把握两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金融.金融的本质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交易,而不是即时清结的交易,所以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法调整的问题.比如,金融交易的一方主体可能并不清楚对手交易的相对方的真实信息,这就使得信息披露成为必须.此外,由于金融交易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泛,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需要监管.在一些情况下,单纯行政监管可能还存在不足,这时就需要刑法的介入.第二个关键词是互联网,以此为基础,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关于资信评估,互联网金融该怎样取信于市场?从实践操作来看,靠的是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二是关于余额宝,用户和余额宝所绑定的天弘基金之间应当认为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此外,近期阿里推出的娱乐宝产品可能涉及非法发行证券问题.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这种“创造性的破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容忍,要把握一定的限度,努力实现风险和监管的平衡.

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投资部总经理马宇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划分为四种形态.一是网络第三方支付,二是网络金融理财,三是网络借贷,四是网络融资.余额宝属于第二种形态即网络金融理财.需要注意的是,余额宝并没有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资格,其实质上市基金代销的工具.判定余额宝的经营风险及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基金代销的资格.众筹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的第四种形态,其实质是私募股权投资的网络化.众筹业务平台之前由发改委监管,监管相对较为宽松.今年初,众筹业务划归证监会监管,明确将其列为证券体系监管.应当认为,前一阶段由发改委监管的监管体系是较为合理的.众筹业务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制,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其存在与发展应当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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