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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听证程序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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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断完善有一定法律意义,主要包括:有助于推动我国的行政执法的*化,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促进听证程序的公平实现等法律意义.当前我国听证程序存在:主體与客体范围过窄、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尚未明确、罚款数规定并不明确等具体问题,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建议应扩大参与听证主体与客体范围、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制定明确标准.

关键词 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问题

作者简介:门盈,*江津区委党校,中级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05

近年来,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断完善,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保护行政性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作用更是突出.但是随着我国的行政处罚实践应用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潜在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诸如行政处罚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与程序规则不具体等问题.所谓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要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由听证人员为行政机关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建议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随意捏造,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通过一系列讨论决定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听证程序核心为抗辩质证,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政.我国的行政处罚相关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在制度的深度与广度方面均存在不足,造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作用,这对我国现代*的进一步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鉴于此,本课题在阐述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处罚程序完善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意义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行政当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法领域听证制度的里程碑,具体而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需要在执法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其主要是依据听证程序,有助于推动我国的行政执法的*化,同时有助于确保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了行政机关依据程序行政执法的理念,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了约束,同时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协调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在行政处罚法当中,就明确规定听证必须由本案之外指定人员参与,值得注意的是指定人员在考察之后,一旦发现该人员与本案具有一定的联系,可以直接申请回避.值得注意的是,听证必须由本案之外指定人员参与,一定程度上对调查人员与主持人员两者的职责进行了分离,避免了同一人员担任两种角色,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听证程序的公平.此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应用过程中,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由此可见,行政效率直接关系的投入成本的高低.鉴于此,听证程序能够为行政机关人员提供一次反驳机会,避免了再次出现其他经济行为,有助于减少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使用.

四是缓解了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在行政处罚法当中明确指出听证程序的提起,需要在处罚决定之前,这样一来,就能够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相对人就能够参与行政处罚讨论当中,通过一定的陈述与质证,将有助于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提升行政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阶段,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中就明确指出了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以及听证形式等,但是由于建立时间较短,在制度诸多领域当中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听证程序较为广泛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现对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加以具体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体与客体范围过窄

行政处罚主体与客体范围过窄作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最为突出问题,促使行政处罚法难以得到有效的使用.现对主体与客体范围过窄加以具体分析:

1.主体范围过窄,在行政处罚法当中就明确指出听证主体为涉案当事人,并不需要第三人参与,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是违反了我国行政法律或者是行政制度等之类的人,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对此类人加以行政处罚,并且行政机关具体行政单位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没有申请听证的权力.然而在实际的行政处罚当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并不是都是十分合理的,一些处罚或多或少损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促使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由此可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有待提高.

2.客体范围诶过窄,在行政处罚法当中的听证程序就明确指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涉案当事人应该具有听证的权力.目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通常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与执照以及一定数额罚款三种处罚方式,难以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到侵害,这与听证程序的核心相违背.

(二)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尚未明确

在行政处罚法当中对听证主持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即听证主持人在利害关系方面,应该与本案无关,并且涉案当事人在具体听证过程中,需要申请回避,确保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员的权责能够区分清楚.但是并没有对听证主持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以及资格并没有加以详细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性出现听证主持人员资格不合,导致听证程序的实施受到不利影响,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此外,现阶段存在部分听证主持人个人能力不足,导致听证程序效率与质量十分低下,不利于成本减少,造成行政机关经济负担加重.

(三)罚款数规定并不明确

在上述分析中,从中就可以了解到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处罚法当中,对听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前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但是在较大数额罚款当中,罚款数并没有加以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性出现争议.此外,一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数额,将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罚款数额,这样一来,将会造成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当中出现偏私问题,同时不利于相对人行使听证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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