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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子证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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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产品和数字化技术也得到大力发展,其应用范围开始逐渐扩大.其中,电子产品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为案件查明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保障和证据支持.就目前来说,电子证据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使得电子证据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有待提高.本文主要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对电子证据的判定资格进行分析,研究电子证据在法庭审理中的证明作用,以期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公正性.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重要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23-02

作者简介:杨翠萍(1963-),女,汉族,辽宁大连人,法学学士,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纠纷是民众生活中的一大问题,若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审判人员没有依靠有力的证据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审判,就会使法律的庄严性、权威性、公正性受到影响.随着科技的发达,电子证据逐渐走进法律殿堂,并得到广泛重视,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相应的证据.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在法律规范中其证据确认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其规范,确保电子证据的价值得以充分的发挥.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就是用电子产品记录现实证据,还原案件真实性情况的一种新型证据.电子证据需要依靠一定的电子设备,进行数据化的电子储存、复制、传送.电子数据的形式多样,包括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讯设备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公告牌、电报、计算机数据、传真信息等[1].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1.电子证据以电子产品为载体,其在实质上具有无形性和外观上的多样性特征.电子证据在数字化的运行中,需要通过计算机的处理和相关复印设备,形成纸质的证据信息.

2.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便携式特征,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情况.并可长期储存、反复观看再现,保持一种初始状态.

3.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电子证据若被人为因素利用科技手段进行介入,很容易被窃取或纂改,在没有参照资料或副本时,很难判断其数据的真实性.

二、电子证据的断定资格及收集原则

(一)电子证据的断定资格

电子证据判定为真实材料,被用于证据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断定资格,包括形式上满足法律证据的特定要求,以及程序、收集资料途径的合法性.

1.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虽属于电子产品,但依然具有合法的地位.其中,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试听资料等,就具有合法的证据资格.

2.电子证据的程序及收集途径应该具有合法性主要指民事诉讼案件在取证过程中,取证的形式和主体以及收集资料的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特殊性,在生成、传输、储存过程中,若某一环节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会侵犯公民隐私、言论自由等权益.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固定性,并以计算机作为储存介质,容易被篡改、消除,所以在收集上具有一定困难.为了确保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合法证明力,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该遵循一定的收集原则.

1.电子证据收集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电子证据在收集过程中,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收集,保证电子证据更加充分、客观,也是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是否能得以采用的关键.合法性要求电子证据搜查时,相关人不得用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进行收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2].

2.电子证据收集科学性原则.电子证据收集科学性是指电子证据在收集时,要使用科学的方法和设备,提供技术人员收集使用,确保图像的清晰及声音的可辨.

3.电子证据收集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要求电子证据在收集时,要按照客观事实进行收集,不可对事实进行随意取舍,歪曲事实的真相,而应保持其完整性和前后连贯性.

4.电子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原则.电子证据收集的及时性是指电子证据在收集中,要对真实场景和人物言行进行及时的记录,保持记录的内容与案发时间一致,不能事先伪造,也不能事后填补.

三、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

(一)电子证据证明规则

电子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相比,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度.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一般由以下规则来判定其功效:一是经公证获取的电子证据,也就是当事人为了诉讼需要,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并对某项证据进行事先确认的形式,与未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二是在正常活动中获取的电子证据,与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电子证据相比更具有说服力力.原因是在正常活动中取得的电子证据信息来源真实,其完整性和客观性可以得到保证,而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电子证据往往存在*的可能,难以保证其证明力.三是由第三方保存的电子证据,也就是除了双方当事人,由中间人员持有的电子证据,其证据内容较公证,极大的减小了民事诉讼中为偏袒某一方而隐匿真实证据的现象.

(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具有完整性,这与一般的证据相比更具标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包括内容形式的完整和电子系统的完整,也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需保持初始状态,其内容格式的任何调整、增加、删除都会影响真实性和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含义有:电子证据记录的系统必须以正常运行为前提,若系统处于不正常状态,则不能确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制作生成不能以诉讼为目的,而应该在业务正常活动中或即后进行记录;在电子产品正常运行中,其记录的电文信息、系统环境信息、附属信息应保持统一[3].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电子证据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电子证据司法解释2016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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