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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和解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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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纳入特别程序范围,使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刑事和解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和完善的体现,为刑事案件提供了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不仅对解决当事人矛盾,缓和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也对宽严相济刑事理念的推行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制度价值;理解与适用

刑事和解在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正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吸收学理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于特别程序一章中对之特别予以规定.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新刑事诉讼法采取了既有突破创新又有谨慎保留的态度.一方面,扩大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的范围,由原来的自诉案件扩大到公诉案件;同时,又对其做出限制,将之界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公诉案件纳入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是一种理论和实践上创新,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具有重大作用.

本文将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价值及适用规则,并予以明晰在当前司法体制下,人们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疑惑.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涵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于以国家为主导的刑事强制机制,更侧重于在刑事诉讼中,促进双方当事人直接沟通协商,以较为平和的手段解决纠纷.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类似的司法实践早已存在,即“恢复性司法”,也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VOR),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会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国家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的犯罪人采取一定的宽大处理政策.而刑事和解正是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应运而生的具体操作方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严格控制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阶段,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促进双方交流,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处理权利.这不仅能够帮助真诚悔悟的犯罪人更好地实现改造,回归社会,也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理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价值追求,第一、强调以国家为主体的追诉主义,国家实行全部刑罚权,强调对犯罪的惩罚.当然,这种司法理念在一定时期范围内,发挥了巨大作用,它保障了刑法的权威,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第二、更多的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司法的文明化,是刑事司法的重大进步.但传统刑事理念在维护这两方面价值的同时,却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身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没有发言权.同时,国家执掌刑罚权,重点在打击犯罪,却忽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忽视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无疑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吻合,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可以平衡、修补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制度,其产生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和解中,加害方通过物质赔偿和公开道歉,以多元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有利于被害方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得到慰藉和补偿.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将受损的社会关系修复,既实现了刑罚的目的,又对被害方予以最大的补偿,这不仅契合了现代刑事司法的价值要求,也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要求.

(二)有利于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

传统的刑事司法以国家为主导,注重打击犯罪,以求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安定社会秩序,但却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而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加害人通过直接与被害人的交流,能够更为直观的感受到自己行为为他人带来的伤害,同时,制度也指明,加害人如果提供最大限度的补偿,他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从宽处理的结果.在心理作用和制度作用的双重指导下,加害人往往尽自己最大努力来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所以,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体制下,无论是在物质层面,还是在精神层面都会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所以说,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弥补被害人损失,促进其心理创伤的平复.

(三)有利于减少诉累,提高刑事司法效率

为了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同时也为了更好的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应用显得尤为必要.实行刑事和解制度,使一部分案件无需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构建加害人与被害人交流平台,强化双方的沟通,以这种方式得以解决,这就使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分流.实践证明,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有效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诉讼效率.将部分案件以刑事和解制度分流,国家可以集中精力,集中有限司法资源,把办案重心放在那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案要案上,更好的发挥国家刑事司法的作用,实现刑罚目的.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一)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277条规定,可以采取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主要包括两种,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247条第一项主要体现了对被害人利益的尊重.因为在这种环境下,加害人与被害人存在一种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在法条中的体现是“由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在民间纠纷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存在一定的互相影响.加害人既是加害行为的主动发起者,也是在纠纷原因支配下的被动行为者;而被害人既是加害行为的受害者,也是纠纷原因的引发者.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表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具有一种不可调和的利益要求,因为这种利益要求不可调和,所以双方才演化成刑事纠纷.这说明,加害人并非毫无根据的侵犯他人利益,而是由一定的民间纠纷演化而来.而这种诱因支配下的犯罪行为与重大恶意犯罪相对比,其人身危害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刑事和解的条件和基础,也容易受到被害人谅解和社会的理解.从被侵害的法益角度分析,刑法分则4、5章分别规定了侵犯个人法益的情况,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类犯罪所侵犯的权益并不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应当允许公民具有一定的处分权.在这类犯罪中被害人是否对加害人谅解,是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做出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综合以上两种情况,由民间纠纷而引起的犯罪,双方的社会关系受到破坏,作为社会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恢复社会关系的意愿,因此,应给予被害方更多的处分权.其次,鉴于被侵害的主要是个人法益,允许此类案件刑事和解,也是对被害人利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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