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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罪量刑论文范文写作 抢劫、盗窃儿童罪定罪量刑探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定罪量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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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然近年来我国治安现状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偷盗婴儿、当街强抢小孩的犯罪仍然时有发生.那么对于这些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却是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在文中主要就针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展开探讨,以期能够对这些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惩罚,在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同时,为维护社会治安提供支持.

关键词:偷盗、抢劫婴儿;拐卖儿童;定罪量刑

在展开讨论之前,请浏览如下几则小新闻(如下新闻均来源于网络,如有失实,纯属误传,决非有意虚构):

——新闻一:2016年12月11日13:51分左右,在福建泉州某市,贵州3个月大男婴康某由其母王某抱着走在水头镇步行街中段时,被2名驾驶摩托车男子抢走.孩子身高约50cm,重约4公斤.经过7个小时全力追捕,警方成功破获这起拐卖儿童案,三名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被拐男婴被安全解救.

——新闻二:2016年11月份,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盗婴儿的刑事案件,依法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新闻三:2011年4月16日下午2点30分,在张家口某区发生了一起当街强抢儿童案,当地警方接警后立即展开全面侦查,在案发后短短3天时间内,就成功解救出了这名3岁男孩.目前,三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上几则新闻起码披露了这么一个事实:社會上确实有不法分子从事抢劫、盗窃儿童的违法勾当.

但是,目前刑法条文里还没有关于抢劫、盗窃儿童的具体定罪量刑规定,这是刑法立法的空白点,这就是本文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

关于抢劫、盗窃儿童的犯罪行为,司法务实中基本是参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来定罪量刑,比如上述“新闻一”、“新闻二”的情形.

问题是,抢劫、盗窃儿童的犯罪行为能否参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来定罪量刑呢?咱们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很容易发现这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抢劫、盗窃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目标是公私财物,目标数额的大小、性质和定罪量刑息息相关.儿童虽然不属于公私财物,但其实际价值远远大于公私财物.如果把生命的价值折算成财产价值,我们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比较结果.假如按照2016年某省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仅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一条生命的最低赔偿额约为50万元,咱们暂且这样确定人的一条生命的价值≥50万元.

在法理学里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生命价值优于财产价值,法律对这些社会价值的保护在学术上称为法益保护.广义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和权利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根据法益保护理论,50万元的生命价值优于50万元的财产价值,更何况前述生命价值的计算值是≥50万元.

比照“新闻一”举例,假如那三名犯罪嫌疑人当街抢劫50万元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他们最终将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本文案例均以基本量刑标准为例,不考虑特别从轻或从重情节);但是,这三名嫌疑人真正抢劫的是价值≥50万元的活人,因为没有法律成文规定,只能参照拐卖儿童罪来处理,而拐卖儿童罪的基本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有趣的问题是,假如这三名嫌疑人抢劫儿童的目的不是用于贩卖,而是用于自己抚养或者培养做乞丐等用途,又该怎样定罪呢?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参照罪刑,这三名嫌疑人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可能是无罪的.

比照“新闻二”的情况就更明了.假设胡某、邹某盗窃的目标是50万元 ,也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他所犯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因为胡某、邹某实际盗窃的是儿童,尽管其价值≥50万元,但本案比照拐骗儿童罪来处理,结果胡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邹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既然生命价值优于财产价值,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抢劫、盗窃儿童(其价值≥50万元)所受到的刑罚应当重于抢劫、盗窃50万元财产的刑罚,但是,因为刑事立法的滞后性,目前尚缺乏对抢劫、盗窃活人的具体规定,对抢劫、盗窃儿童行为的刑事打击还存在罚不当罪的问题,甚至还存在刑罚空白点,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立法问题.

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来看,抢劫、盗窃儿童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高于抢劫、盗窃财产.财产属于可再生资源,生命则只有一次,不可再生.抢劫、盗窃公民的财产,受害人可能会通过后来的工作、劳动重新创造财富,但公民的儿女被抢劫、盗窃后,可能永远无法弥补,儿女亲情关系被抢劫、盗窃行为破坏后,也许永远无法修复.大家都明白,儿女是父母的心头肉,抢劫、盗窃婴幼儿的行为就等于在受害父母的心头上剜下一块肉,失去儿女的伤痛也许会成为终身的梦魇.

所以,无论从法益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危害结果来看,抢劫、盗窃儿童的罪责都比抢劫、盗窃财物的罪责重得多,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应该要重得多.但从目前的司法务实来看,抢劫、盗窃活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要比抢劫、盗窃财物轻得多,甚至还存在抢劫活人无罪的立法空白点.

本文目的是期望引起法律爱好者特别是有立法建议权的读者关注,更期望能够通过正式立法来规制抢劫、盗窃活人的犯罪行为,使抢劫、盗窃活人的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薛艳华.重刑主义的法理思考——基于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分析[D].西北大学,2016.

[2]王锡章.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和遏制对策——以F省为例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21-31.

[3]吴雅婷.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之我见——对“微信朋友圈支持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思考[J].法制和社会,2015,(21):60-61.

[4]林杰镇.刑事视野下的拐卖儿童犯罪分析[J].法制博览,2015,(03):99-100.

结论: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定罪量刑的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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