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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用好法治教育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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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拥有庞大用户群体的“微平台”是网民法治教育的良好渠道和载体,利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可以整合多主体力量,满足网民的个性化法治教育需求,有利于加深网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层次理解.要利用各类“微平台”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真正将法治教育“微平台”利用好、发展好.

【关键词】法治教育 “微平台” 新媒体

【中图分类号】 D920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已达7.72亿人,普及率达到55.8%,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074万人,增长率为5.6%,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微博、微信等“微平台”的活跃用户数量不断攀升,“微平台”正日益成为网民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实现法治教育现代化的必要环节,有助于提高网民的法治素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拥有庞大用户群体的“微平台”是网民法治教育的良好渠道

多元教育主体不断扩展法治教育的覆盖范围.随着微博、微信及分门别类的多种公共服务类“微平台”的迅速发展,政府部门、传统媒体、“意见领袖”、公众人物等纷纷进驻“微平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微平台”,一些法律信息、法律问题、法律法规及围绕建设法治社会的积极舆论得到有效传播,多元网络主体在潜移默化中加速了网民法治教育的进程.其中,一些政務及权威媒体的“微平台”、知名公众人物的微博有效扩大了法治教育在网民中的影响力,有助于帮助网民在“裂变式”的网络复杂信息传播中明辨是非,形成理性的法治思维,在参与探讨法律问题和案例过程中循序渐进地提升法治素养.

“微平台”受众群体广泛,有利于保证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如今,微博、微信及各类智能手机客户端承载了更多生活服务、信息传播及教育引导功能,成为人们融入现代生活的重要途径.各类“微平台”的受众从原本以青年为主,逐步扩展到了中老年、少年儿童群体,“微平台”的受众日趋多元化,形成了庞大的受众群.因此,利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具有更高的实效性,“微平台”便捷的信息传输和良好的舆论环境,使单一教育信息经由网民的自由转发、评论、探讨,产生广泛的网络影响力,加快了法治教育内容在网民中的传播速度,为更好开展网民法治教育提供了技术及文化支持.

“微平台”多样的传播方式及持久的影响力使法治教育的内容层次不断深化.“微平台”的法治教育信息传播方式具有多样化特点,例如,权威媒体会推出法治教育专题;各类自媒体会对法治教育内容给予关注与评议;政务“微平台”会发挥法治教育职能;法律专业人士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微平台”为网民答疑解惑.在多样的传播方式下,法治教育内容不断深化和延展,网民法治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

利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一方面,整合了多元主体的分散力量,消除了网络“杂音”;另一方面,将法治教育内容充分扩散至普通网民,通过网络舆论引导,进一步满足网民个性化的法治教育需求,实现网民法治教育的多项互动、深度交流.法治新话题不断出现在“微平台”中,网民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持续扩大,有助于加深网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层次理解.

运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涉法网络舆情引导不力会弱化法治教育的实效性.网络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一些网民的非理性表达、网络“”的失实评论以及商业“炒作”等现象还存在于各类网络平台中.一些网民以道德思维代替法治思维,秉持“标签化”的认知习惯,在出现涉法舆情时容易进行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忽视了对涉法事件背后专业法律问题的深层次探究.个别网民从个人标准出发,有选择性地接收法治教育内容,对维护自我权利的教育内容具有更大的接收倾向.部分网民基于对自我权益的过度关注和维护,以个人价值观投射公共事件.一些“微平台”还存在谣言、诋毁及“人肉搜索”等现象,这些不良现象会破坏网络环境和秩序,增加了网民法治教育的难度.

“泛娱乐”环境下,利用“微平台”开展法治教育的影响力受限.相较于点击率居高不下的娱乐热点、网络趣文,一些法治教育内容的吸引力明显不足,各类“微平台”还要加大对法治教育内容的推送比例.网民法治教育对“微平台”的利用还不够充分,公众人物、知名自媒体平台等在法治教育方面仍需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在青年群体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微平台”在法治教育的公益活动、社会调查、教育培训等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作用.

利用“微平台”开展法治教育的针对性有待提升.目前,线下普法工作与网络普法工作的联系还不够紧密.线下普法工作结合不同群体的认知差异采取了分层教育的方法,针对农民工群体、学生群体以及企业人员、农民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高效法治教育.而“微平台”的法治教育面向全体网民,普遍性较强,但针对性和层次性不足.“微平台”中法治教育的针对性还有待提升,利用“微平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用好“微平台”,开辟网民法治教育新阵地

加强涉法舆情引导,使网民在理性参与中提升法治素养.发生涉法舆情时,各级政府应采取引导与法治案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疏导舆情,在保证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引导网民理性发言,避免网民的非理性言论干扰司法独立.要及时围绕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结合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重点,将高质量的说明性文章、图示、短视频等借助“微平台”进行广泛传播.要依靠“微平台”传播法治文化,塑造尊重法律知识、遵法守法的良好网络舆论环境,不断提升网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及能力.

整合多主体教育力量,充分发挥“微平台”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权威媒体、知名自媒体及公众人物、政务微博微信等,要积极承担起网民法治教育的责任.以自身的网络影响力和号召力,利用“微平台”对全体网民开展法治教育.一是要注重关联教育,即围绕网络热门事件开展法治教育;二是要使“微公益”“微调查”“微普法”等平台通力协作,鼓励网民积极参与法治教育公益活动,发起“身边的法律问题”网络调查,联合发布专业化并具有吸引力的法治教育内容,吸引网民的关注和参与;三是司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微平台”,发挥法治教育权威信息源的作用,主动回应网民质疑,提升网民的法治素养.

促进法治教育“微平台”的多元化发展.针对当前“微平台”法治教育影响力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各级司法部门要结合智能手机的技术运行环境,开发具有服务性、系统性、便捷性、针对性及功能健全的法治教育客户端.拓展农民工维权知识教育、女性权益及安全教育等法治教育板块,增强法治教育“微平台”的实用性.同时,要为法治教育“微平台”的长效运行配备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注重培养既了解网络语言、网民心理、“微平台”应用技能、教育理论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基础和法治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利用各类“微平台”做好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构建贴合网民文化需求的法治教育网络话语范式.并将法律法规、社会热点的法律解读以及法治理念融入“微平台”建设中.注重对法治教育“微平台”的专业性和规范化管理,坚持以案说法、就事论法,确保法治教育的时效性.坚持正面引导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建立“微平台”信息反馈及分析机制,在与网民的互动沟通过程中不断完善改进“微平台”法治教育工作,真正将法治教育“微平台”利用好、发展好.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王树荫、房玉春:《试论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②黄君录、李普前:《网络社会良善秩序的建构逻辑与实践取向》,《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8年第2期.

责编/赵橙涔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用好法治教育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用好法治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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