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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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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和产生来论述经济法和行政法密切的关联性,经济法是脱胎于行政法的,从行政法当中分立出来的,以社会为本位、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法律.其次,考察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强调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再次,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分工和互补作进一步阐述.

*总书记在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竞争公平有序.打破行政性垄断,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现建成社会主义经济强国目标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下,明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密切的关联性

现代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已经使得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律制度本身不可能像早期那样泾渭分明,而是显得界限模糊,同时又非常复杂, “由于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处于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必然导致两者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并且,对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性,正确认识和对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对于进一步发展经济法与具体的制度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从经济法的历史沿革来看.馬克思在论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时指出,法律是对一段时期经济基础社会关系的反映,一旦这种经济基础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随之相应的改变,经济法的产生正是遵循着这样一种规律.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是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在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经济法的理论以重商主义为旗帜,各资本主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可靠地法律保障.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到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推行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理论,信奉“看不见的手” “市场之手”的作用,以“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当历史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却对此无能为力,于是国家开始出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实质性的干预,颁布了大量由国家公权力直接介入私权的法律,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法律学科正式产生.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让人们认识到自由市场制度的脆弱和市场缺陷的存在,催生了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指出了完全由“看不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的必然弊端,提出了“平等兼顾效率,国家垄断与人的竞争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思想.国家不再只是“消极的守夜人”,近代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不仅仅依靠“看不见的手”,而是在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积极以“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的干预做补充.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立法,在各国呈现出迅速发展的趋势.

考察经济法的形成过程,可以认识到,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民法和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在两者的渗透当中产生的.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管理形式的变化,民法和行政法不断渗透,西方国家也将其称为“私法公法化”,在早期阶段形成了私法色彩更浓的商法,在后期阶段形成了公法色彩更浓的经济法.换言之,经济法是带有浓重的公法色彩的,行政法渗透程度很深的部门法.

2.从经济法的法律性质来看.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就必然决定了,经济法的性质既不同于传统公法,也不属于传统私法的范畴,而是带有两种法律的混合形态特征的法,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尽管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公、私权利相互渗透相互作用这一法律事实,相应的就存在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由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经济法的公法性质可以从国家干预主体的经济职权和职责当中窥见一斑.

经济职权和主体和行政权主体一样,是国家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单位;经济职权和行政职权一样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经济职权和行政职权一样,是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对于经济职权主体来说,怠于行使其经济职权,即是没有履行其经济职责.此外,从传统意义上来说,国家干预主体就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经济职权就是行政权之一.因此,规定经济职权的这一部分经济法律规范就不可避免的要带上行政法规范的色彩.

3.从经济法法律规范的特点来看.按照法律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我们将社会中那些具有经济性质的行政管理关系从传统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划分出来,由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调整.这些具有经济性质的行政管理关系在经济法中表现为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并且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同行政法的血缘关系不可忽视,行政法对经济法有深刻的影响,具体而言:

首先,经济法的变动性很强,很难制定统一的法典.经济法保留了行政法调整范围广的法律特点:由于各项经济管理都需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而经济管理事务随着经济发展日益增加,范围必然是广泛的.此外经济法规是国家经济行政政策的表现,经济政策面对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往往变动频繁,稳定性弱,必然导致经济法的变动大.这些影响导致经济法很难像民法行政法一样编纂统一的法典.

其次,经济法律规范具有公定力.当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管理某一项经济事项时,它所表示的国家意思就该经济事项具有先定的效力,相对人不能自行否认其效力.相对人即使认为国家管理机关的行为不当或者违法,也必须首先服从,事后再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而不能像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纠纷那样直接进行调节或者诉讼.拥有经济职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要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相对人应当按照这一要求行事,否则即是违反经济法的行为.

其三,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具有共同利害性.不同于民商法关系当中相关主体关系的对立,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侧重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实现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这种关系虽然包含了种种利益的差别但在总体上是一种共同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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