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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事诉讼法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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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12-14

基金项目: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1BFX133)

作者简介:齐树洁(1954-),男,河北武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熊云辉(1977-),男,江西临川人,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的启示

摘 要:从知识社会学考察,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表现为四种知识的生产,即普法法学、注释法学、理论法学、实践法学,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结构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生产的社会环境.每种知识的生产既是对特定关系结构的表达,受特定关系结构的制约,又参与了关系结构的创造.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生产是在历史的变迁中进行的,又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学家群体来实现的.

关键词:知识社会学;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家;知识生产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17

引言民事诉讼法学界视民事诉讼法学为程序法学、制度法学和应用法学,研讨的话题是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模式、诉权、当事人、既判力等等,民事诉讼法学正是在学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渐成长,走向发达的.将民事诉讼法学视为程序法学、制度法学、应用法学,这是从内部的视角来研讨民事诉讼法学,也是学界的主流思维.如果把视野放宽一点,跳出民事诉讼法学小圈圈,从外部视角以他者的眼光来观察,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学还是一种知识.从知识的视角来考察民事诉讼法学的成长,考察民事诉讼法学知识如何被生产和再生产,这是观察民事诉讼法学新视角,即知识社会学的视角.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学,相关文献主要集中法学著述引证分析,个别学者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状况,如:常安. 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法学研究状况——一种知识社会学的视角[J].现代法学,2006,(2):175.知识社会学起源于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理论,后舍勒明确提出知识社会学概念,卡尔·曼海姆对知识社会学进行了系统阐述,使知识社会学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卡尔·曼海姆对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至今无人能出其左右.知识社会学的核心思想,包括:第一,知识是由社会决定的,是由个人身处的社会群体决定的,而“不是伟大天才孤立灵感的结果”[1];第二,知识在关系中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知识只有在关系中才能理解,这种关系是指社会存在、环境与思想的关系;第三,社会存在、环境又受制于社会的整体历史,应在社会历史变迁中来理解知识的生产;第四,知识社会学并不打算寻求真理,也不容忍谬误,走的是中间路线,它考察知识的社会处境,这既是一种描述与理解,也是一种批判,是对观察者视角的提醒和批判,采用的方法是“绕开话题”,而不是围绕话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论.沿着知识社会学的理路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生产,自然要梳理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考察民事诉讼法学成长的结构性环境,考察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生产群体——民事诉讼法学家等等.采用的方法是不参与具体话题的争论,而是绕开话题,从社会-历史的角度,从关系中来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生产.

一、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现代法学齐树洁,熊云辉: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的启示——以知识社会学为视角的分析民事诉讼法学的成长历程历来受到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2009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作为年会的主题.对于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所经历的阶段,学界多有探讨,但观点不一,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主要以下几种观点:(1)二阶段论:把民事诉讼法学60年成长历程分为二阶段,即改革开放前29年的民事诉讼法学和改革开放后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前一阶段又细分为三小阶段,后一个阶段则细分为四小阶段.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被分为两大阶段,七小阶段[2].(2)三阶段论: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正式颁布为标志将20世纪的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将21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这实际上将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划分为三阶段[3].(3)四阶段论:把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明确划分为四阶段,分别为起步和探索阶段、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阶段、学科体系构建日趋完善和成熟阶段、高速发展阶段[4].有学者虽未明确提出四阶段,但根据其学术思想其实际也坚持了四阶段.如赵钢教授在《回顾、反思与展望——对20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之检讨》一文中将民事诉讼法学50年历程划分三阶段[5],后在《改革开放30年的民事诉讼法学》中将第三阶段以2000年为分界线进一步划分为二阶段[6],这就实际上将三阶段扩展为四阶段.(4)五阶段论:将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划分为萌芽、曲折、毁灭、苏醒和发展五个阶段[7].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因为阶段划分的根据有异,尚未在划分的时间上达成共识.如进入新世纪,2000年至今是否是独立的阶段,实施改革开放的1978年能否作为阶段划分的时间点,等等.当然上述观点也有共同点,即根据时间和历史事件来划分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如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试行)》)、1991年颁布《民诉法》等.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的描述,必须着眼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内容阶段性不同来划分,在此基础上才考虑时间和历史事件的划分根据,而且时间和历史事件应该与民事诉讼法学有相关性.例如,1978年发生了重大历史事件,但它和民事诉讼法学缺乏直接的相关性,因此不应以此作为划分时间点.2000年是新世纪的开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有新的转向,所以2000年应作为划分时间点.据此,可以将民事诉讼法学的成长历程划分为以下四阶段.

(一)普法法学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82年《民诉法(试行)》颁布一段时间内,民事诉讼法学内容呈现为对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知识的介绍、普及,故称这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为“普法法学”.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废除“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等事件的冲击,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停留在对民事诉讼知识介绍上,或者对域外苏联民事诉讼知识的介绍,或者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知识的介绍,遇到文化大革命,即便最简单的民事诉讼知识的普及、介绍也做不到.促进民事诉讼法学进入“普法法学”*的,是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制定与颁布.1978年至《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前,民事诉讼理论工作者做了大量的民事诉讼知识的普及、宣传,为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作了舆论上的准备,并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尽管这些建议和意见用今天眼光看,不过是民事诉讼法学“常识”.随着《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民事诉讼法学学界的重心全面放在对宣传和普及这部法典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向社会、向群众、向司法审判人员宣传、普及民事诉讼法法律知识,二是大量的民诉普及物相继问世,新中国第一部公开出版的民事诉讼法教材《民事诉讼法通论》为其典型代表.寓研究于普及之中,普及与研究相结合,是普法法学的典型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成长正是以“普法法学”的面貌开始了它的起点.

(二)注释法学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民事诉讼法学教材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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