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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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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据此,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中国应运而生.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重要意义,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专家辅助人 鉴定意见 法律地位

新的刑事诉讼变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作“专家辅助人”,在借鉴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法律局势,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可以定义为:经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有关司法机关的聘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凭借自己在某一领域的专业性知识或者专业技能,就司法鉴定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的人.我国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监督鉴定程序的运作,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鉴于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正处于立法和实践探索的初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不应只局限于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诉讼参和人等的立场不同,使得各自委托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时间也不尽相同.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只限于审判阶段,这就使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能够行使的权利不同,在诉讼中难保平等对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法条虽未直接规定鉴定的启动机关为侦查机关,但立法将有关鉴定条文规定于第二编第二章的“侦查”中,因此鉴定应于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包括 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鉴定意见在侦查阶段的做出沒有有效的监督,使其难保中立;并且,虽然当事人有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但是根据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补充鉴定申请,侦查机关进行审查,若认为原鉴定意见正确,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若确属有疑点、遗漏或者因果关系不明显,应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并将补充鉴定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因此,“自侦自鉴”的模式仍未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处于被动;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很难自己去监督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所以,在侦查阶段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则专家辅助人应该介入到侦查活动中,监督鉴定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和其中,审判过程中也是如此.

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问题也是颇受关注.有人认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工作既然是对鉴定意见的真伪作出鉴别,那么理应是具有中立性的;也有人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的,是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相似于辩护人,那么就应该倾向于委托方.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应该是在中立性的基础上具有相应的倾向性,即“相对二元化倾向性”.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所作出的意见虽然不会被当做证据使用,但是毕竟会影响诉讼活动的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应当具有中立性.具体包括:1、法律上的中立性.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作出的意见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在专业性领域内符合技术标准的,不能作出虚假的、不真实的意见.2、科学性.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中提到,专家辅助人是在某一领域内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具有专业的知识或者技能.那么,专家辅助人的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性就有一个界限——何谓专业.这就涉及到科学性.专家辅助人作出的意见应该有统一的科学标准予以规定,能够使法官及其他人理解专家辅助人质证的原理和依据.3、道德性.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参和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根据双方的民事委托合同关系,专家辅助人理应积极的遵守职业道德,为委托方履行义务,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同时,专家辅助人也应该遵守司法道德,在科学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受托于自己的委托方,那么理应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来工作,这就是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就是为了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的不对等,那么,专家辅助人就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倾向性,辅助自己的委托人解决问题,及时的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的质证力量,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

对于专家辅助人也应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引入是为了监督和制约鉴定活动的进行,那么同样的,专家辅助人的活动也应该受到监督和制约.我认为,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可以参考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等,在专家辅助人内部建立起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建立一个专家辅助人委员会,记录有资格担任专家辅助人的名单,实行统一管理,专家辅助人对于自己接受过的委托要记录下来,以便以后的检查监督.同时,建立这一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也是为了和司法机关独立,避免司法干扰,使专家辅助人真正的公正、公开.其次,法律应该规定专家辅助人在违反合同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应得利益造成损害时的民事责任,即侵权或者违约责任;再次,专家辅助人的违法行为也应该规定到刑法当中,比如和司法人员相勾结,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这时就要使其承担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1] 张捷.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异位[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6).

[2] 贾治辉,孔令勇.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界限[J].中国司法鉴定,2014(1).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刑事诉讼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中国著名刑事案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摘要:为了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2012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正式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不同,。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之
摘 要:针对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意见难以质证的问题,我国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可实践中零星出现的专家辅助人出庭情况表明,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没有实现。

新股IPO状况频出专家称IPO制度完善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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