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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纠纷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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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为弥补传统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存在非专业性以及非效率性等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我国先后在全国十余个市、县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旨在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平台.不过,当前的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尚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统一的监管体系未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缺乏效力约束等缺陷和不足,应当通过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法律保护、设置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专门性机构以及完善金融消费纠纷的诉讼和非诉处理机制等途径,实*融消费纠纷的依法快速解决.

关键词: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投诉中心

[中图分类号] F832;D92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4-0087-07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非金融机构的组织及个人相互之间的金融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客户)之间的信访投诉纠纷,牵掣了金融企业及其监管机构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也引起了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据相关数据,2014年全年,深圳市银监局共受理了各类信访投诉近4 000件,其中,书面来信近680件,接访人次160人次,接听群众电话咨询和投诉高达3 000余次.而就近年来深圳市金融消费投诉的事项而言,仅20%属于违法违规信访事项,其余80%左右为服务及产品类纠纷.[1]而在上海,2013年上半年上海银监局共收到各类投诉事项1 037件.其中,反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服务纠纷类投诉最为突出,占比88.90%.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类型看,主要集中在信用卡、存贷纠纷、*保险、服务质量、理财产品和服务收费等方面,占比分别为26.60%、15.70%、14.20%、7.20%、6.20%和5.70%.[2]无须过多例证,无论是从日常媒体报道,还是相关机构发布的数据中,都可以明显看到金融消费纠纷在我国正呈现急剧上涨的态势.金融消费纠纷的持续增长,不仅直接影响了民众进行金融消费的积极性,同时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在此背景下,旨在快速便捷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在我国应运而生.

二、我国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的现状

为解决传统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的弊端,满足金融消费者专业、快捷、方便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需求,自2011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就开始探索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并相继出台了诸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金融消费纠纷处理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指导和督促下,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银监会派出机构也开始尝试设立专门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相继出台诸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等有关金融消费纠纷处理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据统计,截至2012年末,人民银行1 301个分支机构开展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所有试点分支机构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 988件,其中涉及人民银行职责的投诉5 544件,涉及业务主要包括人民币管理、支付结算、征信管理等.[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成立和金融纠纷处理办法的出台使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得以提升,而相关的实践经验也为今后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性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可资参考的依据.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2012年8月,继保监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在其内部分别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消费者保护局,并出台了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各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能:①制定辖区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②监督、评估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调查;③在辖区内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宣传金融知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其识别金融风险产品的能力;④受理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组织对投诉的分办、转办、督办,必要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和调解;⑤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⑥对群体性等重大金融消费争议,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进行报告;⑦牵头本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推动辖区内金融消费争议数据库建设,并负责业务数据的日常维护、统计和分析;⑧调查、研究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⑨指导、考核下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职能.而根据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信息,消费者保护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能:①研究国内外金融领域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情况,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战略、政策法规,并对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②协调推动建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诉受理及相关处理的运行机制;③统筹策划、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④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为有效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13年8月,中国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保护金融消费者工作的行为准则、制度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而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就地方层面而言,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消费者保护局前后,各地陆续开始了尝试设立专门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就目前实践情况看,虽然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要求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但是银监会的各派出机构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情况较少,目前各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和金融消费者维权组织大多是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单独设立或者联合设立的,设立模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其内部单独设立专门性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采取该模式的有安徽怀远、重庆云阳、山东东营等地;第二,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原有部门*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职责,例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天津分行、南京分行等直辖市或者省会级分行大多没有设立单独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但普遍具有处理或者协调金融消费纠纷的职能;第三,由人民银行联合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例如四川温江区金融消费投诉站就是由人民银行联合当地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共同设立的;第四,由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金融机构单独或者联合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例如浙江仙居的金融消费维权服务站是由该地工商部门和工商银行联合设立的.其中,由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主导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金融消费者机构是我国目前较为常见的模式.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消费纠纷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案由消费纠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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