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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司法考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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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形成了自己的教学特点,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专注于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对基本原理的阐释,对具体实务不够重视.就教学内容而言,本科法学教育都是以各部门法律的知识体系为框架,教师的讲授以单调说教为主.法学本科各门学科考试均以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来考察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试题较为单一,学生往往通过死记硬背来应付考试,结果导致学生缺乏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消极影响

首先,司法考试大纲和本科教学大纲两种不同的指向使得教学活动无所适从.目前,我国普遍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不是专门的职业教育.就世界范围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在大学本科阶段贯穿的都是一种通识教育.为此,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执行的是法学本科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教学大纲,其中规定了十六门核心课程,还列举了若干门选修课程,而且对每门课程的教学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司法考试则由司法部每年公布司法考试大纲,作为指导学生复习备考之用.由于学生关注司法考试,任课教师不得不参考司考大纲,从而改变了本应坚持的法学本科教学的要求.如果完全按照司法考试大纲来组织教学,那么,中国的各法律院校将没有专业特色,导致本科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

其次,学生面临双课堂、两套教材的困局.由于法学本科教育按照四年来规划的.因此,法学本科教育计划必须考虑法学各课程之间的联系,以及学生对法学课程的认知难易程度进行安排,这种安排是若干年来法学本科教育经验的积累.但这种安排不一定符合司法考试中各课程的学习安排,因为司法考试考察的对象并非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解决实务的能力.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学生又自行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甚至参加各种司考培训班,购买专门的司考复习教材.学生在忙于准备司法考试的同时,还得应付学校的课程考试,使得学生同时学习两套教材,影响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

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的重塑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应怎样定位,如何理性选择,使两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对接,是法学本科教育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1 理性看待法学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差异

法学教育的功能是培养法学人才,而司法考试的功能是筛选人才,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多元的,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为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提供基础,或者是培养其他法务人才,甚至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而司法考试的目标很单一,即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的内容比较广泛,而司法考试的范围有限,不可能涉及法学教育的所有内容.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谁决定谁、谁适应谁的问题.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法学教育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适当地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司法考试也需要不断地改革完善,适当兼顾法学教育.这样才能确立科学合理、优质高效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

2 确保法学教育的独立性,不能沦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

第一,培养目标重置.法学教育目标设置是法学教育的起点,其对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的确定、课程的设置及教学计划的安排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不同类型高校的培养目标应有所差别,这是法学教育“多元化”的要求及必然表现.因此,应当改变实践中培养目标“百校一面”的状况.对于一些知名高校,应根据其教育层次,将教育目标定位为培养国家亟需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掌握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自然科学、经济管理知识与人文素养,能够熟练地从事法律及相关工作或可以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对于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来讲,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教育层次,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等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着重加强学生的专业知识教育及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其毕业生应当是在基本法律方面的“通才”,并对其他知识有适当了解的实用型人才.避免过分追求所谓的“通识教育”忽视专业教育而导致毕业生看似“通识”实为“通通不识”的局面.

第二,培养方案调整.培养方案调整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保障性文件.高校培养方案应当体现培养目标的要求并保障其得以实现.对于知名高校,其调整重点应当是针对司法考试的要求增加司法考试培训类课程,并保证学生在参加考试时主要的课程均已开设完毕.至于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点改革:首先,在课程设置上,应以法学核心课程为主开展教育,保证学生对国家基本法律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对于属于核心课程但学生学习难度大、实用性不强的科目,应直接以司法考试内容为教学内容并缩减课时.如三个国际法及法制史等科目完全可以采用概论的方式开设,在保证法学知识完整性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其次,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时间安排并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复习时间,在教学安排上应做调整,改变目前大一、大二法学专业课程开设过少的教学进程安排,理论法课程如宪法、法理学等应当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大学三年级应当将全部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完毕.此外,考试方式及实践教学的安排也应当考虑司法考试的要求并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教学方法改进.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这种教育方式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很有好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容易导致教师对知识的专断,压制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规则是其第一要义.目前来看,增加案例讨论课及法学实务的课时,建立并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重点之一.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司法考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司法考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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