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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网购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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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在线购物的普及,网购纠纷亦随之层出不穷,其中尤以小额网购纠纷最为典型.由于小额网购纠纷具有额小量大、纠纷主体身份虚拟的特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小额网购纠纷方面存在解纷成本高于收益、主体地位实质不公和案件大量囤积等诸多不足,无法满足小额网购纠纷解决对于效率、成本和解纷方式的特殊要求.在完善小额网购纠纷在线快速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线化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加强新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提高购物门户网站的纠纷解决能力,以完善针对小额网购纠纷的线上高效性解决机制.

关键词:纠纷解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小额网购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17)02004805

一、小额网购纠纷概述

(一)概念界定

从纠纷主体的角度进行界定,网购纠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网购纠纷是指商家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消费者之间(Customer to Customer,简称C2C)或商家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ustomer,简称B2C)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网络在线交易过程中所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狭义的网购纠纷仅指B2C纠纷,是指消费者在通过网络途径接受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产生的,围绕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真实性等事项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文对网购纠纷的讨论仅限于狭义范围.

小额纠纷是指纠纷标的额相对较小、情节轻微简单的民事纠纷,小额网购纠纷与普通网购纠纷的区别亦在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小额”的确定标准往往受不同国家和地区生产力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①对小额诉讼标的额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小额网购纠纷而言,由于其本身就具有纠纷标的额小、纠纷数量巨大的特点,其纠纷解决既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公力救济,亦可通过社会救济、私力救济等非诉途径解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诉讼标的额标准显然不能适应通过非诉途径化解纠纷的需要.对于网购纠纷是否属于小额网购纠纷的数额界定标准,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进行考量:第一,因地制宜原则.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参差不齐,制定全国统一的“小额”确定标准显然不能适应各地网络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中国当前立法机构的设置均以省为单位,因而对于“小额”的确定标准不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第二,比例原则.小额网购纠纷面对的是结构复杂的消费者群体,其收入水平和购买力参差不齐,因而各省在确定其“小额”标准时,不妨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立法考量,以当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准,取以适当比例对“小额”进行界定.第三,实践性原则.出于立法目的和立法技术的考量,“小额”的确定标准应当立足于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实证考察,通过技术手段对购物网站的纠纷数量、在线解决数量、线下解决数量进行详实统计,以审慎的态度实现规则的完善.

(二)基本特点

1.纠纷标的金额较小

网络购物的消费领域多集中在服装、美妆、数码、小家电、办公用品、户外用品等价值数额相对较小的日用品领域.②其原因有二:第一,消费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会意识到,在进行小额消费时,选择线下购物往往要付出更多金钱上的显性成本和时间、精力上的隐性成本,而且其付出的成本与所购买的物品价值往往不相对等;第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消费者对大宗物品的质量、性能、售后等会有更高的要求,为求稳妥,其在大宗物品消费上一般不会选择线上购物.因此,网购消费纠纷总体而言所涉标的金额都比较小,远未达到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地步.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4月第33卷第2期姜英超:小額网购纠纷在线快速解决机制研究2.纠纷产生数量繁多

以淘宝网纠纷解决机制大众陪审团为例,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6年8月20日,其累积处理纠纷突破500万件,陪审员参与判定纠纷超过18亿次,陪审员累积奉献时长超过600万小时.[1]此仅为淘宝网一例,其他购物门户网站,如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等,从网站流量来看,纠纷数量亦与淘宝网不相上下.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消费者通过网购所能获取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小额网购纠纷的数量也会继续呈现增长趋势.

3.纠纷主体身份虚拟

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网购环境下交易主体的身份资料大多由其自行填写,但消费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和双务合同,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买卖双方充分的交流.[2]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身份的虚拟性特点给纠纷解决带来了阻碍,主要有两点:第一,影响消费者维权的主动性,在小额网购纠纷中,消费者往往会因无法明确知晓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而选择忍让了之,从而影响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第二,给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裁决增加了管辖、证据保存和提取等困难.

二、构建在线快速解决机制何以必要

(一)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存在不足

1.纠纷解决成本高于收益

运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小额网购纠纷时,当事人所付出的纠纷解决成本往往与纠纷解决所带来的收益不成正比.交易成本的低廉是消费者选择小额网购这一消费形式的重要原因,这里的交易成本低廉不仅指作为显性成本的交易金额相对较少,更是指作为隐性成本的在交易过程中所需付出的时间、精力较小.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下,高额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无疑会挫伤双方主体尤其是消费者一方寻求纠纷解决的积极性,进而导致纠纷不了了之.此外,纠纷的跨地域、跨境解决会提高法院、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司法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无论是对纠纷双方而言,还是对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组织等纠纷解决主体而言,运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小额网购纠纷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即其并非一种理性、经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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