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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清末新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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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使节制度是近代外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近代使节制度产生于总理衙门时期.清末新政十年间,清政府通过严格出使大臣的选用标准,统筹使馆随员的使用,实现使馆定员定岗,控制出使经费的使用,健全使馆武官制度,重申中国接受及派遣使领的合法权利,对中国近代使节制度进行了变革和完善.这一时期的变革围绕集权、高效展开,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使节制度的近代化.

关键词:清末新政使节制度变革

中图分类号:K2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05(2010)04-7-11

中国近代使节制度的产生以1875年郭嵩焘出使英国为标志,是清廷统治集团中的开明人士在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造成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条件下迫不得已的痛苦选择.虽然这一制度的最初设立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是随着统治阶级思想观念的转变,它不断得以调整、完善,特别是清末新政十年时期,清政府对使节制度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变革,完善的近代使节制度在中国得以确立,成为中国外交体制向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内容,为中国融入世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总理衙门时期是中国近代使节制度产生、发展时期.1861年,总理衙门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外交近代化的开端,使节制度的建立也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直到在15年后,清政府才正式仿照西方各国驻华使馆的俸薪制度成例制定了出使人员的俸薪标准.同年,总理衙门又奏定了出使章程12条,对外交官的任期、等级、职责及权限等作出详细规定,拉开了中国近代使节制度建设的序幕.

在随后的几年中,总理衙门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对上述规章作了相应的补充和调整.在民族矛盾尖锐,中西文化冲突严重的背景下,清政府能够将和中国传统朝贡体制根本不同的近代使节制度从西方移植过来,并积极进行变革,实属不易.这些规定使中国向海外派遣使臣有章可循,迈出了中国近代使节制度建设的第一步.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事属首创,其中不免带有诸多缺憾.

首先.严格了出使大臣的选用标准并对其任期进行了弹性规定.总理衙门时代由于“语言文字尚未通晓,仍须倚翻译,未免为难.况为守兼优,才堪专对者,本难其选”,因此,清政府在一开始并没有对出使大臣的人选有严格要求,只是由大臣保举,然后由皇帝钦定.后来,虽然也要求大臣在保举时要注意酌保“品学端正、通达时务、不染习气者等以备朝廷任使”,但也只是泛泛而论,根本没有形成专门的制度.因此,到了清政府下诏新政变法时,依然有人指责“中国遣使向无耑途”.这种制度缺陷和出使大臣岗位的重要性极不相符,是当时使节制度的一大缺陷.外务部成立之初便及时对此作了补充规定,指出外务部的左右丞、左右参议“均备出使大臣之选”无须中外臣工保举.1902年,外务部又奏准“曾充参赞洊膺斯职者等如有才识超迈、风节卓著之员,一经中外臣工保荐,应仍由臣部列入使才单内等请旨简派”.这两条规定突出了外务部司员及出使随员等专业外交人才在出使大臣人选中的地位,实质上是外务部严格出使大臣人选资格的前兆.1907年,外务部在议覆刘式训要求变通出使事宜的章程中明确提出,出使大臣由外务部“将历充外国参赞、随员多年及通晓外国语言文字之合格人员开单请简”.这一规定使出使大臣人选有了严格的资格限制,取消了应由中外臣工保荐的条件,这就增加了懂外语、有外交经验的新式官僚出任出使大臣的机会,从而有助于提高出使大臣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出使大臣的任期,总理衙门规定“出使各国大臣拟自到某国之日起,约以三年为期,期满之前由臣衙门预请简派大臣接办,各国副使亦一律*”.虽然在实际执行中,清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一规定办,如曾纪泽和罗丰禄就分别在1878~1885年及1896~1901年连续担任驻英公使,但由于制度上的这一规定一直未做变化,绝大多数驻使的任期均以三年为期限.其间便有人指出这和“出使人员终其身不离使途”不符,不利于国家外交活动的展开.1906年11月,出使法国大臣刘式训在《条陈出使事宜拟请变通章程折》中又一次系统论述了中国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的弊端:“迨历练稍久,声气略通,官绅寅僚联络甫形浃洽,而瓜期已届,受代以去.新任又复如是.虽无失败之迹,而暗中之受亏已觉不少”.他提出:“使臣不必以三年为期等若果胜任并能得力,则令接充以竟其长.三年之后给假六月,回朝述职即回任.如是则使臣久和其任有所展布,而临事可收熟手之效.”清廷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三年一任,期满回国后,候旨简用.如*交涉得力,不妨接充联任,恳恩晋秩增俸,俾终身于外交一途,以尽其才”.这一规定使一些有才能的出使大臣在三年任满后得以连任,大大推动了中国外交官的职业化进程.

其次.使馆随员的选用由外务部统筹安排.1876年的出使章程规定使馆随员由出使大臣自定,总理衙门比较严格地执行了这一规定.即使是出使大臣本人要求“其他随带人员由总理衙门拣派两员”,总理衙门也以“殊和出使章程未符”加以拒绝.在当时“身任外事,均世俗所谓浊流者”的时代,由出使大臣自选随员有助于“舍短取长,资其赞助”,但是,有的出使大臣以个人好恶为标准,忽视了对参随人员的专业要求,也容易造成参随人员良莠不齐、滥竽充数.这必然会对出使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外务部设立以后,清政府对原出使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正,最终将使馆随员的选用权收归外务部.

1901年,清政府在新制定的外务部章程中规定:外务部“郎中、员外郎、主事”“可备参赞、领事、随员之选”.在此基础上,外务部于1902年进一步规定“嗣后使馆参随应先由臣部司员内咨送出使大臣调充”,正式提出了外务部司员出任使馆随员的优先权问题.不仅如此,外务部还同时规定出使大臣对于参随人员“须慎加遴选,不得任意携带”,强调“其前任得力之员,后任亦应接续留用,以资熟手,毋轻更换”,开始对出使大臣的用人权加以限制.由于这一时期对外交涉繁重,外务部司员人手有限,同时考虑到出使大臣一贯对参随人员的选用拥有自主权,外务部此时尚未对出使大臣的用人权发起全面挑战.这种情况持续到了1906年,这一年外务部明确规定:“嗣后各国使署所有参赞、领事、随员、翻译应专用臣部所调人员充补”,这在实际上剥夺了出使大臣对使馆参随人员的用人权.1907年2月,外务部正式将出使大臣对参随人员的用人权加以剥夺,并且将其对使馆参随人员的考核权也收归外务部.它指出:“以后使馆参领等各缺,由臣部及储才馆中合格人员调充等各馆人员均不得由出使大臣任意调用,三年保奖旧例亦一律停止”.使馆参随的选用由外务部统筹安排避免了此前出使大臣“调剂私人”、朝廷大臣“滥行乞情推荐”的弊端,不仅有利于推动中国使节制度的近代化,对改变清廷官场习气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使馆官员改授实官,实现了定员定岗.总理衙门时代的出使制度只是将出使大臣及其随员看作临时差事,也没有对其人数进行限定.后来由于出使经费不断膨胀,1888年总理衙门对使馆人数及名目进行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参随的用人权一直掌握在出使大臣手中,这一规定根本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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