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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平竞争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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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在此背景下党 国务院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我国目前已经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但是还不够细致完善,因此笔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在借鉴国外竞争评估制度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建议.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 “竞争评估”“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建议”

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关系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所确定的目标和方向来看,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落实点.为了和传统的不平衡、不协调的粗放增长模式告别,谋求更加开放、更加优势的发展空间,政府亟需通过法律的形式构建新的监督审查制度为和“互联网+”相融合的传统产业的经济发展新模式提供制度和法律的支持,使之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在经济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所面临的改革攻坚区莫过于 “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这两种调配机制如何协调使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矛盾、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减免措施、政府补贴、国家合理合法的投资经营等都是由这两种机制衍生出来的问题.在攻克这些难关进程中, 、国务院意识到 “竞争政策”为最优选择,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逐渐确立了竞争政策在我国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地位.

竞争政策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竞争政策等同于竞争法.法律是政策常用的表现形式,两者之间的融合不是简单的意思转换,在竞争政策的理论中,也就意味着要寻找和政治经济原理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吴小丁:《反垄断和经济发展:日本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0-60页.]笔者认为这个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就是狭义的竞争法.为了更好的落实竞争法,2015年3月13日, 政府在《创新驱动发展意见》中首次提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既可通过程序性、规范性、制度性的文件来高效率地解决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也是终止政府“运动式”落实竞争政策的重要开端.通过该制度对政府权力进行重新界定之后,一般市场主体、消费者及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会更加清晰,竞争理念会得以推广,竞争法律也随之更加普及.由此可见,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推行竞争政策、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主体利益来说确为一举多得之策.因此,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建议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有效防止了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充分保障了由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双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意见》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完善之处: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效力层级较低,因此审查范围受限;其次,自我审查方式缺乏监督机制,达不到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再次,审查主管机构未加以明确,不利于审查工作的开展;最后,审查标准过于笼统,有碍审查工作的准确性;此外,《意见》忽略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具和方法的重要性.因此,该制度目前只能勾勒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一个大轮廓,和现有该制度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故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 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基础

从各国构建的竞争评估制度的经验来看,法律是制度确立并且有效运行的坚实后盾.如韩国《规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第63条的规定,有关政府机构在希望制定或修订以决定价格、不正当的共同行为等限制竞争事项为内容的法令时,需事先咨询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的意见.再如根据《欧盟运行条约》108 条规定,成员国实施的所有国家援助必须事前向欧委会竞争总司申报.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对竞争审查(评估)制度直接规定的法律条文是不存在的,且国务院刚出台的《意见》对此并未提及,但是在现有法律体系里面可以找到类似公平竞争审查理念的法律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予以明确;该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妨碍市场经济的政策措施和做法时的行政权力加以限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是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惩罚规定;我国2003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置地域保护性的行政许可.

上述法條虽然可视为构建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但是并未对执法机构的任何竞争审查(评估)权力作出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我国的《反垄断法》中的第九条规定的“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进行扩大解释,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构建归类为拟定竞争政策的范畴之中.同时建议对该法三十七条增加一个条款“管制机构在拟采取管制举措前必须通知竞争主管机构,给予其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机会.管制机构如果拒绝接受相关意见或建议,或不能采取相应举措,必须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 张占江:《竞争倡导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二)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管机构

有了法律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后盾之后,就要明确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的主管机构.《意见》中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在《意见》中并未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管机关,也未对所提到的机关进行明确分工,这不利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部署和分工负责.

目前在现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国家中,对竞争主管机构的设置分为三类,一是隶属于某一政府部门;二是成立一个独立的组织,并实行首脑负责制;绝大部分国家则采取第三类模式,即竞争主管机构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放权下的有一定程度自治力的机构.而机构首脑、高级官员任免机制,罢免上述职位的容易度,以及对该机构的财政拨款机制都影响着该机构的独立程度.[ 王健、汪望宇:《美国竞争倡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如何导入竞争倡导制》,载《经济法论丛》2014年第2期.]

结论:关于公平竞争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公平竞争的意义,重要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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