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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产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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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小产权房是伴随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在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一个独特现象.时至当下,小产权房呈现出体量庞大、问题多等特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小产权房产生、发展有其多方面的原因,面对火爆的小产权房市场,在政府调控收效甚微的情况下,将其合法化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小产权房之阐释,依据小产权房建设主体身份和建设用地性质不同,提出了使其合法化的法律构想,以期有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化;法律构想

小产权房是我国经济快转型时期呈现出的独特现象,且随同现今房价的不断高涨,愈演愈烈.对此,国家予以积极调整,促使其平稳、有序的成长.然而,实践证明,仅靠国家行政调控的力量是不能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有效规制的.分析社会实践可知,小产权房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其交易行为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政府宏观调控效果不佳,收效甚微的情况下.

本篇论文通过小产权房之阐释,提出了依照其各类建设主体在不同性质使用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进行分类规制的法律构想.本篇论文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探索之角度分析,以期使其走向合法化道路,有效缓解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问题的目标.

一、小产权房释解

对于小产权房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与之相对应.,小产权房问题各媒体、学界都有着不同的争议,本篇论文从其概念、分类、现实之动态等方面对小产权房进行了全面的释解.

二、小产权房界定

所谓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准确定义,而是近年来媒体报道中出现的概念.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还有学者将小产权房表述为:“以不合法的方式向本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销售建于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因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表示,在众多城市郊区,许多村集体集中建于本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用房,一部分房产用作本村集体成员的住宅用房,还有一部分会以较低的销售给本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这些对外销售的房子称之为小产权房.

本篇论文中的小产权房是指村集体、村集体和建造商合作在未经依法征地、规划、审批等程序的情况下,自行或合作租用集体土地后,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同时其产权权能行使时受制约或缺失的商品性住房.

根据学界讨论、媒体及相关的调查数据看,小产权房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如今小产权房呈现出体量庞大、波及面广、问题多、争议大、影响深等特点,在我国的居民房屋类型构成当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三、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构想

路径决定结果,只有在国家法律政策支持下,充分考虑小产权房合法化带来的诸多风险,根据小产权房建设使用的土地性质、建设者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分类规制,构建一套互补的制度使小产权房走向合法化道路.

1.各类主体在农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原则上应取缔

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建设在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原则上应予以取缔.建造耕地之上的小产权房,根据切实保护耕地政策,应当坚决予以取缔、清理,还地于农民.针对私自侵占耕地,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方式建设的建造商和村集体组织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对后来者进行警戒.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已建成的小产权房规模较大且铲除后无法恢复到农用地状态的,可以考虑将此部分农用地尽量纳入建设用地的范围.(2)对于铲除后无法恢复到农用地状态且已出售给城市低消费水平居民的小产权房,成为其固定住房时,则应在保障其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安置好业主以后,再予以取缔.否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的动荡.

2.村集体和农民在建设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应确认其合法性

村集体和农民在农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应确认其合法性.依据民法之相关规定,由于非意思表示行为而引起的所有权的变化,自行为完成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村集体、农民分别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建造的事实而成为了房屋的权利人.

所以,不论村集体组织或是农民在其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均是合法行为.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包括农村住房并且农村登记制度缺失,因此不能单凭没有产权证书就否认其对住房的所有权.

3.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应分类规制

第一,依据其建设现状,分类对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公益性用地、乡镇企业建造所用土地等.建造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总体上符合建设规划的范围,应确认其合法性.(1)对在土地利用一体规划、城镇规划、农民新居工程范围内,且已建成但没有销售的的小产权房,属于普通型住宅用房的,政府可以用出资补偿的方式,以一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农民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而且对购房人的基本信息、住房资料进行备案登记,颁发保障性住房证书,供其自住,且于一定时期内不准许其上市流转.(2)对于符合总体规划且已建成销售的小产权房,在购房者和开发商缴纳了必要费用、补齐必要手续后,由政府房管部门为其安排必要的土地备案信息与产权证明,与商品房进行有效管理.(3)对于不符合施工各方面要求或存在补救困难,存在安全隐患的,则应一律予以清除,避免质量事故发生.至于正在建造的小产权房,对于符合施工等各方面要求的,政府应通过审批确认等程序将其纳入规划范围,对于严重不符合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相关规定,存在重大缺陷的,应予以严格查处.

第二,以其违反法律的程度,予以分类规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只有在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并且在补缴有关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建设项目的开发销售.开发商违反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有意逃避土地出让金的支付,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低价取得了土地或者廉价违法购买农民宅基地后开工建设.对于因上述方法而获得土地并进行开发的楼盘,亦应予以坚决取缔.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开发商给予相应制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总体上符合规划的的土地,可以采取征收的方式使其转化为国有土地,考虑进行适当保留,并责令开发商补交相关的税费.

4.各类主体在未利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应确认其合法性

在未利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应确认其合法性.在未利用地上上开发小产权房,符合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并且未违反法律有关土地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为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持;有利于满足中低层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缓解高额房价带来的巨大压力;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三农”问题.因此,对于此类小产权房应在完善其相关程序后,使其走向合法化道路.

参考文献

[1]温玮.小产权房现象及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大学法学院,2012

[2]张伟丽.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研究[D].厦门大学,2012

作者简介

王祥伟(1990--)男,甘肃金昌人,长安大学政治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研究生.

结论:关于小产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小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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