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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产性收入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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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农民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规范、土地所有权不合理征用、非法低价买卖农村宅基地等因素,制约着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因此,应完善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赋予农民土地产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土地合理征用,严格按法律法规征用;严厉整治非法损害农民土地的买地卖地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普及土地法律法规,让农民规范合理使用土地;把农民琐碎的土地集中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共创规模效益.

[关键词]农民;农民土地所有权;财产性收入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农业产品价格一直低迷,但农产品成本却不断攀升,农业收益低,很多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导致耕地荒废现象比较严重.农村工业发展及人们改善居住条件需求増加,导致耕地被侵占,也严重损害了农民土地利益.在农村建立适度规模的现代农业是农村发展的可行之路,但现有土地产权不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被侵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规模适度集中.《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但是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中的顶层设计部分,更需要在流转过程中要遵守的原则,因为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动.中国 审议通过《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现有农村土地产权主张的缺陷,指出当前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大政策下,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这就在政策上支持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在《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作为核心,赋予农村更大的发展权利,这是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的政策保障.当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城市用地面积将进一步扩大,对城郊地区土地形成了强烈渴求,出现了征地引发政府和民众冲突,部分群众因征地返贫等问题,归根到底,是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不够科学、不够合理,不够严谨.因此需要对土地相关的不合理制度进行合理改革,完善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焕发农村土地新活力.农村土地制度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在顶层设计层面必须慎之又慎.政府应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土地制度,能够放活土地经营权,提高农民对土地的有效利用率.在赋予农民更多权利的同时,必须赋予农民拥有土地不闲置的义务,这样才能把土地有效利用起来.中国 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要拓宽渠道,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研究农村土地问题的权利问题,在现实和理论两个层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河南省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够健全

河南省是一个人口大省,人多地少,土地制度对于增加河南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这些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重要原因,所以要进一步完善体制和制度的改革.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制度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其一,土地流转受到限制,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要求承包人不得随意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抵押、互换等形式调整土地.其二,有一些法律法规在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方面表述不清楚,在实践应用中难以运用和发挥作用.而有些农村土地条文根本没有规定,形成法律漏洞.从以下两方面来看:首先,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并不完善.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仅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另外,我国在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方面并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定.河南省没有相关的补充性地方性法规来解决农民宅基地上住宅的买卖行为,随着取消农民户籍制度的展开,农民进城务工,土地的财产性权益的规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农村土地产权不够完善

农民产权问题首先应该归因于法律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然后是和农民房屋产权管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缺乏而使产权登记混乱和缺位.农村的房屋产权管理混乱,为农村房屋产权有序健康的流转带来不利影响.

2.3 法律法规中有关住房的规定不够完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对限制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拥有一处房屋宅基地的居民,如果农村的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以批准.”同时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这就导致了河南省农民在房屋宅基地处置上,存在混乱的依据.

3 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对策探讨

居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对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1 完善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因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机制,明确土地法律制度的地位,赋予农民土地产权,各级政府应把土地制度放在土地规划和执行上,确保农民土地产权的土地权益.在明确土地产权的基础上,扮演好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角色.关于集体拥有的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必须逐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设立监督机构来确保过程有效,使土地制度更加规范,使土地财产的收益确保给予农民.

3.1.1 明确农村土地财产权.土地就是农民的最核心的资产,只有保护好广大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各种权益,才能确保农民充分获得自己应有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更为清楚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如占有权、排他性的使用权、收益权、交易流转处置权、使用权、流转权及继承权等,才能使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充分的体现,才能增加农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身权益保护上的话语权和利益分配上的谈判能力,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土地利益.

3.1.2 规范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农民相关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因为资源和成本成正比,但是現行土地征用制度,易造成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征用,为了减少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益的流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对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修正:一方面,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补偿标准,缩小土地征用范围,此外要严格规范征地程序的合法性,严惩征收农民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创新利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在这个土地市场内,国家征收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将土地交给国家使用时,国家必须明确土地市场价格,给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相应的合理补偿款;而商业性的建设用地由国家和农村集体共同使用.农民土地变得和国家土地拥有同样的市场地位,农村集体的土地和国家的建设土地同样,虽然没有买卖,但可以流转使用权.依靠土地市场机制,既符合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又能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针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和土地的流转,可从以下着手:第一,使土地产权更加明确化,同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确保农民利益,搞联合或和企业合作的方式,让土地的承包经营给拥有土地的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收入.第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应当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再这基础上,因地制宜,使土地资源集约化经营焕发出无限的生命力,同时也要勇于自主创新土地流转形式.第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积极参和入股,形成新的流转模式.最后,积极将土地流转中的各种制度进一步完善.

结论:适合财产性收入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转移性收入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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