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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册资本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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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公司法的一个巨大进步,促进了人们创业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人都能够完成创业梦,而不再因为法律规定的资本数额把一些人挡在创业的门外,并且与国际接轨.但我却认为这一制度的取消过于激进,在今天的中国并不适用.

关键词: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废除;弊端;披露制度;评级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34-02

作者简介:刘豪(1991-),女,山东聊城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乔雪倩(1990-),女,河南安阳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一、我国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发展历程

我国在清末时期就有关于公司的法律规定,如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这部法律开启了中国公司立法的先河,此后的中华民国时期也有一系列关于公司的规定.但是相比西方国家,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公司法出台较晚,新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1994年7月1日才开始实行,此后的公司法经历了两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涉及了一个问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1993年公司法就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2004年公司法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2014年彻底废除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公司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我们不难看出:公司法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家机关一直在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进行思考和探索,2014年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废除更是取得了法学家的赞同和欢呼,我在肯定立法者所做出的努力的同时,认为这一制度的废除过于激进,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说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反对废除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原因

(一)我国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一味效仿美国的做法.很多学者认为,美国早就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所以我国对这一制度的废除毋庸置疑.对于这一点,笔者有以下观点.首先,从美国第一部成文公司法的制定到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废除经历了大约200年的时间,美国第一部成文的公司法是在1795年开始施行,由于该制度并不能像它设立的宗旨那样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压制了青年人投资创业的活力,所以1969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就废除了这一制度,紧接着美国诸州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开始不约而同地陆续废除这一制度.但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公司法存续的时间相对较短,对于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优劣上不能很好地评判,既然中美的经济、文化背景不一样,所以在这方面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紧跟美国的脚步.其次,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的设立对于投资者诚信的缺失是一个很好的弥补.众所周知,我们生活在一个诚信缺失的年代,虽然相比十几年二十几年以前公民的文化素质和修养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我们相比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而投资者的诚信问题直接影响了后续的股东利益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不可能对投资者的诚信做到很好的评价,所以我们就可以通过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这样一个制度,来强制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达到一定数额,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一些公司股东利用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废除这一点,认缴较低的公司注册资本并借以公司独立人格来滥用公司信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基于这一条的规定,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张三投资一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B进行业务往来,公司负债一百元,因经营不善公司破产.由于张三认缴的出资额只有一元所以他只需要以一元钱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使得债权人B的债务不能得到补偿.此时不仅B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当人们处于一种惶恐的状态必然会阻碍社会的进步.

(三)我们不能以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可能会造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阻碍缺乏资金的投资者的投资而反对这一制度.笔者承认,在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额这一制度之后,有更多没有积蓄的青年人可以加入到创办公司的行列.但是,我认为在这里需要明确几点问题.首先,不是只有投资创办公司才叫资金的流通,把钱放入银行或者投资股票同样能让“钱”活起来,银行会把多余的钱进行放贷,这样市场同样也就活了起来,我们的资本同样也在发挥它的价值.其次我们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公平,并且不是所有人都能创办公司才叫公平.这一制度的废除在鼓励了更多的人创业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会有更多的公司破产,而我们往往只看到了眼前的社会运行效率的加快却不关注它随之而引发的问题,这不是一种正确的思考问题的方式.什么是公平?我们所讲的公平都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并不存在.有学者认为让所有人都可以创办公司是公平的体现,对于此我不敢苟同.2010年3月31日上交所、深交所开通了融资融券交易系统,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2014年又将两融的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5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两融对客户资产的要求我们能说它不公平吗?当然不可以.这和设立公司的条件是一个道理,不同的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是不同的,我们不可能允许任何条件的人都可以做同样的事,这不是公平,而是法律对公民的一种不负责.

三、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废除后的建议

现行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再用以前的制度来约束投资者,在当前公司法的背景之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的公司信息是评价公司信用的可靠依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以公司信息公示为核心的公司信用机制.这一机制应以统一的信息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为公司设定信息公示的法律义务,补足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并对信息公示的活动加强监管,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及时,这就基本可以实现公司与外界的信息对称.这样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就会更加真实可靠,如果一家大型公司明知一家小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一元,仍然愿意与其合作,这说明这家公司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即使最后利益受损也是其自愿承担的结果,无碍于社会的稳定.

(二)充分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充分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起人格否认之诉,这可以使得某些故意认缴较少的资本,私下却将自己的资本与公司资本混同进行业务往来,以规避法律责任的股东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当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有越来越多的债权人用这一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会督促公司股东不会因为法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一点能够很好地弥补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废除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即允许公民在网上对公司的信用作出评价,并进行公示.在淘宝里的卖家和买家的积分系统就很值得我们借鉴,淘宝商家的信用从低到高,都由买家来评分,从一颗心到*,再到代表更高信用级别的.在对公司的信用评级中,我们同样可以让与这家公司有过交易的其他公司对这一公司的信用程度、资金状况进行评分,这样当其他公司要与这家公司进行交易时就可以上网查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与其合作.淘宝的实践也已经证明这一制度对于我们的选择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卖家也是一个极好的监督,同时也能督促其在产品、服务、诚信方面更加努力.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张异冉从事前预防到事后规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审视[J]社会科学研究,2015(02)

[2]郝武强探析公司法修改后配套机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03)

结论:关于注册资本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注册资本1000万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新公司法之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摘 要: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这次修改公司法主要内容是注册资本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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