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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念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司法解散法律适用之审判理念*和重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理念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0

我国司法解散法律适用之审判理念*和重构,本文是一篇关于理念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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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解散是在适格主体的请求下或依职权而对公司予以解散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国家司法权对私权的强制干预,我国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受我国民商事立法惯例的影响,传统的司法解散遵循着民事审判理念这一指导思想;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商法研究的深入,在司法解散中引入商事审判理念就变得越来越迫切.基于公司自治理念和增加社会财富、效率价值的考量,笔者主张在司法解散中应打破“大民事”审判格局并建立以商事审判理念为中心的审判指导思想,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散;商事审判理念;民事审判理念;利益平衡

一、司法解散的审判理念概述

在介绍司法解散的审判理念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司法解散的范围作一个准确而简单的厘定.依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司法解散是在适格主体的请求下或依职权而对公司予以解散的一种制度,因此可知,“司法解散包括法院命令解散和法院判决解散两种情况.其中,法院命令解散主要是针对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判决解散主要是针对公司出现经营困境或公司僵局,可能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1].我国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司法解散仅指法院判决解散的情形.

由于我国《公司法》上的司法解散属于法院判决解散的情形,因此指导我国司法解散的审判理念就主要是指法院审理、判决司法解散案件时应当遵循的一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念和思维方式.通过对我国部分典型司法解散的案例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探究司法解散的审判理念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指导司法解散的审判理念的差异,直接影响着法院审理案件和判决结果的走向.

二、我国司法解散中两种不同的审判理念及评述

1.审判理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民事理念和商事理念是学理上所主张的指导我国司法解散法律适用的两大审判理念.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在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中所遵循的是一种民事法理念,这与我的商事立法现状是分不开的——“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2],既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或商事通则,在审判中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商事审判庭,这使得民事审判理念牢牢占据着指导审判实践的上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商法研究的深入,商事理念越来越受关注,许多法官和学者提出要在我国的审判中引入商事审判理念,“要在‘大民事’格局下,找准商事审判的职能定位,因为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担负着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障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职责”①.

法官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适用司法解散制度,因而出现了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之争.在司法解散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如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就法的价值追求而言,传统民法关注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和意思自治,因而以民事审判理念为指导的司法解散注重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更加关注效益增进和社会财富增加的商法理念的指导下的司法解散则更注重保护公司的利益.利益出发点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审判理念的不同.

2.司法解散中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的较量

由于法官在审理司法解散案件过程中面临着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的选择,而不同的审判理念直接影响对同一案件处理结果的走向,因此,我们对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本身的内涵以及二者相互间的区别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民事审判工作和商事审判工作有着天然的差别.“民事审判工作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所确立与维护的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生活秩序等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注意维护公平正义;而商事审判工作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等营利是一切商事活动的本质所在,在商事审判中要注重营利性的特点”②.对此,笔者持赞同的态度.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不同选择.具体到司法解散中,民事审判理念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股东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维系公平;而商事审判理念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尽可能地维系公司的存续,不到迫不得已之时③国家的司法权不得干预,从而保护公司的利益.

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商法和民法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处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案件时,“不能简单地以传统民事审判思维来考虑商事纠纷领域中的问题”[3].简单来说,在民事审判理念的指导下,法院判决一个公司被解散的几率往往比在商事审判理念指导下判决解散的几率要大得多.

三、当今中国的司法解散应以商事审判理念为中心

1.司法解散中坚持商事审判理念中心论的原因力

笔者认为,探究司法解散中坚持商事审判理念中心论的原因力可以从商法的理念特别是公司法的基本理念着手.

首先,公司自治理论要求我们在司法解散中必须树立商事审判理念.公司自治理论来源于私法自治理论,“私法自治表明,私人的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自由意思予以调整,国家只需消极加以确认,并赋予其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4].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所以在处理公司法案件时就必须坚持“私法自治”的原则,即公司自治.它是指“《公司法》应着眼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5],国家公权力不应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过多的干涉.具体到司法解散中,一方面,公司作为一个私法主体,对于其自身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都享有广泛的自由;另一方面,国家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的特点,故司法一般也不会主动介入公司事务,更不得随便通过司法手段解散公司.在适用司法解散的问题上我们应慎之又慎,这种审慎适用的理念与商事审判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树立以商事审判理念为中心的审判理念便成为司法解散的应有之义.

结论:关于对写作理念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安全理念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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