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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论文范文写作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机动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5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此文是一篇机动车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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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机动车的增长,使我国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但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没有清晰明确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这就使得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出现了很多困难.责任主体的确定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关键和前提,纵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我国应采取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共存的“二元说”为原则,以优先考虑运行支配,将运行利益作次之考虑的“一元说”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文章根据此标准,进一步探讨和分析了如何来认定司法实践中各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说;一元说

中图分类号:D922.14;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1-0020-03

作者简介:钱国会(1992-),女,汉族,山东聊城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纠纷日益增多,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自己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者的利益,做到有法可依,制定一部适于我国本土的专门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已经势在必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很多方面,比如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笔者仅以责任主体这一问题,从对比国内外有关的立法情况出发,针对我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现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下有关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究.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密切关系,依法应负责任的人.

(一)国外立法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纵观各国立法,他们对责任主体都有着不同的称呼,如美国及挪威使用的是“所有者”,德国、瑞士使用的是“保有者”,日本采用的是“运行供用人”,而我国台湾使用的是“驾驶人”.虽然他们的叫法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是指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首次性的损害赔偿责任者.[1]

举两个例子来说,德国、瑞士使用的“保有者”是指无论是基于所有权而享有处分权的人,还是基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对其享有占有权的人,都必须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使用机动车.而日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机动车的人”称之为“运行供用者”.也就是说,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机动车,使他人的身体、生命等其他健康状况发生了损害,对此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称之为“运行供用者责任”.[2]不过,日本的法律法规规定还规定了“保有者”的概念.依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保有者”,既可以是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权的人,此处的使用权人不仅仅局限于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也可以是对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受益的的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机动车”,主要是指以所有权、承租权和借贷权等为基础而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权的人,所以擅自驾驶者是不在“保有者”范围之内.

可见日本法律法规中对于“保有者”含义的概括和德国法律法规中对于的“保有者”含义的概括大体上是相一致的,只是它的范围是小于“运行供用者”的范围的.

(二)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

在国外的立法以及通说中,多采用“二元说”[3]的认定标准.换句话说,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对其既享有运行支配权,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的人,才被认定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由其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行支配权”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能够支配控制机动车.这种运行支配权不仅仅包括现实的、具体的运行支配权,还包括那些抽象的、潜在的运行支配权.

“运行利益的归属”是指因为车辆的运行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属于谁的问题,并且这种利益可以是基于车辆的运行而获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基于车辆的运行而获得的间接利益,还可以是精神上的满足和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这种基于心理感情的因素而发生的利益.

按照“二元说”的判断标准,举个例子来具体分析一下,员工乙和公司甲的签订了雇佣合同,两者达成协议即员工乙在驾驶公司车辆为公司运送货物,若在次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由甲公司负赔偿责任.理由是公司甲指挥监督了车辆的运行,且从中获得了利益.但是,如果乙驾驶甲公司的货物机动车是为了谋取私利,那么在此过程中所发生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我们就要一分为二的通过分析雇用者和受雇人之间的具体关系来判断,如果受雇人乙是善意的,其驾驶车辆的行为是为了保护雇佣者的利益,那么雇佣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应该考虑三种因素:第一,考察所有人和驾驶人是雇佣关系还是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怎样的身份关系;第二,机动车的日常管理状况具体是怎样;第三,看一看机动车的日常驾驶情况又是怎样的.[4]在大部分情况下,按照这三条标准,雇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责任.国外也有学者认为,虽然公司甲对货车享有运行支配控制权,但是其并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因为雇员乙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擅自驾驶车辆,所以又有些人提出了“一元说”,就是只考虑“运行支配”这一因素.提出此观点的人认为,运行利益是运行支配的一种表现方式,所以他们主张用“一元说”来替代“二元说”.

由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一直没有统一定论,这就给各国学者提供了广阔的探索空间,目前就各国的理论成果来看,除了上面所列举的认定标准外,还存在着日本学者石田攘提出“危险性关联学说”观点[5]、“控制可能性说”等的认定标准,每个认定标准均是不完美的,既有其特有的优点,也有其不足,但就各国的判例和立法来看,“二元说”还是有其不可动摇的通说地位,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和接受.

(三)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因为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所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机动车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机动车是指哪些车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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