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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写作 对滥用行政起诉权行为规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规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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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其与之配套的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态势,在新法实施前许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得以进入诉讼程序,对积极推动解决行政争议具有重大意义.但与此同时,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成了滥诉的集中营,有案例显示,有原告一人就同一事项通过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给各个行政部门的行为继而启动了100多起行政诉讼.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诉权问题急需解决.

关键词 行政滥诉 政府信息公开 规制

作者简介:李静,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河北省厅法制,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85

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是我国行政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立案難”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诉权滥用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以对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或者以行政部门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呈爆炸式增长,成为了当事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重灾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力量承受着巨大压力.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行政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是一种破坏了正常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此背景下,各地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探索对滥诉行为的认定.2015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诉为由对“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作出了驳回起诉,不作实体审查的判决.这个判决拉开了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相对人滥用行政起诉权”认定及其处理的序幕.自此,从最高院到省高院、中级人民法院乃至是基层人民法院都在对“滥诉”这个问题积极关注,并在谨慎判决、严格掌握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现今,已经有不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了“滥诉”的定性并作了不作实体审理的驳回决定.

从法理上来讲,滥用行政诉讼权利可以两种,分为滥用行政起诉权和滥用诉讼程序权两种形态,笔者在这里讨论的是前一种——滥用行政起诉权的问题.

一、滥用诉权的组成要素

翻看我们的新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滥用诉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现只能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去体会、把握“滥诉”的精神实质、核心内涵.在陆红霞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认为“陆红霞的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原告的起诉不具有正当性,原告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从陆红霞的行为目的、行为特征及其诉的利益三个方面对其“滥诉”行为进行了界定,但仍然没有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行为标准来判断“滥诉”行为.我们只能比照刑法学上对犯罪行为的分析方法,对滥诉行为进行分析:

(一)行为人拥有合法的诉权

诉权被滥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拥有诉权,诉权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钥匙,只有拥有了合法的诉权,行政诉讼相对人才有滥用诉权的可能性.在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拥有了合法的行政诉权.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行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当事人滥用行政诉权在客观上的表现为通过不断变换诉讼请求,就同一或者相同事项,多次、反复针对有关部门提起性质相同或者类似的诉讼,或要求有关部门公开政府信息,或要求有关部门履行复议职责,或要求有关部门对其没有诉讼利益的权利进行保护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反复”的认定标准并不一样,法官拥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在陆红霞案中,南通市中院的标准是 “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其依据的事实为:“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到2015年1月期间,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国富、伯母张兰三人分别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等共提起至少94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相关部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分别向其上级复议机构共提起至少39起行政复议.后又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36起.”在司法实践中,像陆红霞案中当事人以大水漫灌、狂轰滥炸式的诉讼为工具针对行政机关,以期达到其非诉讼利益的现象十分突出.

(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当事人在行使上诉权时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诉讼行为一定会或者可能会影响正常的诉讼秩序而追求或者放任自己去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在滥诉的情况下,原告起诉的目的并不是其在起诉中的诉讼请求,其追求的最终目的因案而异可能是对机关办案的进程或者结果不服,然而通过法定救济程序无法达到其满意进而转向法院系统进行行政诉讼.可能是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工具来谋取非法律利益可能是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发泄对政府部门不满的途径.也可能是由信访事项转化而来的等等.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有的当事人却把极其严肃的司法行为当做向政府部门施压,牟利的筹码,这种诉讼与法律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原意背道而驰.

二、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为例探讨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

(一)当事人以行政机关给予其答复不满为由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直接连在了一起.在执法实践中,一部分当事人只要对其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满就可以将包括复议机关在内几个部门推向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被告席.同样的以这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衍生出来的答复为源头,基础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都要经历一遍审判程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堪其负.

结论:关于对写作规制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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