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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贷论文范文写作 非金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之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借贷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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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非金融企业间相互借贷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借贷合同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受到否定.随着当前的金融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有必要对这类借贷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重新加以审视,区别认定,为中小企业融资开一条绿色通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借贷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5-004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5.09

在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仅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1].有学者则认为,民间借贷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当前,民间借贷的范围已经扩张为生产需要而产生的借贷关系,因而企业间借贷应属民间借贷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而不少法院的判决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很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筹措资金,为了解决其自身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往往通过企业间借贷.对此,亟需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进行探讨,区别认定不同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为中小企业化解融资难问题提供理论支撑,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蓬勃发展.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2012年3月19日,浙江松鹤电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鹤公司)与浙江润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芝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松鹤公司向润芝公司借款140万元,归还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同日,润芝公司向松鹤公司账户汇入135万元.后借款到期后,松鹤公司未归还借款,遂成讼.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润芝公司与松鹤公司所订立的借款协议虽为企业间借贷合同,系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并未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松鹤公司归还润芝公司借款本金,并按年息4.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松鹤公司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4年6月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2013年4月8日,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公司)与南京家乐家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乐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福地公司向家乐家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6月7日,月利率4%,按月结息,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20%的利息.同日,福地公司向家乐家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家乐家公司向福地公司开具相对应金额本票.后借款到期后,福地公司未归还借款,遂成讼.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家乐家公司与福地公司签订的短期借款协议属于企业间的拆借资金合同,因家乐家公司不具有金融许可资质,无权对外发放贷款,故双方签订的企业间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管理秩序,应为无效.因合同无效,故有关利息计算的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判决福地公司返还家乐家公司借款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损失.福地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则案例,法院均将《借款协议》的性质界定为企业间借贷合同,然而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则完全相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大多数法院的判决同南京市法院一样,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只有少部分法院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态度有所缓和,不是一概认定无效.我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尤为突出,企业间借贷尤为普遍.有鉴于此,我们需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审慎检视,以回应经济生活中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行为.

二、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及检视

(一)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

目前,我国很多学者认为企业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均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第二,一旦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2].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直接涉及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主要有: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1996年6月28日实施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上述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认为企业借贷间合同违反有关金融管理秩序,应为无效.然而有关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范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需要重新加以检视.

(二)对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检视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加以明确规定.目前有关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主要还是来源于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毫无疑问,上述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将不能作为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3].

结论:关于借贷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手机借贷哪个比较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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