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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冤假错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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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前的顾雏军握紧了拳头:“我这个案子特别明显,所有东西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一定是百分之百地翻过来,绝无第二种可能性.”不满60岁的顾雏军头发花白,额头的发际线明显上移.牢中中风发作留下了后遗症,他的左眼常常微闭着.

2008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格林柯尔系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年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刑满出狱后,顾雏军开始为“平反”奔波.在距离2018年还有三天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将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作为其中之一,将由最高院直接提审.顾雏军终于等来了平反的机会.

另外两起再审案件和顾雏军案相似,都是牵涉民营企业家个人产权的经济犯罪或经济纠纷案件.张文中案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李美兰和陈家荣、许荣华案则是一起民事案件,控辩双方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产生了纠纷.2013年5月,福建省高院重审福清纪委爆炸案,一审被判死缓的吴昌龙被无罪释放.

这三起案件是否存在冤屈和误判,最高院将在未来六个月内给出答案.在案件结果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作为纠错机制的审判监督程序.何为再审、提审?在纠正冤假错案时,提审、再审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的再审又有哪些社会影响?

一种纠错机制

在最高院提审过的刑事案件中,最有名的还是2016年的聂树斌案.2016年年底,最高院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 妇女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再审改判引起了轰动,一时间,冤假错案的平反成为热议的焦点.

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由于各地法院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公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等等原因,即便是终审判决也不能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如果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存在问题,就需要审判监督程序来为冤假错案平反.

审判监督有提审和再审两种方式,这两者都属于重新审理.提审是指上级法院把案件提上来审,而再审则包括发回原审法院和指定其他同级法院两种情况.这次最高院决定再审的三起案件中,就有两起是由最高院直接提审,一起发回南京市中院重审.

启动再审程序有三条途径:第一是检察院抗诉,这种情况过往极少出现;第二是上级法院发现判决中的错误,主动发起重审,例如最高院在2003年提审的轰动一时的刘涌案;而最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一方对于终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推动再审,顾雏军案、呼格案、聂树斌案都属于此类.

《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再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当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如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才能重新审判.换句话说,只要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或多或少一定存在问题.根据之前的提审案例,案件改判的几率非常高,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少人将最高院决定提审等同于顾雏军“平反”.但事实上,提审或再审只是案件重走诉讼程序,审判结果无法预料.从法理上说,顾雏军能否洗刷罪名,还是要看案件的审理情况.

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最高院实际提审的案件却屈指可数.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告诉《南风窗》记者,最高院的职责主要是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办案和死刑核准,能够直接提审的案件非常有限,只有在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极高、案情很复杂、再审阻力较大时最高院才会亲自审理.例如前面提到的聂树斌案,聂案多年以来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自聂树斌1995年被执行死刑到案件再审已过去20多年,案情随时间推移越来越模糊,在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小的难度.就是考虑到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和审理难度,最高院才亲自对聂案进行再审.

最高院提审的影响力大,经其再审的案件也就具有很强的示范性.中国常通过典型个案的纠正释放信号,推动司法政策的全面落实,例如在过去几年里接连重审改判的呼格案、浙江叔侄案、陈满案、聂树斌案,就展现了中国在依法治国、纠正冤案方面的决心.这次最高院一次性重审三起涉产权案件,打开了经济犯罪案的再审先河,未来很可能会有更多的类似案件得以再审.

难以开启之门

《南風窗》记者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3年到2016年底,最高院共发布了37封刑事再审决定书.因为在这一时期重审的聂树斌案、呼格案等名案没有包含在这37起案件之中,可以推断最高院实际决定重审的刑事案件要略高于这一数字.即便如此,和每年数以十万计的刑事案件数相比,最高院刑事再审案件的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分析,再审案件数量少是因为其制度设计非常严格,程序不能轻易启动,这背后的深层问题是法律稳定性和法律公正性之间的矛盾.法学界有个说法,称“再审是一扇很难开启的门”.和上诉审不同,再审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要知道,判决一旦生效就不能轻易改动,否则会对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形成冲击.

但是,冤假错案对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伤害超乎寻常.张建伟说,如果一些案件明显存在问题,法院还不及时纠正,这才是从根本上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牺牲公正换来的稳定性是没有意义的.

彭新林认为,冤假错案的再审其实不会对司法的稳定性造成直接影响,因为再审纠错机制遵循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才能再审.当前中国司法的现状是审判独立不足,司法公正状况低于社会期望,人权保障不力,所以更应该发挥再审的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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