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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写作 论知识产权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修改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知识产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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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999年、2004年两次修正,并经2005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至于现状.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经过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①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不强制实收,不登记实收资本,无需验资;②无首期出资额的限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无剩余出资年限的限制;③无货币出资至少30%的限制;④无出资方式的限制,非货币出资无评估强制要求.⑤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要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司法;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及其主要特征

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狭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竞争等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与其他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无形性.如专利权所有人在转让权利时,标的并非专利产品本身,而可能是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或制造专利产品的方法.无形性给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带来比有形财产复杂的多的问题.

(2)专有性.指权利所有者权才能享有法律保护的一种独占权,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他人不得利用.

(3)地域性.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其他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

(4)时间性.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法定的保护期限届满该项知识产权就丧失了法律保护效力.

(5)法定性.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权利,依法产生.

(6)可复制性.知识产权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的产品、商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

二、现行公司法与相关规定的不足

(1)未明确使用“知识产权”来取代“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用语,形成法律用语上的混乱.

(2)除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能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注册资本外,能够作为出资注入公司注册资本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不明其范围的“高新技术成果”.事实上,在有关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相关部门规定中,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之外,已明确肯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图权等权利也可作为出资而注入公司注册资本.但诸如域名权、商号权、特许经营权等内容也是否可作为出资注入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及有关部门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均未提及.而且,随着社会技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还会有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形态出现,并可作为出资.因此,现行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注入公司注册资本等等方面的规范,显然已远远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要求,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制约或者阻碍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新经济发展的法律障碍.

(3)《公司法》及有关部门关于知识产权出资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只是简单的法律规定或行政性措施,并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极为复杂的情况,操作性极差.在实践操作中人们感到无所适从.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操作中故意规避法律与任意设计形成了极大的混乱,引发许多纷争,压制了权利人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权利人的创新热情,妨碍了技术成果等的产业化发展进程.

三、《公司法》的修改

(1)将《公司法》第24条、80条中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用语统一修改为“知识产权”.这不仅仅是法律用语的表述问题,而是立法对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地位的明确肯定,也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混乱和纷争.

(2)《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世界上的最高的,实际上,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能必然显示公司的实力.公司的实力在于其持续的创新发展能力,在于公司持续高效的利润收益.《公司法》的规定一方面制约了以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资本的公司的设立,同时以也已成为滋生欺诈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因素之一.因此,应修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允许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比例突破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并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比例作出不同规定.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在人合基础上,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时,入股比例可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写入公司章程,法律不作硬性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许多相同特点,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比例可比照执行.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营运资产和资金,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比例可突破公司法的限制,但不應过高.

(4)《公司法》中增设两合公司的规定,适应以高科为特征的风险投资的需求.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技术人员以其知识产权出资,全面参与公司的业务管理,组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承担无限责任.风险投资者只对其投资负责,不对技术人员的管理行为负责,对公司债务以其投资承担责任.风险投资采用两合公司的形式,在国外已有成功的验证,美国高科技的发展是风险投资的最大领域,风险投资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两合公司的法律上的适应性.我国现行公司法无两合公司的规定,因此,应增设这一制度,以利风险投资的发展,推动科技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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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为沛.论公司注册中的知识产权出资及风险防范[D].暨南大学,2015.

[4]杜鹏程.关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80-85.

结论:适合知识产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知识产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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