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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香港地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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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香港地区至今并未针对股权众筹进行立法上的管制.本文经过审视股权众筹的本质和当前香港证券公开发行规制,指出尽管仍旧存在法律上的盲点,在香港当前的证券监管并不会对股权众筹形成严重阻碍,但无法促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股权众筹;证券监管;初创企业;香港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4)-0081-06

近年来股权众筹(equity crowdfunding)在全世界范围引起广泛关注,截至2015年,全球共有1250余家股权众筹平台,通过股权众筹方式融资超过了340亿美元.很明显,股权众筹为公司企业增加了另一融资渠道.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却在股权众筹或是互联网金融(Fintech)上仍属于起步阶段.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新加坡的互联网金融初创公司数量为180家,而香港却仅有一半的数目.图1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初创公司在香港通过公开市场融资贫乏的局面.

为了方便初创企业的原始融资,同时将香港发展为国际互联网金融枢纽(International Fintech Hub),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专门小组(Steering Group)研究互联网金融在香港的发展,该小组2016年报告中提出5项建议,而其中证券管制(Regulation)被特区政府视为最重要的前提.基于此,本文试图审视当前香港有可能适用于股权众筹的证券监管规则,同时和新加坡最新的股权众筹监管改制进行比较,提出针对香港股权众筹监管机制的改善建议.

一、股权众筹管制原理

根据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的定义,股权众筹本质属于股票的公开发行,和IPO类似.而香港特区政府更是将其视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挥金融作用和连接资本供给者和需求者的桥梁.但和此同时,股权众筹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市场风险.

(一)初创企业高失败率.股权众筹的发起者大多是初创企业,因为它们无法负担高额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融资的成本,初创意味着不成熟和不完善,无可避免地附带高失败率.因此,它们的网络投资者,特别是对初创企业高失败概率无知的零售投资者(retail investors),同样承担着高概率的投资失败率.

(二)流动性风险.证券交易所作为二级市场,为发行出的证券提供流动再出售平台,是传统的证券公开发行方式.此外,二级市场还具有发现证券真实市场价值的功能.而对于股权众筹,其目前并没有类似的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股权众筹持有者很难将手中的股份转让.另外,没有二级市场,该公司股份的真实价值也难以得到市场反映.

(三)欺诈风险.基于证券发行者信息披露的不完全以及利用互联网众筹融资的低门槛,一方面,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证券欺诈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股权众筹平台本身欺诈投资者的风险.截至2014年9月,我国内地互联网P 网络平台(peer to peer, 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发生跑路和破产的数量高达247家.

(四)平台破产风险.股权众筹平台的背后是一家公司,它面临着和其它市场中普通公司一样的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并不完善,投资者的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可能会混合,当公司营运不佳破产清算时,投资者的资金可能也会遭到损失.

早在2014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就发布了关于股权众筹的警示,“因为缺乏相应的金融牌照,存在交叉重复的金融监管,目前互联网众筹可能涉嫌违反投资者保护及市场监督的相应法律法规”.为此,对投资者提供必要保护和加速在香港发展股权众筹同等重要.更进一步的是,如何制定相应的证券监管机制以便充分发挥股权众筹的优势是股权众筹监管的一大难题.

二、香港现有股权众筹监管

尽管香港特区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或监管机制,特区政府和*C已着手布置一系列“预先监管机构”以研究探索股权众筹的监管模式.例如在2016年3月,*C建立了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 (FTCP) 以方便金融科技(及“互联网金融”)参和人员对现行监管制度的了解,避免参和如股权众筹等金融科技的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同时,在2015年的3月,香港政府组织创建金融科技督导小组 (Steering Group) ,旨在帮助香港政府研究金融科技本质及其在香港的发展,同时提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措施建议;香港金融发展局(HKFSDC)在2016年的3月份亦发布了专门针对股权众筹的报告--《在香港建立股权众筹活动监管制度》,介绍了其它法域的股权众筹监管体制以及探讨在香港如何建立监管架构以促进香港的股权众筹发展.

至于实体规章制度方面,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原理(disclose-based)和现行香港《公司(清算及杂项条文)条例》(Hong Kong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和《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股权众筹在香港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条例第38条第3项,任何公司以公開方式发行的股票或是债券都必须发布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因此,在公开发行股票时,无论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还是交易所IPO,发行人必须按照公司条例和证券监管条例的要求进行明确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指任何含有发行人和*价格计算的书面文件.

多数情况下,招股说明书的筹备成本各不相同并取决于公司发行证券时的情况,但在总体上包含两个方面的成本:一是内部成本,例如发行人在准备书面材料和和处理行政部门事宜的花销;另一部分是外部成本,例如法律服务费和金融服务费,特别是给券商的费用及审计费、翻译费等等.根据一项报告,在欧洲一份招股说明书的准备成本价格位于20万欧元至30万欧元之间.很明显,对于初创公司而言,为了筹集一笔不算大的资本金额而花费高价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或许得不偿失.

结论:适合香港地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香港地区划分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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