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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光大证券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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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内幕信息和光大证券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从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以及光大证券实施对冲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证监会对此持肯定态度.然而,错单交易信息并非由所涉及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作出,内幕信息的产生主体存疑,同时,光大证券对冲止损行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所致,仍需商榷.

关键词 内幕信息 知情人 内幕交易

作者简介:杨晓洋,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55

一、内幕信息界定

我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作出规定.首先,《证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的证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2款对内幕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包括公司股权结构、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等,所列举内容均为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有关自身经营、投资或资产变动等信息.其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十一项,期货交易中的内幕信息除了包含上述所提及内容,还包括期货交易相关的政策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两个法律规定中,内幕信息内容的规定都运用了“口袋条款”,即《证券法》第75条第2款第八项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十一项 “口袋条款”可由证监会灵活解释,适用于新型或复杂案件,事实上,证监会就是以 “口袋条款”为依据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做出行政处罚.

我国立法对内幕信息的界定借鉴了美国经验,判断内幕信息是否成立主要参照以下两个标准:非公开性与重大性.非公开是指信息不为市场公众所知悉.信息是否公开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认定,一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公布信息,二是该信息是否为市场、公众吸收.重大性是指信息对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

另外,根据《证券法》,内幕信息的界定还需考虑相关性,即信息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本身的关联性.从《证券法》第75条第2款对内幕信息情形的列举可知,除了最后一项“口袋条款”外,其他每一项都强调了“公司”,即内幕信息是指与上市公司本身密切相关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换言之,《证券法》始终强调,内幕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是“该公司证券的市场”,强调的是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本身. 综上,从我国证券法条文对内幕信息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判断内幕信息是否成立的标准应为非公开性、重大性和相关性.

二、错单交易信息性质分析

错单交易信息主要涉及的主体是光大证券公司和180ETF证券所属的公司.因此,讨论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应分别从光大证券和180ETF证券所属公司角度分析.

(一)以光大证券公司为主体

1. 证券法法律分析

光大证券公司因为错单交易持有大量180ETF证券,成交额高达70亿元,这可以理解为光大证券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与光大证券公司经营、财务有关联.根据《证券法》第75条第2款第一项和第67条第2款第二项,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属于内幕信息范畴.因此,笔者认为,错单交易信息对光大证券公司而言属于内幕信息.

2. “三性”分析

“三性”是判断内幕信息是否成立的标准,即非公开性、重大性和相关性.从中国证监会做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可知,光大证券错单交易造成沪深指数大幅振动,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产生影响.而该信息在光大证券自身实施对冲交易前,未按规定合法披露,属于非公开信息.在相关性评估上,光大证券公司错单交易的成交额高达70亿元,可以理解为光大证券的重大投资行为,与光大证券公司经营、财务具有相关性.从光大证券投资这一角度出发,错单交易信息符合内幕信息的“三性”标准.

根据法律分析和“三性”分析,错单交易信息是光大证券公司的内幕信息,且为光大证券公司本身知晓,但光大证券公司是否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仍需商榷.

(二)以180ETF证券所属公司为主体

1. 证券法法律分析

首先,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证券法具体列举的内幕信息情形.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操作系统故障而发生的事件,所以,对于被购买证券的上市公司而言,该影响重大的信息并非由其公司内部决策引起,而是由外部人引起.根据证券法具体列举的内幕信息情形,相关内幕信息应当是被大量购买的证券所属的上市公司自身做出的决策或信息,而非光大证券所造成的信息.简单而言,内幕信息应由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本身做出,而非其他主体.对180ETF证券所属公司来说,错单交易是外部信息,而非内部信息.因此,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具体规定不能直接成为判断错单交易是否为180ET证券所属公司内幕信息的法律依据.

其次,错单交易信息适用“口袋条款”不适当.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证券法》第75条第2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十一项,即“口袋条款”,是证监会认定错单交易信息为内幕信息的法律依据.换言之,证监会通过解释适用“口袋条款”,判断、认定错单交易信息为180ETF所属公司的内幕信息.但是,尽管“口袋条款”可作为证监会灵活适用法律的依据,“口袋条款”的解释仍需遵守一定规则:

(1)预先规定原则.依据“口袋条款”,经“口袋条款”授权后,被授权機构应先出台相关“规定”,然后依据“规定”才能对未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解释.即便“规定”制定时难以框定具体事项,但至少要预先建立兜底解释的标准.而证监会对前述《证券法》“口袋条款”下授权解释的相关规定目前还未出台.

结论:关于光大证券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光大证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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