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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论文范文写作 盗窃罪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盗窃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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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盗窃罪作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多发性犯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侵害财产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犯罪数额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键词]盗窃罪;非法占有;财产所有权

盗窃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从近年来法院统计的案件数据来看,每年盗窃罪的数量占案件总数的60%以上.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都有修改和补充.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我国《刑法》在规定了抢劫罪之后,便规定了盗窃罪.

(一)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本罪对象的财物,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之上的可与之分离的附着物,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等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还包括存单、债券、提货单等有价证券.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对于盗打有线电话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但盗窃*、*、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三)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本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罪的重要特征.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等不察觉,暗中窃取其财物.行为人窃取财产行为的秘密性,主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的,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来说,有可能是公开的.另外,即使物主有所察觉,因不敢、不想阻挠而任其行窃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并不知其行为被发现,并不是故意且明目张胆地实施取财行为,仍然是盗窃.至于秘密窃取的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

(四)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这一特定目的,不能构成本罪.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小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属于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二、认定盗窃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盗窃罪与非罪的界分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对行为人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未达到数额标准的“小偷小摸”行为,可由相关部门予以适当行政处罚,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公私财物虽以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的规定,对偷拿自己家的或近亲属财物行为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关于确定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等多种学说.大多数学者赞成“失控说”,即应当以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来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凡是使财物已经脱离其所有人、保管人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如果窃取的财物实际仍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为未遂.因为盗窃罪的本质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对于盗窃未遂,无法计算数额有多大,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应如何定罪量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犯罪的危害性都有较高程度的要求,盗窃未遂,又无法计算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通常很难实际追究刑事责任,那就予以治安处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数额的认定

犯罪数额对于本罪的定罪和量刑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合理确定被盗物品的数额十分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该《解释》规定的具体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该《解释》针对各种不同的被盗物品的特点,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核价方法.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具体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

参考文献

①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

②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

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12日.

[作者简介]冯丽娟,山西阳泉人,工作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委党校,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结论:关于盗窃罪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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