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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幕交易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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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来分析,我国刑法规制内幕交易犯罪都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对内幕交易犯罪自治不力.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坚持法定入罪标准和司法实践追诉标准的协调、统一;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夯实司法实践的规范依据;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引入资格刑,增强惩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立体、顺畅衔接,最大限度发挥"行刑合力";大力引进先进科技,建立健全交易监管数据库,强化侦查、取证、固证能力;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司法资源投入产出比的法经济学分析和效益评估,树立惩防并重、预防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立体联动的动态管控、标本兼治、治本为根的犯罪应对新理念.

关 键 词:内幕交易罪;刑法规制;入罪标准;明确性;“两法衔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6-0091-19

收稿日期:2015-01-28

作者简介:闻志强(1989—),男,河南信阳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日本一桥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1-008;华东政法大学“未来法学家·学术之星”研究生学术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引出——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

司法应对内幕交易罪的现状检视

从立法上看,迄今为止,我国在证券、期货两大金融领域的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仍然处在一个构建、完善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在刑事立法领域,相关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到刑法规制和惩戒的时间并不算长.已经做出规制的行为方式、方法还缺乏类型化的归纳思维,一些新的作案手法、行为方式还无法全面纳入到现有法律规范之中,现行刑事立法规制内幕交易的缺陷仍然存在,漏洞也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演变不断暴露出来.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近年来,随着国内证券、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但真正入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和行为人则较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和查办案件数量之间存在较大落差.资料显示,截至 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另据证监会的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2008年, 机关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共 8.35万件,但由证监会移送到 机关的证券、 期货犯罪案件仅10余件.[1]这一数据表明,我国近年来涉嫌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案件*多、查处少,行政处罚多、刑事追究少,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对内幕交易犯罪的行政违法认定和刑事犯罪认定在处理程序上“脱钩多,挂钩少”.内幕交易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行政犯,对其准确认定和有效治理离不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配合以发挥“行刑合力”,上述现象则表明二者还尚未建立完全有效、运转顺畅的“两法衔接” 处理机制.[2]透过上述表象看本质,笔者认为,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反而增多,其根源就在于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应对仍然存在不足.

打击和惩治内幕交易犯罪不仅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还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重这一犯罪的异质性和高度专业性.正视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笔者认为,就内幕交易犯罪而言,不管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应对上,不论是定罪上,还是量刑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急需研究和解决.作为专业性极强的金融犯罪之一,我们在坚持传统型犯罪治理思路和方法的同时还必须用专业性的思维和方法,不仅注重事后打击,更要注重提前预防的犯罪应对新理念,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通过惩防并举、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内幕交易犯罪,维护证券、期货金融市场正常、稳定的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证券、期货金融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我国刑事立法规制内幕

交易罪的缺陷分析

总体而言,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法规制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在刑事法领域,主要的法律依据有1997年《刑法》、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2006年6月30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法律规定,我国的内幕交易罪立法集中体现在《刑法》第180条的规定中:“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和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这表明,内幕交易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行政犯,必须结合行政法中的证券、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准确认定和划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界限,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①将会有碍内幕交易罪的有效治理,同时这也是内幕交易罪的现行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打击不力的隐因和根源所在.

结论:关于对写作内幕交易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上市重组并*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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