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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新闻论文范文写作 中国新闻立法可行性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中国新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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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闻自由作为 的延伸,是基础性的宪法权利,世界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均对其有所规定,那么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就成为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通过对新闻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基于 法制建设的要求、宪法可操作性的增强、对新闻业行政干预及恶意侵害的避免、新闻市场秩序的规范以及对“媒介审判”的预防等原因,论证了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对一部专门的《新闻法》的需求.我国历史上的 进程发展缓慢,导致了在新闻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但是经过几十年法律法规有关新闻规定的经验的积累,我国在现阶段已具备专门立法的基本条件.因此接下来就应在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使《新闻法》的出台成为现实.

关键词:新闻自由;宪法渊源;立法原则

改革开放这三十年来,中国的公共传媒正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丰富体系,报纸、期刊以及电台、电视台数量剧增,规模逐步扩大并走向成熟,他们越来越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作用.然而,在新闻媒体繁荣发展的同时,媒体及其记者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也经常遭到侵犯,记者采访时遭到殴打、因新闻报道而被封杀等一系列不良事件随之发生,但记者们对此却诉求无门,寻求不到法律上的保护,这也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因此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亟需探讨的问题,那么新闻立法便呼之欲出了.其实对于一部系统、独立的《新闻法》的出台的呼声在这三十年间从未间断,人们做出了积极的行动,可即使存在着现实需要却至今未出台,到底面临着怎样的困难?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性?

1 中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及其法治意义

1.1 对 的保护是 法制建设的表现

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他们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这也正是一国 政治的应有之义. “宪法之父”麦迪逊的名言道:“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拥有绝对主权”,还有人民享有“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都表明言论、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是人民所拥有的毫无争议的权利.就我国目前的现实而言,我们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转型期, 建设是主流但各种社会问题也相对突出,新闻媒体此时作为各方利益的代表者就承担起意志表达、舆论监督的责任,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本着对权利的保护,新闻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事实上,正是由于现在新闻法的缺位,我国新闻工作者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义务性规范很多而权力性规范却明显较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宪法修正案中确定了下来,新闻传播毫无疑问是法制建设的宣传工具,促进信息的流通.而新闻工作也需要法制系统的保障,通过立法保护新闻自由是法制建设的必要组成,也是其自身体系完善的必然要求.所以,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氛围中,一部《新闻法》也就成为新闻系统充分发挥其宣传、监督等作用的基础性工具了.

1.2 专门立法可以增强宪法的可操作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最基本的原则,我们需要依靠法律去治理国家,新闻立法便也成为新闻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然而,纵观上述宪法条文,我们会发现“新闻自由作为宪法权利的虚化”这一现实,即我国宪法只是对公民新闻自由的权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新闻自由的含义、保护的范围、标准等等都没有明确界定,使得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案件进行认定都依靠法官的判断,太大的自由裁量会使其可操作性不强.所以仅仅依靠宪法几个条文笼统的规定,是无法达到对新闻自由的保护的,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在现实生活中才具有一般意义.其次,按照我国一贯的司法实践,宪法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关新闻自由的诉讼案件面临着“有法不能依”的困境.这一现实迫切要求通过一般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实现宪法司法化,从而将宪法中的规定落到实处.

1.3 形成独立体系以避免行政干预及恶意侵害

一个完整成熟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条不紊的治理一个社会、国家,其存在就是为了平衡政府的权力,这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我国的实践却是行政干预成为新闻媒体运行的一大特色,甚至有些时候更像是党政机关的意识形态部门.行政管理代替法律管理,法律无法真正成为新闻关系的调整者.首先,新闻媒体的自主性减弱,对于一些和政府宣传、主张的主流观点相抵触的报道经常会遭到主管部门的禁止,从而不得不迫于压力而放弃或改变观点,新闻媒体的价值取向受到了政府宣传部门不容忽视的控制,没有了独立思考的条件,监督权作为其存在的基础也毫无意义了.我国的历史发展中,就曾多次出现统治者对新闻传媒任意性的管制,造成媒体沦为政府下达命令的工具.当然,这并不是否定政府对新闻报道的监管,对于失实、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进行限制,引导和民众息息相关的资讯的全面如实的报道,反而是宣传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其次,一些新聞媒体附属于某些党政机关,它的产生就是作为其宣传工具而不是聚集言论的平台,因此也不可能正确行使其监督、批评的权利.另外,正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由于利益的驱使,对记者的采访、报道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阻碍,并使记者们遭到身体侵害等.那么,一部《新闻法》的出现,即使不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至少在制度层面上有了保证,可以缓解类似的恶意侵害的进一步扩展.

1.4 利用法律对新闻活动进行规范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利用系统的法律制度规范社会秩序,以保证其顺利运行,当然也就包括愈加繁荣的新闻市场.鉴于言论这一概念随意性和不易管理性,新闻言论相对于其他的社会产品较难确定判断其正误、优劣的标准,从而导致相关规范的缺失.加之处于现代化建设这样的大环境中,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对意志表达的宽松政策又使得自由权利的滥用,新闻市场时而发生虚假、诽谤新闻等不和谐因素,这就急切需要一部法律对利益受害方的维护.而专门性的新闻立法就有助于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新闻传播活动同公民、法人个体权利的关系;新闻传播活动同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力的关系”,从而保证各方利益协调发展.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中国新闻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国内外的新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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