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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利益论文范文写作 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对债权人利益之维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债权人利益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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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顺应了全球资本约束软化的趋势,但由于理念和文化土壤的缺失,本次改革在公司自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有失偏颇,使得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凸显.为实现二者的衡平,在理念转变方面,要培养商业理性的文化土壤,践行契约精神,坚持资本维持原则;在制度建构方面,要建立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和信用管理和评级体系,审慎和扩大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立提前出资机制和催缴出资制度,完善会计制度和 机构监管.以期双管齐下,维护债权人利益之实现.

关键词: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6-0115-04

自我国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2005年对原本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宽;2013年直接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取消了公司(除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以外)的验资程序等.这次重大变革顺应了全球主要市场经济地区和国家资本约束软化的趋势,将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优化配置和促进商业自治.

一、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史和政治语境

(一)资本约束软化的国际大势

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所推行的授权资本制度本身就没有对出资进行过多管制,他们更加注重投资便利和商业自由,而通过其他配套制度和诉讼机制保障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法定资本制度或折衷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体系中直接融合交易安全规则,保障债权人利益.直至上世纪中叶,大陆法系国家为了促进公司资本的灵活性和投资便利,开始践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此后,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的英国吸引了大量德、法投资者,导致德、法资本的大量流失.这场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的较量直接引发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渐次开启了本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之路,效法英法取消法定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甚至部分国家在事实上直接植入了授权资本制度.

在亚洲,日本于2005年取消了公司最低资本额要求.日本原无此类要求,1990年效法德国而引入,此后为了刺激低迷的经济频繁修订商法,对资本制度也逐步放宽,直至2005年公司法脱离商法而独立制订时,才彻底废除对所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自2001年起也经历了数次修改,放宽了出资形式限制,认可技术出资,废除了最低资本额,虽保留了股份面值但缓和了“不得折价发行”的规则,对公司回购股份之限制也给予了适度放松”[1].此外,还增加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我国资本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尽管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理念和基本制度建构,但并非一味的“拿来主义”.1993年《公司法》确立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是密不可分的.“因为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初期,社会信用水平较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空壳公司的大量存在,客观上要求实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从而防止公司滥设,避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受破坏,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2].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良性发展,严格法定资本制的弊端逐渐显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预设过高,阻碍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积极性;一次性足额实缴制,导致大量资金闲置;注册登记程序的繁琐,增加了设立公司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无论是公司法制度建构还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都和国际社会严重脱节.于是催生了2005年对资本制度的初步放宽.

我国2013年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也基本上沿袭了德法、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资本约束软化的路径.面对中国经济走势下行、GDP增速放缓、中小企业生存危机凸显的经济困境,本次改革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政治文化语境

此次改革也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一整套组合拳中的重要一项,离不开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决定的.“重农抑商国策从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基本定调且历朝历代奉行不迁,似乎官商关系在“商”之卑微背景下没有互动、博弈的社会前提,士农工商皆是天下王土上的芸芸众生,由审慎观之,中国本土商事制度的开化发育和西方商业普世价值存在自然对接和逻辑融合,其中国家首先启蒙和不间断发力推进是制度移植成功的关键”[3].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严重失衡弱化了公司制良性发展的基础即社会自治的能力, 浓厚的意识形态元素和自古以来因官商关系形成的国家对商业的深入渗透,赋予了国家介入充分的正当性.

如上所述,“中国公司制发端在我国存在先天不足,中国社会不仅缺乏公司成就的文化资源,甚至还存在阻碍公司成就的文化资源”[4].因此,长期以来,管制型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的巨大推动作用也就无法抹去了.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人实践和私法自治使得市场主体法律所具有的国家本位特色开始淡化;学界关于两大法系所奉行的资本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激烈探讨,都为这次改革打下坚实的社会、理论基础.

诚然,“我国公司法的急剧变革有其政策层面的正当性,即放松管制、降低创业成本,这几乎也是域外改革的主打调——打造一个顺应竞争性经济环境的现代公司法”[5].但这次对公司法资本制度大刀阔斧的改革并非迎来一片赞誉,许多学者提出从公司资本制度的法理,或者中国脆弱的信用环境以及历史传统和文化来看,中国市场经济都无法承载如此大幅度的资本制度变革.笔者以为,尽管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的商业理性和公司自治,但资本约束弱化已是大势所趋.和其在批判中怀念旧制,不如在思辨中完善新制.在国家对公司法资本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同时,社会也应培养自我生成秩序的能力,以实践倒逼立法,完善新资本制度的配套机制,实现公司自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以防国家单一主导型制度建构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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