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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文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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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越发普遍,频频引起的交通事故,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角度入手,对我国出现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产生的原因作了分析,以期从法文化视角对此类现象进行剖析,寻找解决办法.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法律文化;程序;实体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2-0090-02

所谓“中国式过马路”是指在聚集一定数量的人后便可以横穿马路,他们并不考虑红绿灯问题.只要稍有城市生活经验的人,都会认同“中国式过马路”.据了解,今年1月至10月份,全国因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肇事导致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87852起,造成26154人死亡,其中因行人违规导致262人死亡.本文试图从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进行分析,以期改变这种不良文化.

一、程序和实体理论概述

(一)程序和程序正义概述

程序是指为进行某种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从法学角度讲,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正义上,程序正义为“看不见的正义”,其最早出现在13世纪英国普通法体系中,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作为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为各级法院所遵从.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种,其中后者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所以程序正义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强调“正义不仅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具有确定性特征,更多的体现集体正义.

(二)实体和实体正义概述

法学意义上的实体和实体的字面含义不同,指的是事情的结果.实体正义视为“看的见的正义”,欧洲司法调查官埃莫里克斯曾说,“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德国学者亨克尔教授也认为:“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实体正义也就是在法律创制所规定的内容所体现的公平、公正得以实现的终极状态,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和责任的分享,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较之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更多的体现个别正义.

(三)西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关系学说

西方有关程序和实体、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关系的观点主要有四种,即程序依附主义、程序工具主义、程序中心主义和程序相对主义.随着西方学者理论探讨的逐步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逐步理清,一般认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法对正义的实现部分,两者互为目的和手段.一方面,实体正义须通过程序正义得以实现,在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过程中,裁判结果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裁判者必须保证过程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法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程序正义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中体现自身价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保障法律正义的实现.

二、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文化探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重实体,轻程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儒家文化基础之上,有着其固有的逻辑进程和基本的价值观念.儒家文化的长期熏陶使得强调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等人治观念盛行,忽视个体基本权利和自由.较之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多的强调实体正义,结果的“善”是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至于得到结果之“善”的过程则鲜受关注,这是“程序虚无主义”的典型体现.

“程序虚无主义”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对我国法制运行的各个阶段都有着深刻影响.从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来看,“诸法合一”是我国法制发展历史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诸法合一”理念的影响下,分析各个朝代所制定的“法”和“律”,虽然在诸多律令中也规定了部分程序性法律法规.如唐律中在将杖刑和苔刑规定为法定的逼供手段的同时,对杖刑及苔刑行刑的次数、数目以及行刑的部位也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程序性法律法规始终未能和实体法相分离,一方面,类似唐律中所规定的刑讯程序在相关律、令中体现不多;另一方面,人们对程序法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一直将其视为实体法的附庸.所以和西方强调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基本理念不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重视法律的实体正义,既强调结果之“善”重于过程之“善”.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民间广为流传的“包青天”的故事.包拯在审判案件时,为探究案件的真实结果,一方面,其本人的工作并不受监督,拥有绝对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其审判案件的诸多故事之中,虽然我们很少见到其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案件事实,但如“阴阳判”等欺骗手法却大量使用.正如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怀安所言:“如果包拯是*,那么他办的案子肯定是错案、冤案.那种办案方式不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等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清官,而应当寄希望于程序.”国人对“包青天”的故事争相传诵,视为经典,这在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理念追求的同时,也体现出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不足.这种法文化观念已在人们的思维中打下深深的烙印,形成思维惯性,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二)程序的失范——“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文化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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