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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事责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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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10-15

作者简介:白昌前(1981-),男,安徽安庆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① 新华网: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逾10万亿,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3/19/c_119849576.htm.

摘 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引发了一些新型社会和法律问题.基于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在涉及电子商务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自然也成为核心和焦点问题.厘清责任构成特点以及具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遏制网络环境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此基础上,通过健全分渠道经营、过滤与低价解释、信用激励引导和协助维权等制度,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公平.主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提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行为的制度性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5)01-0036-07

一、引 言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猛且已具备相当规模,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公布的数据: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2012年的8.5万亿,增长29.9%,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3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超过1 680万人.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依然呈现不平衡状态,东南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电子商务规模较大,而中西部地区则刚刚起步①.作为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新型商业模式,电子商务的兴起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现实环境下的各种商务活动都将逐渐融入网络世界,而现实环境中的各种违法活动也会在网络中出现[1].网络交易平台同时也为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产品提供了便捷畅通的途径,淘宝、当当等平台曾一度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商品销售的重灾区,网络交易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具有多发、隐蔽、突破地域界限等特点,离开网络交易平台的积极管理与协助,不仅难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甚至有时连被控侵权人的真实身份都难以查清.鉴于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商品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准确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需以正确认识网络交易平台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为基础,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特点及其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责任重新进行审视和评析,并就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行为提出建议.

二、网络交易平台法律性质的界定

在分析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之前,需要首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予以界定.对于互联网产业的新生事物网络交易平台,其法律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属性和市场属性,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同样也与其商业模式密切相关.网络交易平台按照交易方式可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B2B,如阿里巴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2C,如淘宝)、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C2C,如一些二手交易网)和消费者与企业之间(C2B,如团购网站)等电子商务模式.按照对网络交易的参与方式和程度,网络交易平台一般可分为自营型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目前混业经营模式也越来越多.因为自营型网络交易平台自己就是平台信息和商品的提供者,法律责任和地位比较明晰,争议较大和纠纷较多的往往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当前的研究中所指的网络交易平台一般都是指第三方平台.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的差别,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又可细分为信息服务平台、交易服务平台、其他专业性服务平台等.其中,单纯的信息服务平台只为平台用户发布商品信息提供服务,不直接参与信息发布和交易,其性质类似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他专业性服务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性质也比较明显;争议焦点还是在于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狭义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本文讨论的网络交易平台即特指这种最为典型的商业模式.

(一)网络交易平台有别于传统交易市场

一是营利模式不同.传统市场一般通过出租店面、柜台、摊位等经营场所并提供市场整体经营管理服务,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用户通常是免费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网站广告和某些网络交易所需的有偿服务.二是规模和领域不同.传统市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通常是有限的,大多数专门化程度较高;商场是有形物品的集散地,而电子商务平台从本质意义上只是信息的集散地,它所处理和接触的是“信息流”而非“物流”[2].网络交易平台中交易的商品的数量和种类巨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几乎是无限的.三是商家规模不同,监管难度不同.传统市场商家数量是有限的,且经营场所集中在同一市场内,商家处于市场经营者的市场管理和工商、税务、质监等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双重监管之下;网络交易平台的商家数量则往往比较巨大,且因网络交易打破了地域性,网店只是存在于一个虚拟市场中,商家的实体经营场所分散于全国各地,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自然人卖家几乎完全脱离国家日常工商行政管理.目前网络交易平台有能力实施的市场管理活动往往局限于对平台上虚拟的网店的管理,缺乏对商家尤其是自然人商家实施有效约束和实质性管理的手段.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显然也不宜完全等同于传统交易市场经营者,必须充分考虑网络交易的特殊性[3].

(二)网络交易平台本质上是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易市场

从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来看,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网络卖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用于传播交易信息只是技术手段,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还是通过提供搜索、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投诉处理等综合服务满足实体交易的需要,实现交易市场的功能,这些综合服务中既有网络技术领域的,也有实体经济领域的.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虽然主要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兼有实体经济中交易市场经营者的色彩.因此,考虑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出发点应当是规范网络市场的需要.只要不是过度影响其商业模式的基础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实体经济中的市场规范只能是有限度的妥协.例如,大量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卖家本身是无证经营性质,工商机关放宽自然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其继续存在,就是对网络市场现状的妥协,但是要求必须实名登记就是这种变通的底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就应当对其经营的网络市场切实履行起这种管理义务,否则网络市场就真的成了连最基本的市场管理都无法实施的特区,这样的特点必将为侵权者不正当利用,成为匿名侵权者的温床,并因侵权泛滥而最终毁掉网络市场和电子商务产业.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民事责任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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