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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写作 中国内地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路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知识产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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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人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国内地应与香港特区加强各方面包括法律及其相关制度的横向交流.通过对香港与内地知识产权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比较、借鉴,完善中国内地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路径,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实现刑事正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香港特区;路径;刑事正义

作者简介:王军明,男,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从事中国刑法学、法律政治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4-0092-06收稿日期:2011-04-20

法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因而法学理论就必须从司法实践中来并高于司法实践,唯此才有源头活水.所以,法学研究应关注社会现象,尤其应该立足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这无疑是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应恪守的学术品格.“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定它们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的一些秩序原则、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1](P45)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我国刑法典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具体罪名,刑法修订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这表明中国内地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刑事法之内的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的复合性、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必然决定了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独特性.除了对知识产权进行民事保护外,还需要刑法的介入,其原因在于,就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性质而言,可以称之为经济刑法.经济刑法是对相关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的一种保护,如果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属于一次立法,那么经济刑法是典型的二次立法,二次立法的走向和内容应随着一次立法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否则无法实现经济刑法的保障功能.相应地,一次立法也呼唤二次立法关注、应对和惩治经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险.亦即,经济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其立法走向的扩张性.总之,“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2](P70).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由国家使用作为物理制裁的“刑罚”强制其被遵守,这正是刑法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特色.

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和广泛化,经济犯罪的形态也更加复杂化、广泛化.因此,对于这些经济犯罪必须在实体法上设置有效的处罚规定.①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来说,中国刑法典规定了具体的罪状以及法定刑,这就为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奠定了实体法上的基础.但任何概念都拥有自身的历史,它们不能抵抗时代的变化.“对真实的生活事实而言等法是具体的,而且有历史性的.”[3](P16)不仅如此,法律概念还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所以,法律解释者就应该知晓生活事实将会源源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内容,以使法律具有永恒的活力.因此,“一方面法律理念须对于生活事实开放,它必须被实体化、具体化以及实证化,以便于形成理念;而另一方面所预见的生活事实须以法律理念为导向进行典型建构及形成.立法者将一组基于重要观点被视为相同的实例事实予以汇集成一条以概括描述的法律规范,并赋予一法律效果”[4](P23).唯此,我们所追求的鲜活的正义才能被不断地具体化以及实证化.

因此,我们应科学界定刑事法之内的知识产权犯罪.一般认为,刑法是与民商法等法律并列的部门法,但具有不同于民商法等法律的特点.第一,民商法旨在对私权利进行救济,因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刑法是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故刑事责任是刑罚的承担.第二,民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但刑法并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三,民商法等法律都要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创立新的义务,刑法则基本上不创立新的义务,只是对在民商法等法律领域中已经确立的规则给予更为有力的认可或制裁.第四,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具有明显的副作用,所以,只有当民商法等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由刑法保护.[5]可见,刑法也保护民商法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只是它们在保护(法益)的方式与效果等方面不同而已.就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而言,侵权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到行政处罚,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判断侵犯知识产权的罪与非罪,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中的危害性程度.知识产权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达到法定社会危害程度后的必然结果.法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是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的标准.二是行为主体.知识产权侵权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三是主观要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类犯罪.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违法行为一般也要求行为人是故意,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则不限于故意.因而无论是故意或是过失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甚至行为人无过错都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二、香港特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其特色

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因而也会不断地出现新型的犯罪.所以,刑法如何应对经济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型犯罪以及如何作出及时调整是一个亟须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正义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个社会的美德.因此,刑事立法与司法均应符合正义的美德,除了正义,法律的理念不可能是其他理念.所以,刑事法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基于正义理念的指导,进而实现法律正义.众所周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两法域沿着不同的轨迹向前发展,从而在刑事法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香港在法系上属于英美法系,因而追根溯源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也源自于英国.由于香港特区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香港特区与英国知识产权法熔为一炉,因而其在形式上具有附属性.不仅如此,在香港自己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法的条例中也能找到英国知识产权法的痕迹.但香港商标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因为香港于1873年便制定了关于保护商标的《商标条例》,而英国是在1875年才通过了第一部商标法.1997年,香港立法机构通过并实施了《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版权条例》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同时原《商标条例》予以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我国政府决定适用于香港特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TRIPS协议》等.此外,依照英国普通法以及1905年以来逐步形成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成文法,也是香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涵盖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专利条例(律政司现行中文条例和附属法例第514 章,下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 章)》、《版权条例(第528 章)》、《商标条例(第559 章)》、《2001 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第568 章)》、《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544 章)》、《商品说明条例(第362 章)》、《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扑图)条例(第445 章)》、《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490 章)》等.①香港特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署和海关两个机构实施,二者在职能上各有分工,在行动上相互配合.同时,鉴于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的密切关系,香港知识产权署就设在科技及工商局.这种管理机构的设置也能彰显香港知识产权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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