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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价款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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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法的建立是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再加上最高法院尚未出台统一的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法院在具体处理该问题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围绕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立法现状和备受争议的问题的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制度、增设具体法条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合同法进行完善的法律构想.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完善;制度重建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17-01

作者简介:穆聪(1985-),男,汉族,天津人,法学学士,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公司,法务经理.

一、引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合同法》的生效而诞生的,由于《合同法》中并没有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实施作出详细的规定,所以各地方法院对的理解有所偏差最终导致在具体案件中的实践操作各不相同.随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法律操作实践中不断出现问题,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适用中备受争议,笔者通过本文对目前该制度适用的主要争议进行分析梳理,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提出几点建议或看法.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失衡,加上建筑以及房地产行业在投资、开发和建设等环节的管理和操作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机制,我国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增长速度过快,从而导致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十分普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了建筑、房地产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并间接的威胁着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1].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争议

法律规定承包人应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实际施工人或分包人是否也应该享有该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来分析,实际施工人或分包人和发包人即建设工程所有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来讲不能够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又确实是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者,如果否定其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将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实践中,一般在承包人不想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的观点则认为代位权仅仅适用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权”,而优先受偿权不应该属于适用代位权的范围[2].

四、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成立和实现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公示制度

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价款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工程建设中的其它权利人无从知晓,因此,对于依法*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以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购买人,就有可能面临因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造成的利益损失.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参照物权法中的公示制度,针对建设工程价款建立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使建设工程款的相关权利人能够从登记机关查询处了解到是否存在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信息,以便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二)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和客体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特别是保护劳工劳动报酬利益方面的立法考量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中不该包括工程勘察或工程勘察人以及设计人等,但是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是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者,应该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已梭工的建设工程,没有竣工但是已经验收合格或者移交的建设工程,和建设工程为一体的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安装设备等附属设施,以及上述建设工程中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不应该在其中,但是立法中应当对如何从性质上区分“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认定标准作进一步明确,其中主要是指为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等等.

(三)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规则

对于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同时存在两个或多个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应该如何确定其顺序和效力,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26规定:“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后不足以清偿工程欠款的,按照承包方的债权比例受偿”.但是该规定在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被删除.笔者认为该规定在今后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立法中应当被重新采用.对先后*了登记公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登记的顺序享受补偿;对均未*登记公示或者同时*登记公示的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则需要根据债权平等原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五、结语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优先权制度进行系统的规定,《合同法》中规定承包人享有就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将来立法中对该规定在立法方面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姜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严李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问题探讨[D].苏州大学,2010.

[3]李洪敏.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和解决[D].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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