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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同履约调整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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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九号文及其六个配套文件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电力体制进入加速通道,各地电力直接交易开展范围逐步扩大.各地普遍开展了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在实践过程中,交易合同的变更调整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对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均有较大影响.本文对电力直接交易履约过程中合同调整的原因、法律问题开展研究,提出相应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直接交易;法律依据

一、研究背景

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国家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设定了电力体制改革路径,并发布了电力交易、市场方面的配套改革文件:《關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部分省市开展了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今后的电力市场由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众多主体通过电力市场进行交易,有市场形成价格.

根据电改9号文要求,各地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允许所有符合准人条件的企业逐步从事售电业务形成多家售电格局业逐步从事售电业务,市场中交易主体增加,除电网企业以外,售电公司、符合准人条件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原先从属于电网企业的电力交易机构和职能逐步独立;各方交易关系进一步放开.输配电费由政府核定.在此背景下,交易合同交易内容进一步丰富,潜在的合同履约调整带来的法律问题逐步突出.

二、电力交易合同履约调整的类型和法律问题简析

为全面分析合同调整的原因和背景,把握合同调整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笔者对交易合同的调整的多种情形、多种类别进行了初步梳理,便于提出解决对策.具体如下所示:

(一)依引发调整的主体进行区分

一是由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引发的调整,包括:销售电价的调整、相关业务费用、辅助服务费的调整等.

二是由政府部门管理措施发动的调整,已经发生或可以预见的情形包括监管部门单方中止交易市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消一方的市场主体准人资格或责令其退出市场、配合政府停电等诸多情形.

三是由发电企业发动的调整.发电企业引发的调整主要指发电企业未按点能量交易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负荷曲线要求交付电能量,因此此类调整的法律属性是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由电网企业发动的调整.电网企业引发的调整主要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未按约定承担电能量输配义务和供电服务所引发的调整;另一类是未按照约定向电力用户提供点能量所引发的调整.

五是由售电企业发动的调整.一般属于合同性质的调整,也往往导致违约的法律责任.

六是用户发动的调整,主要包括(1)用户在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主要是迟延支付电费;(2)用户由于其特殊的用电需求,向电网企业或者增量配网企业提出可中断负荷、调频等特殊用电需求.

(二)依调整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区分

该分类方法和前述的按发动调整的主体进行分类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定差异.例如,在广西百色银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发电公司”)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案中,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非因为银海发电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而是因为该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电网调度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严重违法行为,才进行的顶格处罚.因此,尽管银海发电公司相关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直接原因是被政府部门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广西电网仍然可以就银海发电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广西电网在电力调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依调整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分

中止类调整指正常状态的暂时停止,待引发中止的原因或障碍消除后,仍应继续执行原调度、交易合同.一旦交易规则恢复和完善、电力紧缺危机消除、高能耗设备停运拆除、公共危性状况消除,则上述中止事项存在的前提消灭,理应恢复正常的电力交易、电力供应和使用.

终止类调整意味法律主体的消灭、法律关系的 ,因此比中止类调整影响更大、要求更高.如前文所述的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消一方的市场主体准人资格或责令其退出市场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的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均属于典型的终止类调整.

变更类调整通常指合同的变更.例如用户由于其特殊的用电需求,向电网企业或者增量配网企业提出可中断负荷、调频等特殊用电需求,电网企业视自身的供电能力可以提供,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四)依发起调整的主体数量进行区分,可分为单方调整和合意调整

立法类调整、政府管理类调整都是典型的单方调整,即不以相对方的同意为前提,一旦法律法规修订或生效,或者政府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该调整即发生.

合意调整主要出现在合同关系中,即合同各方对当下或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约定,对原调度合同、交易合同进行合意变更.

三、关于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调整情形,笔者认为中止电力交易市场;政府指定电网企业代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履行供电服务义务;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售电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责令退出市场;配合政府停电成为常态化工作等五种调整较为重要.本文对此五类调整初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关于中止电力交易市场的对策和建议

在立法层面,电力交易市场的中止牵涉市场主体的核心利益,应当在电力最高立法——电力法的修订中体现,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中止电力市场的主体和程序;

2.通过列举的方式,细化明确适用中止电力市场的情形,不可使用模棱两可、过于主观或者过于宽泛的表述;

3.明确利害关系方的救济手段.在利害关系方行使救济过程中,对未结算的电费应不予分割;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合同履约调整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合同履约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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