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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规范性文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7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之完善,此文是一篇规范性文件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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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重要依据,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如制定主体混乱、缺乏统一的制定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现实中产生不少问题,引发很多负面行政纠纷,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通过规范制定程序、定期清理、加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途径完善其机制,使其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的道路.

关键词 行政执法 规范化 文件

作者简介:吴旅燕,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57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我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立法不清晰不详细,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化、系统化,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践运用存在混乱,严重阻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健康发展,所以,要深入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及时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实现规范化、系统化,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学理研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

所谓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为具体执行居与其上位的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能多次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总称.这一概念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广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所有有权行政主体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被称为行政立法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而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指各级别行政主体为执行上位法,在行政管理中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多次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抽象行政行为. 本文的研究立足于狭义上的概念层次.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法的规范性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可以多次反复适用,影响面广,具有法的规范性特征,应符合法的规范性要求,其文本从标题到签署,从正文到各种附加标记,从文面到用纸,都具有立法行为特有的模式化科学化的要求.

2.享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主体比较广泛.除了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外,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各级各类行政机关都有可能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一定的行政程序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所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极其广泛.我国行政机关体制是一个纵横交错、关系复杂、布局有致的完整系统,纵向的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横向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局、税务局等也有制定权,所以,在我国享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性.理由有四:(1)制定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各级各类的行政机关或授权性行政主体,而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民间组织,其他任何机关所制定的文件都不能冠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名.因此其制定的主体具有行政性.(2)目的具有执行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实施都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为了具体执行居于其上位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时甚至是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带有明显的行政行为所特有的从属法律性和执行性.(3)内容具有行政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往往是规范与调整行政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及行使职权的行政程序,带有明显的行政性特点.

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命名、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作出的有关公共事务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行政措施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总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用“命令、指示、指令、决定、决议、公告、布告、通知、通告、通告、报告、请求、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名称.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践价值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能够合法而又合理的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能够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能够和谐共处,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存在是弥补法律的不足,克服法律不够具体的缺陷迅速因应社会的变化实现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做出详尽无遗的规定,因为客观事物是无限发展的过程、多态的,而法律规范是有限的、定型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行政事务急剧膨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要求,需要抽象行政行为予以补充.抽象行政行为又分为行政立法和制定普通行政规范性文件两个等级.其中行政立法的程序非常严格,其制定过程相对较长,最为重要的是其立法主体依然是行政主体中的少数,而且行政层级比较高,相较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言对具体的行政事务敏感度不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更为广泛,而且层级不限,指定程序简便,行政规范文件的适应能力必然会更强,这样就可以很好的弥补立法不足,克服法律不够具体的缺陷.

2.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将上位法具体化细节化,增加法的可操作性.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来说,权力立法和行政立法通常更宏观更抽象,倾向于对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作原则性指导性概括性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具体执行时往往缺少可操作性依据,这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其中的模糊性内容、细化原则性条款,将上位法的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3.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把行政执法经验规范化、固定化,为新的经验的获取提供一个阶段性平台.“由于特定的机关负责公共政策的某一个领域,该机关便得以通过不断的接触那一存在问题的领域而发展所需的专长. ”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行政机关处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积累大量行政管理的直观经验,尤其在行政裁量权的领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把经验标准化固定化,待條件成熟时再将之转化为行政立法,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其经验就可以得到最大的发挥,这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非常有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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