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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受教育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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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客观角度分析,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着“差别对待”的现象,形成了一种歧视.现本文主要详细论述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探讨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精神实质、受教育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析当前我国公民在受教育权中存在的歧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有效措施,望为有关部门作为有效参考,促使我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从形式上平等乡向实质平等转变.

关键词: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合理差别对待;标准

中图分类号:G4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83-02

作者简介:陈秋玲,女,湖南祁东人,硕士,衡阳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教育法学研究.

在我国相关的教育法以及宪法中,都对公民享受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每个人在社会上经济地位具有差别性以及相关立法或者政策中差别对待标准存在不足,使得平等保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最终导致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无法真正的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当前,城乡、校际差异、补课费、强势择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匀等等问题都引起了社会上高度关注,导致教育事业面临着严重的公共危机.所以,正确确立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是现今我国教育事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关于受教育权相关概念的解析

(一)受教育权的精神实质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到任何差别的对待,受到国家同等待遇的保护的权利,更是权利主体参与到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平等权与其它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有所差别,这主要因为平等权自身不包含具体的内容,仅仅是当权利的主体在行使其它权利的过程当中才得以体现.当受教育权和平等权复合时就具备了公民权以及人权的双重属性.从公民权角度看,它的主要依据为宪法以及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人权的角度上看,它的主要根据为人的价值以及人的尊严.为此,平等受教育权所蕴含的最基本的精神实质就是人人平等的享受任何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决反对各种特权以及歧视等现象的发生.

(二)关于受教育权的特点与性质

受教育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来说,广义的教育主要包含有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各等级学校的教育.狭义教育主要是指公民进入特定的教育机构进行学习,获得平等接受教育的一种权利.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生产力.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与生存境况息息相关,公明必须通过教育和学习才能获得在社会上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二、关于受育权的的相关法律保障

在《宪法》中第三十三条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受教育权提供出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以及保障.在四十六条有规定,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宪章》上来看,受教育权属于国际上公认的基本的人权之一.对于这种权利来说,是人天生就开始具有的,它与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有尊严的生活着产生直接关系,更是公民能够实现其他人权的重要前提.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和人权相对应的义务主要是由国家这个主体来承担的.所以,保证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平等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必履行的义务,是一种国际责任.

三、受教育权实现的社会意义

个人受教育的实现可促使社会教育事业目标的顺利实现,而教育目标的实现又可促使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社会法律法规、道德的巩固.其具体表现为:1.个人受教育的实现,可以从根本上来提高公民的素质,一方面促使社会可持续发展,更是实现文明社会的重要前提.其次,一个人教育智能的产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实质上都是教育作用于人的一个过程,其本质主要是对一个人所受教育成果的评价.所以,教育和接受教育对一个人来说应该是伴随终身的,剥夺或者否定一个人的受教育权利是不人道的.充分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努力消除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差别对待现象,实现人人平等接受教育才体现出受教育权的精神实质.

四、当前我国公民在受教育权中存在的歧视问题

(一)受教育权不平等以及“差别对待”

“差别对待”主要是指对于条件相同的人们给予不同的待遇.当前,在我国教育领域当中的“差别对待”已经发展成为了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农村中,少年以及儿童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由于我国特殊的资源分配制度以及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导致一部分群体因为拥有了城市居民的资格而享受了在教育方面上的特权.我国城乡的教育教学环境、条件以及师资力量等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使得公民在教育待遇上遭遇明显不公平的对待.我国实行了大一统学校撤并后,我国农村中很多年龄较小的儿童,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只能在就近的*教学点上课,缺乏了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的条件.2.父母进城务工后子女跟随的“差别对待”.虽然我国的有关教育部门已经明确的规定了,任何一所公立的学校都不能够拒收进城务工的随迁子女,但是因为缺乏强而有力的保障措施,当前很多学校还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依然以各种借口拒收或者是缓收.这些现象明显都没有符合国家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最低要求.3.不同地区考生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我国实行统一的高考制度,在实际录取学生的过程当中,主要是使用分省定额的划分办法来进行招生录取.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高考制度主要是以选拔高能力人才为标准,具有明显的公正性.但高考制度恢复后,统一的高考内容以及统一的考卷在录取分数线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二)受教育权不平等以及“无差别对待”

从表面上来看,无差别对待”好像是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实质上还是存在着歧视.一般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差别对待”经济条件有巨大差别的群体,导致了那些家庭条件贫困的群体在实际接受教育过程当中缺乏真正的公平性.相关调查发现,教育上的花费已经成为了拉开城乡居民差异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无法担负起高昂学费,很多家庭经济及困难的孩子不得不放弃上大学的机会而选择外出打工.以上事实都充分显示了,对于家庭条件困难的子女来说,很难去避免“非故意歧视”现象的发生,受教育平等保护也很难真正实施.2.无差别对待”性别不同群体,导致很多女性,尤其是较为落后的贫困山区的女性都缺失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权力.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受教育权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受教育权包括哪些权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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