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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受教育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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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教育是目前流动儿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经过多年治理,我国流动儿童的教育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但现实中还存在着受义务教育权不平等、学前教育立法缺失、后义务教育保障等问题.目前有关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规制较少且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实际治理中多以政府出台的政策为主,规范性、权威性以及全面性多有不足.本文认为解决流动儿童所面临的教育困境以保障其受教育权,须从立法上对原则具体化,明确各级政府保障责任,调整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体制,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多途径解决后义务教育问题.

关键词 流动儿童 受教育权 治理困境 法律保障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10056128).

作者简介:叶艺灵、田媛,天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400

流动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城市边缘群体.流动儿童发展所面临的社会困境多样且复杂,而教育问题是最受关注也最为棘手的难题.经过二十多年的治理,流动儿童的发展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尤其是义务教育方面.目前对这一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仍以政策治理为主,法律规范较少.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限于政策的规范性、权威性以及全面性多有不足,治理还停留于较低的层次与水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所面临的社会困境.为保障流动儿童的发展权,尤其是重点保护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应把握深化改革这一历史契机,转换治理方式,统筹规划,完善流动儿童保护机制.

本文从受教育权出发,梳理二十多年来流动儿童的治理过程以及所取得的成就,分析流动儿童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给出建议.

一、流动儿童范围及受教育权

(一)流动儿童的范围界定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将流动儿童界定为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受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普及义务教育是当时的主要目标,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从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角度出发.时至今日,我国经济实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义务教育得到全面普及的情况下,只关注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显然不适时宜.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18岁以下的任何人认定为儿童.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制定法律时也将18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界线.为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促进其全面发展,本文将流动儿童的年龄范围界定为0-17周岁,除义务教育之外,同时探讨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和后义务教育保障.

(二)流动儿童受教育权

在人的不同成长阶段,受教育权的内涵有所不一样,徐继敏将其概括为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身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是国家对符合年龄的儿童强制实行一定年限的教育并且提供保障.各国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制定法律来保障儿童的受义务教育权,我国根据当前的发展水平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受义务教育权是受教育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能将其狭隘的等同于受教育权.在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学前教育和后义务教育的保障.平等受教育权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各类学校向公民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义务教育权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平等受教育權的保障在义务教育之外显得更为突出.我国教育发展规划明确了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此背景下,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和后义务教育问题的保障问题变得更为重要.

二、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与现实困境

(一)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治理

二十多年以来,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保障的政策经过了两次大的转变.第一次实现了由拒绝到有条件接收的转变;第二次是从有条件接收向“同城待遇”转变. 上世纪八十年代人口流动初期,我国政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措施,由于缺乏经验和准备,流入地政府未能提供流动儿童教育机会.流动儿童受到社会关注后,以《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的颁布为标志,政府开始有条件的向流动儿童提供教育机会.第二次转变以“两为主”政策为中心,明确了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并在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有所体现.

此后,在“两为主”政策的基础上,2012年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提出了“两个全部纳入”政策,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保障又得到了新的发展.

基于义务教育保障的改善,以及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国务院于2010年在《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发展学前教育时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学前教育的需求.增加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鼓励民间社会力量加入到学前教育中,普及学前教育成为目前政府教育工作的一大重点.而流动儿童的后义务教育保障主要涉及的是升学问题,这也是近些年来社会公众对流动儿童问题关注的重点.政府对流动儿童后义务教育的保障从拒绝转变为有条件的接受,异地中考和异地高考政策相继出台,打破了非户籍地考生回原籍的规定.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功能之一就是为流动儿童提供后义务教育的机会.

自流动儿童问题诞生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治理,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第一,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并由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保障,体现了立法对流动儿童政策的吸收.

第二,学前教育和后义务教育逐渐受到重视.义务教育问题缓解后,面对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以及后义务教育需求,政府政策由以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为主向学前教育和后义务教育转变.说明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到达了一个新高度.

(二)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不足

1.学前教育的立法缺失

相较于义务教育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障,目前我国对学前教育尚未进行立法上的规范引导,对学前教育的最高规范也仅限于2010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水平较低且品质有待提高.“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是流动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此外,基于户籍的限制以及学前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流动儿童入读公立幼儿园的比例大大低于户籍儿童.尤其是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背景下,学前教育资源更加紧张,缺乏相关的立法保障,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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