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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证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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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学术界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讨论和探索更加深入.鉴于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构建这一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对这一制度的功能和在我国的构建进行分析.

关键词:证据开示;范围;时间设定;主体设定

证据开示制度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它源于16世纪的英国,并于逐渐形成于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中,美国于1938年颁布《联邦诉讼规则》(trcp),该法典的颁布标志着证据开示正式成为一项法定的程序制度.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证据时,不再移送全部证据,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即可.这样一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能获得的证据信息将大为减少.我国的这一阅卷制度和西方的证据开示制度相差甚远.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

(一)防止“证据突袭”

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往往出现为了己方利益而故意在庭审前隐瞒重要证据,而在庭审时出其不意的提出这一现象.一旦一方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据,则会使另一方当事人一时无法应付,从而陷入不利境地.这种提出证据的方式则为“证据突袭”.因此,为了维护案件的公正审判,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双方在开庭审理之前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从而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可以就已经充分掌握了的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从而达到案件裁判的客观真实.

(二)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开示制度的上述功能可以有效避免诉讼拖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庭审之前的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快速剔除双方无争议且认可的证据,使双方和法官能够快速掌握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在诉讼中提高庭审效率.这样一来,也可以大大减轻法官的工作量,节省庭审调查时间.

(三)有利于提高诉讼和解的成功率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往往和解是对双方当事人诉讼的最好结果.经过庭审之前的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很明确的掌握己方的优势劣势,从而对诉讼结果也容易预料到,因此可以提高诉讼和解的成功率.和解既可以节省诉讼时间、诉讼资源,还可以定纷止争,缓解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

二、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我国引进证据开示制度,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经验,而要充分考虑我国实情和和国外不同的实际情况,例如,国外法官不是证据开示的主体,我国检察院不是诉讼当事人等情形.

(一)证据开示范围的设定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能获得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技术性鉴定材料”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都不在展示之列,这将造成辩护律师只能复制极为有限的证据材料.因此,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其范围应为在庭审中控辩双方想要提交的一切证据材料.同时,可以设定一些限制条件,例如,控方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经过辩护方申请可以由法官经过裁量决定是否纳入证据开示范围;由辩护方掌握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可以由己方决定是否参和证据开示,这是因为,控方本身掌握着专业的证据搜集和侦察的手段和技术,在这方面其优势远远超过辩护方,所以在制度设计中应当向处于相对弱势的辩护方倾斜.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设定

证据开示的主体应当包括:法官、侦查机关、检察院、辩护方.首先,法官作为证据开示的主体之一,主要有利于实现控、辩、审三方的平衡.第二,将侦查机关纳入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主要是因为,侦察机关作为控方证据的主要提供者,有其参和证据开示过程中,可以对提供的证据做出明确说明,这样既有利于控方对证据进行进一步选择,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的审查.第三,检察院作为控方,辩护方包括被告人及其 人,参和到证据开始制度中来,可以有效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权利.

(三)进行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设定

(1)证据开示的时间.根据庭审时间来设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可将其分为诉前开示和诉后开示.诉前开示是指在侦查机关将证据材料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结束后,对拟提起公诉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做出的证据展示.诉前开示可以使控辩双方在诉前进行有效沟通,若辩护方提出己方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则控方则不再提起公诉,从而减少诉累和错误起诉.诉后开示为证据移送法院后,正式庭审前进行的证据开示,并且应在法院进行.

(2)地点设定.诉前开示由检察院主持,地点应当设定在检察院,由辩护方带齐其所掌握的证据到检察院,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证据开示.诉后开示则应当在法院进行,由法官主持,建议在法院设定证据开示法官和专门的证据开示法庭,这样可以避免证据开示由审判法官主持,从而避免其“先入为主”,影响庭审中的审判公正.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中国证据制度和司法运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2]任铁建.“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反思”,《政法论丛》2000年第1期

[3]石磊,郭丽.“对我国采纳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4]杨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证研究,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中国证据制度和司法运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5]胡振宇.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 金卡工程,2010(5)

作者简介:

孟庆达(1988~),女,吉林省吉林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刑事证据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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