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论文范文>材料浏览

关于制度缺陷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缺陷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制度缺陷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7

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缺陷完善,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制度缺陷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制度缺陷论文参考文献:

制度缺陷论文参考文献 刑事技术杂志会计制度论文会计制度设计论文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摘 要 长期以来,以证人出庭率偏低为代表的证人出庭难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刑事诉讼质量和庭审效果发挥的一大瓶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从很大程度上为证人出庭率的提高奠定了立法基础,但通过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还存在着立法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现实缺陷,需从弥补立法不足和强化配套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强制出庭 证人证言 出庭补偿

作者简介:康定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14

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多重解读

可以从必要性、合理性及法律文本层面对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综合解读.

(一)必要性解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言的“质证”,是针对证言中存在的疑点,由法庭上的控辩双方,一方提出问题或者意见,另一方给予答复或者提出反驳意见的过程.庭审中,法官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很难仅从案卷文字中得出精准判断,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有利于法官通过其庭上表现以及作答连贯性和一致性等获取更多直观判断依据,进而达到增强内心确信的目的.而一旦证人无法到庭,有针对性的质证便难以真正展开,影响争议证言的证明效力

(二)合理性解读

强制证人出庭是社会契约理论在证人义务层面的体现.正如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即要证明权利与义务、制度与实践的合理性,就需要把这些关系看作具有契约属性,民众从国家的行政、司法行为中得到和平、安定、私人财产保护,便对应的要向国家让渡一定的自由.具体到证人作证层面,就是证人自身要排除对出庭“不经济”(或是“不安全”)的顾虑,自觉承担出庭证明义务,而这个过程中,积极的履行义务行为又将为准确打击、惩治犯罪起到良好功效,反作用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改善,使证人自身安全和发展获得更加有利的空间.

(三)文本解读

1.出庭证人范围的确定.《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强制证人出庭的调解,即:(1)诉讼活动各方质疑证言的情形;(2)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涉及该部分事实的证言应当由证人出庭说明情况;(3)审判者认为有必要的情况,即法院庭审中自主判断证人到庭作证将对查明事实有重大意义,未到则影响公正审理.上述法律规定,一方面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另一方面也确立了要求出庭证人的范围,即针对“关键”事实作证的“关键”证人.

2.*人员和鉴定人的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第3款对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出庭作证进行了规定,尽管学界对于*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争议,认为其职责分别是侦查犯罪和出具鉴定意见,但笔者认为,具体案件的证人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同时第60条还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无论从保证审判的质量,还是从确保法律的连贯性、一致性角度来看,*人员和鉴定人员在满足第187条第1款的前提下,均应当在其对案情的知悉程度内履行作证义务.

3.强制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中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中同样得以体现,即要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但被告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除外.这一立法设计反映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对家庭稳定、和谐的考虑 ,但却未免除上述人员在侦查取证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作证义务,也不限制其自愿出庭作证,这都与古代法中的“三代血亲及配偶间的互相包庇”存在立法理念和目的上的本质不同.

二、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法律規定存在疏漏

1.法庭的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适用证人出庭的三方面限制做出了部分规定,但却未对法庭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而在“控辩双方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这三个条件中,法院对于后两个主观性较强的条件有当仁不让裁量权,进而使得证人能否被强制出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判断.此外,上述司法解释第208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必须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出庭令,从实践层面上直接赋予法院排他权,控辩双方即使对法院存在异议,也无明确救济途径.

2.强制措施的规定有待细化.首先,上述条文对何为“情节严重”没有做出更为细致的说明,即何种情况可以适用拘留尚不明确,从必要性的角度分析,因为需要证人出庭所针对的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的重要事实,所以对于怠于履行出庭义务的证人,其强制措施的选择不仅应当与其造成的后果相匹配,同时还应将其违反作证义务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其次,对于证人被拘留后仍然拒绝履行出庭义务的情形,上述法条亦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再行拘留或是处以更为严厉的惩罚尚不得而知,虽然根据刑法理论和德国、日本等国的司法实践,以上逻辑具有可行性,但这种叠加惩罚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选择,对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没有实质性帮助;再次,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是否能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拒不出庭而使得鉴定意见丧失证明效力的规定来看,似乎可以类推式地认为是否认了不愿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但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大量证人证言还停留在书面审查的大背景下,且难以排除证人受到胁迫、恐吓等不能出庭的情形,简单排除此类证言的证明力同样不能保证最终判决的公正.

3.强制出庭的例外存在片面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人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例外与亲属作证特免权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亲属作证特免权即作为被告人亲属,可以选择不予作证,既包括开庭审理阶段,也包括侦查和起诉阶段.相比之下,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中的例外仅仅限于审判阶段,是对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义务的一种片面的“豁免”,其仍需要配合*、公诉机关的取证工作,即不出庭不等于不作证.在这一前提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例外制度不可避免的与其立法初衷产生矛盾,仅仅“收获”避免被告人与近亲属当庭对峙的尴尬,丧失了维护家庭稳定的实质功效.

结论:适合制度缺陷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制度设计缺陷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
摘要:证人作证在司法程序的进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主要存在证人作证立法有缺陷,公民对于作证行为的认识不全面,部分司法人员。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立法缺陷
摘 要:众所周知,证据对于诉讼程序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其对于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证人出庭制度具。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
2013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治理制度缺陷和
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治理 缺陷 对策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首次提出“独立董事”概念并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结。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