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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恶意串通论文范文写作 规制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立法借鉴和重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规制恶意串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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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恶意串通论文参考文献:

规制恶意串通论文参考文献

关键词:恶意串通;恶意诉讼;立法借鉴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35-02

作者简介:李天娇(1992-),女,汉族,天津人,法学本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法学.

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诉讼违法行为.恶意诉讼当事人常以恶意串通的方式利用法律的漏洞诈取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从而得以实现非法获益.此种犯罪现象的频发违背了诉讼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设置初衷,更加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二零一二年修正案中对恶意诉讼特别是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制.但是这些规制仍然存在片面性.基于对诉权保护和节约司法成本的考量,针对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还有必要通过建立诉前诚信担保制度,给恶意诉讼拉上一道屏障.兼以明确诉讼公开以及通知职权义务等措施,促使恶意诉讼的及时发现.采取建立特别参加制度的方法,为案外人提供完备的程序救济途径.最后,从设立罚金制度入手,给恶意诉讼者以有力的威慑和惩罚.

一、规制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的立法参考

(一)罗马法

恶意诉讼以及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并非时代的产物,早在优士丁尼时代,罗马法就制定了一系列预防和规制恶意诉讼的措施.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措施有宣誓、诉讼担保、罚金制度、破廉耻等.以宣誓为例,罗马法要求原被告双方都要手按福音书在法官的见证下宣誓其行为的正义性,否则就会被剥夺起诉或者反驳的权利.又如破廉耻制度,它是裁判官对不道德之人的否定宣告,通过剥夺有关的权利和能力,惩罚其不道德行为.由于可能被剥夺的权利和能力往往在当时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能够对恶意诉讼起到十分有效的规制作用.诸如此类措施可能混杂着宗教的血脉,也或许带有时代的烙印,但这并不能磨灭它们在程序规制原理上的借鉴意义.

(二)近现代法

相比于罗马法对于恶意诉讼的预防和惩罚,近现代法更加注重实现受害人在程序上的救济.

1.损害赔偿之诉的设定和诉讼成本杠杆的利用

德国通过规定损害赔偿之诉来补偿受害人的受损利益,《德国民法》第826条规定“故意以悖于公序良俗的方法,加害于他人”对加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该诉同样适用于执行时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形;其次,在诉讼成本方面,德国要求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虽然,我国也确立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但实际上我国的诉讼费用并没有将律师费、当事人费用囊括其中,相比之下,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我国诉讼费用承担制度对此的衔接稍显单薄了.从立法效果来看,“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主要规制了单方恶意诉讼的行为,但从转移诉讼成本的原理来看,依然值得对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规制的借鉴.

2.诉中和事后救济的拓展

《日本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恶意串通情形下的恶意诉讼规定了独立参加制度.独立参加制度扩大了第三人的范围并且广泛给予了第三人以诉讼形成权,规定只要能够在客观上判定当事人有通过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的意思,此案外人就有权参加诉讼.另外,日本《民事诉讼法》还曾经规定了诈害再审制度,正如一些学者所倡议的,无论案外人是否受前诉判决效力所及,若对判决不服,均有权提起再审.这两项制度都意在截断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的发生和执行,以防止损害的产生和扩大.相比于单纯的事后救济,他们对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的规制更加及时有力.

3.请求否定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条至第592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规定所有未参和前诉程序的第三人(案外人),因他人间前诉判决的效力受到损害或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采用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由于当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进行恶意诉讼,案外人即受到不利判决的既判力所及,不利判决不仅会对案外人造成当时之损害,更有可能不利于案外人后续之利益,因此,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了受前诉判决效力损害的案外人以请求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救济权利,旨在改变判决涉及案外人的不利益部分,阻止前诉判决造成的事实上的损害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害,有效地恢复和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修正案在第五十六条增加了第三款,正式在我国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共同构成了阻止恶意诉讼损害发生及恢复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之网.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就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对原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人,如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在一定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实质上建立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此情况之下,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三种制度存在着交叉重合,在程序的衔接上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将如何存在值得考量.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关于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思路仍值得借鉴.

二、程序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对于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不能简单地以预防、规范以及惩罚的表面目的而为之.例如,通过提高诉讼成本的方式来给恶意诉讼设置门槛,难免会衍生出公民诉权保障缺失的问题.又如,盲目地要求加强职权干预同样意味着给国家增加了诉讼的司法成本,长此以往法院必将不堪重负.因此,在完善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之余,平衡好诸方利益,是法制进步最为理想的目标.

(一)建立诉前诚信担保制度

对于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诚实信用的缺失是它所依附的意识根源,诚实信用同时又是规制它的法律原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在当前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进程中,越来越成为人们经济关系中不可缺乏的硬性指标.例如,良好的信用记录是成功贷款的必要前提.因此,诚实信用应当成为规制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的有力武器.鉴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抽象性和难操作性,在当前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辅以一项具体的操作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结论:关于规制恶意串通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恶意串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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