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论文目录>材料浏览

关于诉讼时效论文范文写作 论诉讼时效完成法律效力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诉讼时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5

论诉讼时效完成法律效力,本文关于诉讼时效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诉讼时效论文参考文献:

诉讼时效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本科论文法律和道德论文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摘 要:诉讼时效完成,不仅包括含中止、中断及延长因素的完成,还包括不含中止、中断及延长因素的完成.现行民法理论并未对诉讼时效完成这一前提条件进行界分,因而学届在探讨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时,其前提条件混淆不清,对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认识不一.文章从对诉讼时效完成这一前提条件进行适当界分入手,对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提出了相应的看法.

关键词:诉讼时效 形式完成 实质完成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5-089-03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时效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民法通则》第七章进行了专章规定.但经仔细审视,该章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年限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条款,却并无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这一内容.关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胜诉权消灭说和抗辩权发生说.然而能够作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的,却只有《民诉法意见》第153条.《民诉法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该条规定,学界曾将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归纳为两点:一是权利人之胜诉权消灭,二是义务人之自愿履行{1}.故此,胜诉权消灭说即主张诉讼时效完成的主要法律效力为胜诉权消灭,曾一度成为学界主流观点.2008年8月,《诉讼时效若干规定》出台.《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据此,有学者认为该规定明确地采纳了抗辩权发生说{2}.因此,抗辩权发生说又成为学界普遍推崇的观点.

抗辩权发生说批判胜诉权消灭说的首要理由是其违背私法自治精神{3}.抗辩权发生说认为,其内涵包括如下三个层次:其一,在诉讼时效完成后,并非当然导致请求权消灭,义务人只是取得时效抗辩权,而且法院也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时效抗辩权;其二,如义务人主张时效抗辩权以对抗权利人之请求权,则请求权即受到限制,不得行使;其三,如义务人未主张抗辩权或虽主张抗辩权,但又继续履行义务,权利人受领义务人之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债权本体仍未消灭{4}.

从抗辩权发生说批判胜诉权消灭说的理由,以及现行司法实践来看,似乎无懈可击.然而,笔者在进行仔细研究后却发现,抗辩发生说和胜诉权消灭说所交代的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根本不在同一阶段.义务人取得的抗辩权只可能发生在案件审理结束前,而胜诉权消灭却是审理完毕后.因此,笔者对抗辩权发生说将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作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力不敢苟同.但若支持胜诉权消灭说,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53条,笔者又发现胜诉权消灭并不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必然后果,因为若法院审理查明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仍然可能得到支持.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难道抗辩权发生说和胜诉权消灭说都不能成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笔者研究后发现,《民诉法意见》第153条中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经法院审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后,才属于真正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样,抗辩权发生说所称“诉讼时效完成后,并非当然导致请求权消灭,义务人只是取得时效抗辩权”,其“诉讼时效完成”也不是诉讼时效真正意义的完成,仅仅是诉讼时效形式意义的完成.

因此,笔者认为,要探讨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还必须对诉讼时效完成这一前提条件进行讨论.

二、诉讼时效的完成

关于诉讼时效完成,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届满等说法,而这些说法均属同一含义,故均可作诉讼时效完成对待.但正如前文所述,诉讼时效完成,既有表面意义的完成,也有真正意义的完成,而学界对此尚无界分,无相应的术语可以借鉴,笔者姑且暂将诉讼时效完成分为“形式完成”和“实质完成”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诉讼时效期间有1年、2年、3年不等.而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可以中止、中断,甚至延长.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条实际还隐含着另外一层含义,即人民法院若查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不会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所谓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能够真正构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前,尚不能判定.为了区别诉讼时效完成是形式上的完成还是真正的完成,我们可将未经法院审理查明有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诉讼时效完成,称之为诉讼时效“形式完成”;将经法院审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诉讼时效完成,称之为诉讼时效“实质完成”.

为了对诉讼时效形式完成和实质完成有一个更加直观的认识,我们不妨分析一个案例予以说明.案例如下:“甲和乙签订借款协议,甲借伍拾万元给乙,约定乙于2010年5月1日归还本息,而乙到期后并未归还.2011年4月5日甲向乙催收借款,乙同意偿还.”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及相关规定,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2010年5月1日起算,本应在2012年4月30日结束.若考虑诉讼时效中断因素,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因乙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于2011年4月5日重新计算,2013年4月4日才结束.在本案中,从表面上看,2012年4月30后就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若甲在2012年4月30后向法院起诉,乙便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必须举证证明乙于2011年4月5日同意还款的证据,否则甲的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如果乙提出时效抗辩,但甲出示了乙于2011年4月5日同意还款的证据,只要该诉讼在2013年4月4日前提出,甲的诉讼请求仍应得到法院支持.在本案中,2012年4月30日是诉讼时效的形式完成时间,2013年4月4日才是诉讼时效的实质完成时间.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诉讼时效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诉讼时效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我国债权法中诉讼时效制度
摘 要:罗马法是许多法律的雏形与来源,甚至现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当中仍能够看到罗马法的影子。债权法中诉讼时效制度最早就来自罗马法律,之所以在债权法中。

论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
摘 要: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模式是选用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本文先介绍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的法律效力存在的问题,再通过听证会结束后。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现状和建议
保全诉讼时效是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信贷资产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也就失去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全信贷资产的可能性。因此对农村信用社贷款。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