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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认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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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随着我国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入额检察官特别是刑检部门检察官承担的办案数大幅增加,迫切需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然而,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词仅出现于*决策和司法机关的文件中,尚没有法律文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权威性界定.因此,加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研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上做好充分的铺垫十分必要.

关键词:认罪认罚;界定;理论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了落实、贯彻《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部门也做出了积极的响应.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界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讨论和研究的重要对象.虽然,不少地方依照*部署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试点和探索,但立法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完全得以确立,司法试点的做法也不尽统一.这背后隐含的问题是,作为一个新事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上并没有做好充分的铺垫.由此,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定和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词仅出现于*决策和司法机关的文件中,目前没有法律文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权威性界定,因此,我们对其概念的界定和理解,只能从字面意思、制度提出和设计者的初衷和相关文件的描述去加以概括提炼.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解析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价值受到了过分的强调,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惩罚犯罪成了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不计成本、不计时间地进行诉讼程序,势必会影响诉讼效率.与此同时,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刑事案件急剧上升,而司法资源却相对有限,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负担日益加重.因此,合理地配置、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应该是这项制度提出和设计者的初衷.由此,结合字面意思和相关文件的描述,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其所提起的指控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进而与国家追诉力量达成一致,最终获得相对较轻惩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中,对于“认罪”的理解,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指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不仅包括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还包括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有研究者认为,认罪必须获得程序法上的意义才能对诉讼程序的进程和形式产生影响,认罪可能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诉讼阶段,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不应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能够对诉讼程序和形式产生影响的认罪只能是被告人在审判前阶段的认罪. 但也有学者认为,所谓认罪,仅指被告人在正式的法庭上承认控方提出的指控. 此外,还有研究者指出,认罪包含着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要求,主观上,必须坦诚的述说自己的犯罪事实,是真心实意的,而不是被逼迫的、被动的承认;客观上,被告人须将所犯客观事实如实交代.主客观相结合才是认罪. 事实上,认罪的主观角度可判断罪犯已认识到自身错误,通过对犯罪事实的供认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客观角度则体现在罪犯对自身的恶劣行径真正做到供认不讳.

所谓认罚,则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在形式上它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或处理.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面临的刑罚或者刑事处理决定是清楚的、理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面临的刑罚或者刑事处理决定不清楚、不明白,而是通盘全吃——无论怎么处罚,怎么处理,他都表示接受——那就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上的认罚.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接受已明晰的刑罚或刑事处理决定,亦即不存在法律层面外胁迫、欺骗致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接受刑罚或者刑事处理决定.

从宽是指被告人能够在量刑或者处理上获得优惠.量刑优惠是从宽处理的最一般表现形式,包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实践中它还包括作出不起诉裁决、缓刑判决以及免除刑罚判决等等;当然,从一个更加宽泛的角度而言,从宽还可能包含罪名的选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宽必须是制度上的、经验上的,而不是个案上的——尽管个案上确实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讲,从宽是相对稳定的,被告人对量刑结果能够形成合理预期.此外,从宽还是一个动态过程,实践中它有一个协商合作、达成一致、从宽建议和最终确认的过程.

综上,我们认为在理解认罪认罚从宽这个概念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认罪认罚应确保其自愿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承认其所犯罪行,而不是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被迫承认其犯罪事实.其次,认罪的时间段不宜局限于某个诉讼阶段,但应保证其连贯性.在犯罪发生后,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相关犯罪事实并且随后不存在翻供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认罪.再次,将认罪限定为主、客观的结合固然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从程序运作和逻辑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限定未必合理.因为被告人是否如实交代是需要经过审理来查明和验证的,它是审查的对象而非前提.最后,要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逻辑,即认罪认罚与从宽的关系.我们认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从宽处罚,但二者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为了确保量刑的合理性、科学性,应当综合考虑每个案件中的具体情况.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征

结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定,我们认为在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把握以下特征: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本制度得以运行、实施首先应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一旦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确认,自愿认罪可以产生特定的法律意义,其独特的价值在于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中作出合理的选择,也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获得相对有利的诉讼处境,包括程序上意义的和实体意义上的.因此,本制度实施的关键首先在于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自愿认罪这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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