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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论文范文写作 互联网背景下商标司法新问题(一)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商标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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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物互联的时代,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日渐融合.“互联网+”背景下的商标问题日益成为影响互联网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为分享网络经济红利,纷纷将商标进行线上线下布局,形成网络、实体共发展的局面.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互联网+”环境中商标应如何注册,又应如何保护?在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新的发展模式时,司法应该坚守怎样的裁判原则和导向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商标的司*能.

一、商标司法的原则和特点

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是商标法的重要而直接的核心目标,这不仅是由商标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也是由商标法的全部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同时,商标司法又具有较强的可裁量性.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使得其保护范围和程度具有很强的弹性.这些弹性空间恰是司法裁量权在各案中的体现.而如何进行案件的裁量,司法政策给予了原则指导.司法政策明确商标司法应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

二、“互联网+”环境中的商标注册新问题

(一)“互联网+”环境中,网络服务商标的知名度能否延及到实体经济?

在商标注册阶段,如果在先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之前的在先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在先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主体与实体经济主体均纷纷向彼此的领域扩展,试图发展成为线上线下双头并举的经济发展模式.那么,其原先在各自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能否进入到其他领域,又能否阻挡其他商标进入其所在领域,商标司法面临新的挑战.

1.“互联网+”环境中,网络中的知名商标能否阻挡在其所服务的商品上近似商标的注册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电商平台的发展使得实体经济的信息能够进行更广泛的传播从而更高效地促成交易.“美团”网站虽然2010年才正式成立,但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人们熟知的团购网站,2015年与大众点评合并后,更是占据了网络团购交易的半壁江山.北京三快公司在35类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享有“美团”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有商标为中文“美团”加图形申请注册在第16类上的“纸;木浆纸;卫生纸”上.北京三快公司作为异议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理由为其在团购网站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纸、卫生纸等商品是其团购的商品,如果允许在前述商品上注册相近似的商标,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美团在团购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团购的商品包括纸、卫生纸,因此,在先商标美团所在的“替他人采购”服务与“纸、卫生纸”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类似性判断主要应考虑两者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纸、卫生纸等,其为日常生活用品.各引证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该服务本身与具体的商品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关联性,但当该服务所针对的服务标的即为某具体商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关联,而这样的关联性能否足以导致服务与商品构成类似,法院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否则可能会导致服务与服务标的必然类似的结论,将产生服务商标保护范围扩展到与其相关的所有商品领域的后果.结合证据来看,各引证商标未在纸等商品上进行使用,且其提供的团购服务虽涉及到纸等商品但并非其主要服务内容或与其服务特点存在天然关联的商品,因此,各引证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知名度并不能延及到其所推销的商品上,即诉争商标在纸等商品上的核准注册和使用并不会产生与各引证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混淆误认.同时,在该案中法院亦明确指出,考虑到随着电子商务和经营模式多元化的发展,网络服务向线下实体经济发展亦存在可能,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为了预留网络经济发展的空间而压抑实体经济.

“互联网+”环境中,网络中的知名商标为了维护自己的商标价值,为了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开始进行商标布局的同时,亦开始通过商标异议、无效等法律手段禁止他人分享其商标的利益.这是企业的商标策略,属于司法能够保护的范围.但同时,在保护知名商标发展空间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只有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的行为才属于法律应予以规制的对象.在后申请商标不存在恶意,且在其商标注册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商品、服务类似及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不能通过宽泛解释商品与服务类似或者商标近似从而阻止他人在相关商品上注册相应商标,进而保障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共同发展.

2.“互联网+”环境中,网络中的知名商标能否逾越在先相近似商标在其他商品上获准注册

正如上文所述,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企业为了发展线下实体业务亦或为了维护品牌的价值开始进行线下商标布局,即将自己在网络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纷纷向实体经济领域中的商品进行注册.例如,“爱奇艺”在视频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公司将“爱奇艺”向25类围巾、婚纱等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而在前述商品上已经有在先商标“爱琪艺”.根据商标近似的判断规则,从呼叫上来讲,“爱奇艺”与“爱琪艺”完全一致,构成近似商标.爱奇艺主张其在视频服务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能够在围巾、婚纱等商品上进行延伸注册.对此,法院认为爱奇艺在视频服务上的知名度不能够延及到围巾、婚纱等商品上,“爱奇艺”与“爱琪艺”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没有允许“爱奇艺”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

结论:关于对写作商标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商标的概念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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