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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保护论文范文写作 网络通讯检查视域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隐私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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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思潮引领信息与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通讯发达之时也给隐私权保护以重重威胁.投于应用的《网络安全法》在原有传统通讯模式下为之增添新挑战,矛盾尖锐化日渐显著.本文将通过对新形势下隐私权的再定义和网络通讯范围的界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对网络通讯检查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现状进行法理剖析,基于时下民意的迫切需要为如何处理好公民网络通讯隐私权保护问题建言献策.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网络安全法》;网络通讯;边缘模糊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22-03

作者简介:刘博宇(1996-),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汤晔(1997-),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指导老师:张卫彬,法学博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与“互联网+”的新兴使人类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为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了更大便利.但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网络带来的“硬币效应”,在享受网络的方便快捷时,也必须清楚网络通讯界限扩大带来的边缘模糊化,公民更是承担着外泄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模糊的网络通讯边缘,通过通讯网络诈骗窃取公民,用于出售与交换,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其中,“徐某某案”成为近年社会各界关注的网络隐私侵权事件的最热焦点,而正是由于不法分子外泄徐的私人信息,花季少女香消玉殒.

个例预示普遍性,在网络面前俨然透明的我们,个人隱私受到严重胁迫.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尚不成熟,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时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文通过界定隐私权,明确新形势下网络通讯范围,立足《网络安全法》并结合中外立法实践与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逐层剖析这一新现象的内涵,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降低网络隐私侵权事件的发生概率,促进网络环境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关于隐私权的基本理论

(一)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提出.文中对于隐私权的阐述是“个人有权保持个体私密以防止被呈现于公众之前,这是隐私权外延中最简单的情形.保护个人不成为文字描述的对象、私生活不被指指点点,将是一种更为重要、范围更广的权利.”简而言之,隐私权就是公民对涉及个人私密的事情享有支配权和决定权,不被公开评论和干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科技缩短人际距离,隐私问题随之而来,隐私权保护亦愈受人们重视,联合国人权宣言及其它世界性公约都不约而同地将“隐私权”纳入其中,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可见一斑.

对于隐私权的理解,我国学者亦各不同,主分两种:一种是王利明教授主张的“独立人格说”,即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人格权,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支配并具有排他性,且享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自由.另一种则是张新宝教授主张的“私密人格说”,即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公民享有其内容所附加的私生活安宁和受保护,不得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笔者更倾向于将两位教授的观点整合,即将隐私权的内涵整合为隐私保护、合理利用、隐私权维护及保密四个方面,这样更加精准地反映最大范畴的公民隐私诉求.

(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位

作为隐私权网络时代的延伸部分,网络隐私权本质与隐私权并无差别,它是公民在网络生活中享有的人格权,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且不被他人知悉、收集、公开、复制、传播、利用和非法侵害,主要包括同意权、告知权、保密权、确定权、删除权与求偿权.

网络隐私权更加强调公民在网络通讯环境下所享有的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私人秘密等不被他人以非法手段所干预侵害,且不允许他人在未经本人同意时进行复制、利用和传播.就此看出,个人数据信息作为网络通讯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重点.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更易外泄,网络通讯的发达带来的网络通讯边缘模糊化使得网络隐私权所临威胁越来越多,现代社会认清新时代隐私权的同时,更应给网络通讯界限画画线.

二、《网络安全法》对网络通讯及隐私的相关规定

201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对网络隐私权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我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网络安全问题固定下来,是法制进程的一次飞跃,尽管该法并未直接界定网络隐私以及通讯范围,但通过研究《网络安全法》,我们可以对以上问题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

(一)网络隐私条文分析

在附则中,《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和进行了法理上的释义.其中网络安全与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网络安全,即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可靠运行的稳定状态,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一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对于保障公民隐私的完整具有现实性.,即.便是公民私人生物性电子标签,将自然人身份与电子信息紧密结合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但释义仍未对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详细解释,仅给出一个模糊解释,这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难题.

(二)网络通讯范围界定

网络即时通讯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人们的交流、交易尽在瞬息之间即可完成.同样的,越为便捷的网络科技便会造就这范围更加广泛的网络即时通讯.最新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并没有将之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而是在正文中提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安全建设,并注意源于国内外的网络安全和风险.范围宽泛且宏观,对于微观之处的具体细分,《网络安全法》未过多提及.经笔者搜集参考,对于网络即时通讯整理如下: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隐私权保护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隐私权保护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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