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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法权益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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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大学生实习是完成大学学业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大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岗位素养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实习环境的变化,大学生实习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介绍大学生实习的内涵、法律关系、侵权表现形式,探寻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并提出维护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实习;合法权益;法律分析

基金项目:2017年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课题编号:201701904)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8月2日

一、大学生实习的内涵及法律关系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的内涵.大学生实习是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组织大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对口专业实习,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大学生直接从事岗位工作锻炼,以检验所学理论知识、专业技能情况,通过实习增强岗位职业技能,提高岗位职业素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三种主要形式.

大学生实习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所以一定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专业教育规律,大学生通过实习达到职业专业技能和职业岗位精神的融合,学校通过组织安排实习实现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大学生职业能力的提高.大学生通过实习,能够检验自己的专业抉择,能够熟悉岗位目标工作的相关内容,能够学习实习单位的工作要求,能够找到自身专业技能水平和岗位工作要求的差距.实习单位通过接受实习生,能够选择、观察未来员工的工作亲历和工作能力,能够发现、培养未来的业务骨干和优秀管理者,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能够提高实习单位的社会知名度.

(二)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分析.大学生实习涉及的主体多、涉及的领域多、涉及的法律多、涉及的政策多、涉及的责任多,所以大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基于不同事实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1、实习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实习生进行教育、管理是学校的职责,这个职责的行使中,既体现着学校的义务,也体现着学校的职权,这里的职权体现在对实习生的教育、管理,这时学校的法律地位是行政主体.实习生作为受教育者,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这时实习生的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从以上可以看出实习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管理关系,基于这样的事实,二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实习生也是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学校依法享有办学、教学、管理各项权利,实习生依法享有接受教育和服务的权利,而且二者之间可以在法律框架和国家政策的范畴内自由行使选择权.这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契约精神的自由性,但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多数人认可的观点是从以上两个法律关系的角度整体分析得出的,认为学校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待定的,是随着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即根据不同的法律事实,体现为或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观点比较符合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

2、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只要学生参加实习,必然要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而不论实习工作是由学校统一组织,还是学生个人自找,因为学生实习肯定要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协议中不仅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还要约定实习生的权利义务,这就是法律关系.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和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学校对实习生的教育教学场所就迁移到了实习单位,实习单位还要在实习工作中对实习生进行实习指导、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这其实行使的是学校的职权,这个职权通过实习协议约定给实习单位,以实习协议为基础,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就是合同关系,实际上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学校和实习单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习单位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完成学校委托的事务.这种法律关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但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和各方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违约或随意终止协议的情况,给协议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

3、實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是实习协议中的两个主要的主体,实习协议中的权责利都围绕着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展开.由于实习生、学校和实习单位避免不了从各自的角度考虑实习的相关问题并做出一定行为,再加上我们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生,这时三者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更复杂.第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单位作为学校的被委托人,接受实习教育教学任务,对实习生进行教育、管理,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实习生也不以获得经济报酬为目的,而是为了检验理论知识和提高专业技能,所以这时二者之间形成的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过程中,从事了一些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而且实习单位也向实习生支付了一定经济报酬,这时实习生就有了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在顶岗实习中虽然具有劳动者身份,但实习生的实习还具有教育教学性质,所以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具有行政属性和劳动属性的两层法律关系.

(三)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一是有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专业技能、岗位安全等培训后,就会安排实习生到一些单一的、流水型的非技术性岗位工作,对实习生的工作要求、标准和工作人员是一样的,实习生实际上就成为了劳动工人,实习生的身份基本就不存在了,而是一个劳动者,这时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实习单位就应该按照实习生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然而实习单位不是拖欠、克扣报酬,就是拒绝支付报酬;二是有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不是很重视,既不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培训,也不安排实习生到工作岗位实习.即使安排岗位实习,也都是让实习生做一些和专业顶岗实习无关的日常琐事,这对实习生岗位技能的提升没有太大帮助,实习单位实际上违反了实习协议,侵害了实习生的实习权利;三是有的实习单位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承接实习教学工作,和学校、实习生签订的实习协议没有任何具体内容,不仅不支付实习生报酬,还要向学校或实习生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实习教育教学的开展,也不利于国家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四是有的实习单位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想方设法榨取实习生,甚至以留选优秀实习生就业为借口和实习生签订长期的实习协议,协议到期后编造各种理由辞退实习生,一直这样循环,获取廉价劳动力,降低成产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五是有的实习单位除了使用廉价劳动力外,还不遵守《劳动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关于劳动者、实习生工作、实习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实习生节假日实习,安排实习生随时加班,这严重侵害了实习生的休息权;六是虽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由学校或实习单位给实习生上实习责任险,但绝大多数实习生的实习责任险不能得到落实,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后,合法权益不能及时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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