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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规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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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的进步使得共享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分子,在其合法性地位被确定后,行政规制就成为对其监管的主要手段.实践中,对于网约车的规制和数量规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准入规制服务和安全规制涉及的法律规范制度也相对呆板.对此,应建立多元化规制主体互动机制,健全网约车行政规制方法体系,以此使网约车的行政规制更具合理性,进而促进网约车的发展.

关 键 词:共享经济;网约车;巡游车;行政规制方法;规制主体

中图分类号:F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10-0029-08

收稿日期:2018-06-23

作者简介:陈秀萍(1970—),女,江苏盐城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马悦(1992—),女,山东临沂人,河海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一、网约车的发展现状和行政规制方法

(一)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发展现状

共享经济最早是由美国的两位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于1978年提出的,他们认为:共享经济是拥有社会资源的人与他人共享使用权,从而创造更多社会经济形态,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共享经济在生活领域广泛应用并蔓延至制造和物流等领域,美国Zipcar创始人罗宾·蔡斯就此提出了“人人共享”的模式——产能过剩+共享平台+人人参与.[2]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透过社交网络线上服务,非商主体之间获取、给予或者分享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3]可见,共享经济是指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对分散、海量的闲置资源进行整合、分享和重新适用,从而满足人们多样需求的经济活动的总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是共享交通出行模式之一.它凭借创新的资源利用、便利的支付方式和大量的需求响应,成为活跃程度高、适用范围广的热门出行方式.网约车通过对社会闲置汽车资源和司机资源进行有效盘活和优化配置,在改变人们出行方式的同时,也提升了交通资源的利用效率.2012年“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家平台公司在中国创立,双方通过“战”和大范围补贴政策掀起了国内共享出行模式的热潮.2014年,为抢占商机,“滴滴打车”推出了专车服务,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2015年10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向“滴滴出行”平台颁发了网络预约巡游出租车平台经营许可证,“滴滴出行”成为国内第一家被授权的网约车企业,由此网约车得以合法化.作为“互联网+交通出行”的领跑者,“滴滴出行”的具体服务方式有快车、顺风车、巡游出租车、公交、代驾、自驾租车、二手车和专车等服务.“滴滴出行”平台采取双向评分的管理办法,基本实现了司机和乘客的信息对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乘客打车难和“难管”等问题.

(二)网约车的行政规制方法

行政规制是一种综合性的行政活动,属于传统的广义行政行为.行政规制是指特定行政主体设立规则、实施干预活动和制定政策,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行政活动.其中包括消极限制性規制行为和积极引导性规制行为.[4]为了规范网约车的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此后各地主管部门也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截至2018年2月,北京、上海等190个城市公布了改革实施细则,已发布细则的城市占全国直辖市和地级市总和的63.76%,另有部分城市已经或正在公开征求意见.[5]传统巡游出租车的行政规制方法一般有准入规制、服务和安全标准规制、规制和数量规制四种,[6]而网约车的行政规制方法按照层面的规定有准入规制、服务和安全规制两种,目前部分地区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实践中也出现了直接或间接数量规制、规制等方法.

二、网约车行政规制方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网约车的行政规制上,《暂行办法》与各地的实施细则尚存在错位、政策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具体而言:

(一)网约车平台准入规制制度相对呆板

为了防止过度竞争,行政机关设置了准入规制.传统巡游出租车的准入规制主要表现为经营权的特别许可,而网约车的准入规制主要表现为对行业主体即平台公司适用市场准入制度,对车辆和驾驶员的规制适用服务和安全规制.然而,实践中,《暂行办法》设置的平台准入制度比较呆板,导致行政机关对平台公司的监管不到位.如:《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平台公司应按规定申请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即“网约车牌照”,这其实与巡游出租车公司要获得营运权的特别许可规定别无二致.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当网约车没有取得运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要对驾驶员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可见,虽然按规定申请营运许可证的主体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但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却要由司机承担.

(二)规制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在巡游出租车行业中,规制是常见的规制措施,我国大多数省市在有关出租车的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巡游出租车规制策略.如《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出租汽车数量的计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实际状况编制,由市交通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而网约车模式规制由《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网约车运价由市场调节,上海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如果政府干预网约车运价,将导致网约车打车上升,发生在巡游车上的“打车难”问题也会再次出现.《暂行办法》赋予地方政府的规制权力,然而政策的制定往往滞后于市场需求变化.网约车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当前市场的供求关系,可以适时调整网约车运价.政府进行规制会束缚市场的积极作用,弱化市场对市场资源的分配能力.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规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规制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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