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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道德相互作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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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列举揭示了一些“合法但不合道德”和“合道德但不合法”的社会现象并对这些冲突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在发展方面不同步、核心价值观念相对立以及在评价标准上存在差异性是二者产生冲突的具体原因,提出在立法层面上“以人为本”、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的建议,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二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冲突,整合,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

一、法律與道德冲突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可以说是时有发生.从儒法两家思想就可看出,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古已有之,儒家认为以德教化,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而法家则主张以法律维持政治秩序,否认道德的治世价值.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主要是依靠道德整合而不是通过法律构建来巩固社会秩序,法律仅仅只是被人们看成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对敌人实行的工具.法律和道德脱节,人们对同一种行为、同一件事的评价截然不同,社会上“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开始频频发生.

(一)合法不符合道德的现象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符合法律规范但却不符合道德规范的现象.比如问题、见死不救问题,虽说法律上并没有明令禁止,更没有相应处罚,但这些行为都是符合法律规范但却有失道德的.

(二)符合道德不合法的现象

由于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封建的道德传统,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符合道德但却不一定符合法律规范的现象.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象并不仅仅只存在于中国,同时也存在于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其他国家.

二、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原因分析

以H.凯尔森和哈特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曾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应该相分离,他们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1].这显然是不对的,法律和道德虽然说存在着诸多冲突,但它们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是不可否认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法又有着广泛的道德基础.因此,在分析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原因时,我们要在了解法律和道德之间共同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一)法律和道德的发展不同步

19世纪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说过: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和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联系的,法律在原始禁忌、礼仪、风俗和习惯那里找到了最初的材料[2].由此,从人类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时期,即混沌法时期、独立法时期和成熟法时期.在混沌法时期,法律和道德可以说是浑然一体;在独立法时期,法律和道德逐渐相分离,法律条规开始独立化;在成熟法时期,法律和道德既相区别,又紧密联系着.不管是处于哪个时期,法律和道德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是具有同步性的;但和此同时,法律和道德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同步的地方.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3]”

1.法律落后于道德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有时是滞后的,就如梅因在其著作《古代法》中提到的:“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接洽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确实,就法律自身而言,它是力求稳定的,特别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民素质差距较大的特殊国情,人们将很难适应频繁变动的法律.而且,我国现在正处在一个经济转型、制度构建的特殊时期,社会发展较快,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是日新月异.于是,一些新的道德规范也就随之而产生,但这些新的道德规范不可能都及时地反映到法律条文中.因此,滞后的法律必然和新的道德规范发生冲突.

2.道德落后于法律

道德规范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它的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事物,法律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的思维习惯开始跟不上步伐,由此,法律和传统的道德规范难免产生矛盾.

(二)法律和道德的核心价值观念相对立

受儒家思想的熏陶,我国自古以来推崇的都是以德治国,我们始终追求的也是一种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更多地是侧重于义务,而非权利,但这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一旦涉及个人利益,传统的道德规范可能将无所适从;这时,我们就需要依靠法律来进行规范调节.因此,在我国法律的构建过程中,我国在传承传统道德规范和继承传统法律的同时,又大量地移植了西方法律的“权利本位”.虽说法律的“权利本位”已经渐入人心,但这并非就可以说它取代了道德的“义务本位”.

1.法律的“权利本位”

法律的基本范畴是权利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一向追求的都是一种“中人”标准,它拥有的是一颗常人之心;在大多数时候,法律都是站在经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法律认为人是自私的;就如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所说的那样:实在法是为了芸芸众生制定的,应当适应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而不应当从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发,对只有有德之士才能戒绝的恶习,规定普通人也必须戒绝,法律只能禁止大多数人可以做到不犯的较为严重的恶行.[4]因此,即使道德上极力提倡某些行为,法律也不可能一一做出规定;我国现代法治的特点是以权利为核心,义务只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而来调整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2.道德的“义务本位”

从古至今,道德追求的都是一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圣人”标准,它似乎把每一个人都当成了教堂中的人,希望每个人都利他和无私;道德始终都是以义务为核心,它从不谈权利,只谈义务,这可以说是一种极高的道德标准,这种标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无法企及,它一般只能成为人们的崇尚追求.法律和道德二者的最终目的其实都是希望可以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进一步缓解社会矛盾.但是,如果法律只是一味地跟随着道德的标准,而对人们的实际思想状况置若罔闻,那么将必然会导致恶法的产生.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道德相互作用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和道德的相互作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论法律和道德相互影响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的法理学难题,在二者关系上存在长久而深远的争论。总的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在调整社会主体。

浅述法律和道德冲突融合
摘 要: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社会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状态,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道德的指引。法律和道德为。

法律和道德分离和反分离对法治中国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又常新的问题。以哈特为首的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法律与道德可分,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只有保持法律内。

法律和道德关系对中国法治
摘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中国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不断提高中国的法治化水平的过程中,一定要协调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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