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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顶岗实习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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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遭遇伤害事故而救济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生实习问题规范不足,学理上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类型等始终存有重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混乱,导致现有法律救济存在诸多问题.顶岗实习作为职业院校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原则上不具备劳动者身份,依现有法律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然而,从最大限度有利于实习学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应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顶岗实习学生作为特殊主体,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施行按照工伤保险标准对其因实习所致伤害进行赔偿制度,同时着手制定学生实习管理专门法规,为实习学生提供全方面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法律救济;思考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118 -03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刊登了一起高职院校学生因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例.王某系徐州某高职院校的学生,经由学院安排进入某公司顶岗实习并在工作时受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学院、实习单位产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职业学院和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两被告都辩称己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基于学院的安排到公司顶岗实习,学院对其依然负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义务.某公司作为实习单位,在王某实习期间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法院同时认为,王某基于实习到被告公司进行相关工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判决:因某公司、职业院校以及王某本人对伤害事故发生都有过错,酌定某公司、职业学校、王某分别承担60%、20%、20%的责任.王某的精神抚慰金,由公司和学院分别承担.① .

顶岗实习是国家对高职院校的一项硬性要求.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就明确提出:高职院校在校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时间应不少于半年.2009年教育部再次发*调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所有高职学生都必然要经历顶岗实习阶段.应该说,顶岗实习作为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自实施以来,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工作技能、实现零距离上岗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与此同时,顶岗实习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频发.而比伤害事故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生实习问题缺乏规制,理论界、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类型、赔偿责任主体以及法律适用等各方面都存有较大争议.出事时身份是在校学生,可出事地点却在实习单位;在工作中受伤,却不被承认是单位员工等长期以来权责不清、身份难定等问题致使顶岗实习学生在人身伤害事故维权方面陷入尴尬境地.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教体系,对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愈发提高.这种“一边强制要求,一边保护缺失”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必须对高职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加以深入的研究, 积极探索与构建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二、顶岗实习基本概述

(一)顶岗实习的概念与性质

顶岗实习最初出现,就是作为学校安排在校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直接参与生产或工作过程,并完成实习岗位工作任务或职责的实习形式.但真正对顶岗实习做出明确定义的是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其中第2条第4款规定:“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这是我国首次在部委规章中明晰顶岗实习的概念,为正确认知顶岗实习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顶岗实习的性质

国务院部委规章对包括顶岗实习在内的学生实习活动的性质认定始终是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顶岗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② .《职业学校学 生实习管理规定》则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一步细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明确实习是“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③.正如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时所强调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从根本上讲,依然是教学的一部分.前文案例中法院审理意见亦明确:原告基于被告职业学校的安排到公司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

(三)顶岗实习与其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区别

一些述及学生实习的文章或者媒体报道,常常将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勤工助学、勤工俭学等简单以“实习”来涵盖.实质上,勤工助学、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与顶岗实习存在显著差别.其中,勤工助学属于学生资助工作范畴,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而勤工俭学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课余等时间,自行到用人单位从事*打工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行为.与勤工助学不同,勤工俭学并非经由学校组织安排.而这两种学生社会实践形式,均不属于职业院校“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与顶岗实习无论是概念还是性质皆不相类似,不能混为一谈.

三、当前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制不足

我国关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可适用于高职学生实习伤害的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颁布,2010年修订)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应该说,这些办法、规定的颁行确实构建了诸如实习协议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实习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为实习伤害事故处理提供了一定遵循.然而实践中仅仅依据这些办法或规定事实上很难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救济.其一,这些规范性文件中规制实习伤害救济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可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但由于《办法》并非专门针对学生实习活动,加之规定偏于原则,其对实习伤害事故的救济作用是有限的.即便是新颁行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也同样存在适用性不足的问题.应该说,《规定》非常重视实习安全保障问题.针对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明确了“由保险公司按实习责任保险合同进行赔付或者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定承担的救济方法.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实习责任保险至今尚未在全国高职院校中普遍推行,并且一些实习单位并不愿意签订含有伤害责任承担的实习协议.那么,一旦发生實习伤害事故,如既未*实习责任险又未签订明确责任分担的实习协议,则上述救济方法就无从落实,维权学生还是要陷入救济难的传统困境中.其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却一般不能成为裁判文书所引用的裁判依据.因此,要准确界定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救济,必须仰仗明晰的法律规定.然而十分吊诡的是,虽然政策层面早已将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作为一项硬性的要求,但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至今不仅没有专门规范大学生实习的立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涉及学生实习的内容.多年来,虽然因为学生实习事故频发,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进行过多次探讨,上述法律法规也历经修改,但大学生实习领域国家立法空白的情形并未得到改善.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顶岗实习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顶岗实习安全总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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